韩国老人长期看护保险法
(2009-03-10 17: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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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老人长期看护保险法评介
陶建国
[摘要] 为了应对人口高龄化带来的老人看护问题,韩国制定了《老人长期看护保险法》,通过该法创设了老人看护保险制度。该法的实施预示着韩国逐渐由家庭养老方式向社会化养老方式进行转变。尽管老人看护保险制度还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但韩国已经在解决高龄者看护问题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关键词] 韩国;老人看护保险;保险费;保险给付
2007年4月,韩国国会通过了《老人长期看护保险法》,该法于 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老人长期看护保险法的诞生对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韩国来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这将使韩国家庭养老的方式迅速向社会保险方式转变。在此之前,专门以社会保险方式建立老人看护制度的国家只有德国和日本,韩国是第三个创设这一制度的国家。
《老人长期看护保险法》第1条明确表明建立该制度的目的是增进老人的健康及生活安定,减轻其家庭负担,提高国民的生活品质。该保险的基本原则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以利用者为中心;保证给付的公正性。二是综合考虑高龄者的身心状态、生活环境以及高龄者及家庭的需要和选择,在必要的范围内提供适当的服务。三是家庭看护方式(高龄者与家族共同生活)的在宅给付优先提供。四是提供医疗服务,保障高龄者的身心状态及健康不致恶化。以下,本文将主要介绍该法的立法背景、法律制度的内容以及韩国今后面临的一些课题等。
立法背景及立法经过
2000年,韩国的人口高龄化率达7.2%,这标志着韩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预计2010年高龄化率将达10.9%,2030年为23.1%。高龄人口的增加,带来了以下诸多社会问题。
第一,患有严重老年疾病而需要看护的老人急剧增加。2003年,韩国需要看护的65岁以上老人有59万人,占全部65岁以上老人的14.8%,根据韩国保健社会研究院2001年的统计,预计到2010年韩国需要看护的老人数量为79万人,2020年约为114万人。
第二,家庭养老遭遇难题。在韩国,家族特别是女性抚养高龄者的能力持续低下,由于更多的女性参加社会经济活动,家庭内的作用逐渐缩减,传统上由女性担当的高龄者抚养问题面临困境。[1]另一方面,韩国三代以上的家庭从1995年的38.4%减少至2000年的29.9%,老年人与子女同住率由1980年的80.3%下降到1998年的53.2%。[2]这表明,通过家庭解决老人看护问题已较为困难。家庭在老人看护功能上的减退需要通过社会力量加以弥补,对此,建立老人看护保险制度成为韩国社会发展中一项重要课题。2000年,韩国在全国以29˜59岁的人为对象进行了一项民意调查,结果有83.5%的人回答老人看护问题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89.6%的人认为应当导入公共性的老人看护保险制度。
第三,老人医疗费用增加导致国民健康保险之财政面临严重压力。随着患有各种慢性疾病(如老年痴呆、脑中风等)的老人不断增多,医疗保险财政支出不断加大。1985年老人医疗费用仅占医疗保险财政的4.7%,1995年上升至12.2%,2003年为21.3%,预测到2010年将提高为30%。在老人医疗费不断攀升之情形下,现行的福利预算难以扩大福利服务,致使在医疗上韩国老人面临着入院(疗养院)难及本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的双重问题。对此,有必要将高龄者看护财政从医疗保险财政中剥离出来,通过建立一种新的制度满足高龄者的看护费用需求。[3]
第四,既有看护服务无法满足高龄化的需要。过去,韩国老人福利设施严重不足,尽管存在公共老人医疗福利设施,但能够入住这类设施的主要是那些患有严重老年疾病的基本生活保障者以及低收入者,且人数相当有限。在2000年之前,共有7864人享受公共医疗设施的看护服务,仅占需要看护的老人的6.7%。其他93.3%的老人只能通过家庭或家庭服务员获得看护。
为了应对人口高龄化,解决高龄者的养老和护理问题,2001年8月,韩国总统金大中表示欲在韩国建立老人看护保险制度。2002年10月,在国务会议报告中写入了“2007年以后构筑老人公共看护保障体系”的计划。2003年3月,韩国老人公共看护保障制度的研讨工作正式启动,为此,保健福利部成立了“老人公共看护保障推进企画团”。委员长为汉城大学教授金容益,企画团下设“制度与综合”、“评价与判定”、“报酬与给付”、“设施与人力”4个专门委员会。2004年2月18日,企画团制成了最终报告书。同年3月,韩国设置了老人公共看护保障制度实行委员会,由委员会对老人看护保险制度进行具体设计。2005年2月,该委员会形成了“老人公共看护保障制度实行模型”并向政府提交了报告,政府基于此报告启动了立法作业。2006年2月“老人长期看护保险法案”被提交到国会。2006年11月,召开了有关公听会,2007年4月,该保险法案被国会通过。
在制度的设计和立法过程中,韩国实施了“试点作业”。试点工作分为3个步骤:第一,自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以接受国民基本生活保障者为对象,具体检验老人看护制度的评价判定基准和程序、报酬、费用审查、支付体系等整个运营体系中的技术性工作,这一试点作业在全国6个市郡区实施。第二,自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以第一次试点结果为基础,逐步扩大保险给付的对象和地区,进一步对事业运营体系进行验证,这一阶段的试点作业在韩国8个市郡区实施。第三,自2007年5月至2008年6月,扩大老人看护保险给付的对象、地区及服务范围,并在韩国统一实行老人看护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