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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思考
近年来,基于日益改善的政策环境和广大民众保险意识的提高,通过全保险行业的共同努力,我国保险业整体实力显著增强,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攀升。保险作为现代生活风险管理最基本、最重要的一大手段,完善金融体系的重要环节和促进投资、拉动消费的重要力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也应看到,保险业所涉及的相关经济、法律和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保险市场中无序和失灵的现象依然存在。《保险法》对我国保险业有着重要的指导性、规范性作用,多年来的发展实践已经而且还将证明,深化改革发展、维护保险业稳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都需要《保险法》强有力的支撑。《保险法》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行业能否健康发展。要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保险市场的法律规制。
2004年,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继2002年之后,《保险法》进入了新的修法周期。2008年《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正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保险法》的修订要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明确当事人权责并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规范保险市场主体行为,改变投保容易理赔难局面,防范保险市场风险,优化保险市场环境,促进我国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法律修订的系统性和前瞻性并重
二、明确保险当事人的权责和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并重
三、资金的融通和资金的保值增值并重
四、推进保险业市场化和防控保险市场风险并重
五、完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并重
六、政府外部监管和行业内部自律并重
全文见《保险研究》2009年第2期
作者:辜胜阻,民建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武汉大学教授;易
文,武汉大学战略管理研究院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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