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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严守偿付“红线” 监管风暴或更猛烈

(2009-01-19 10:51:30)
标签:

保险资讯

2009年第2期

全保会

监管

财经

分类: 精选

(华夏时报  2009-01-10)
  严守偿付“红线”
  偿付能力已经成为保险公司不能逾越的“红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期限已过一周,中国保监会再次对未达标险企亮出偿付能力监管的红灯。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保监会将保险公司分三类实施监管,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为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为充足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为充足II类公司。
  保监会曾发文要求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达标,但消息显示,截至去年底时仍有多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没有达标,因而这几家公司部分省市的部分业务近期相继被叫停。
  消息人士透露,由于偿付能力不足,保监会正式要求主营财险业务的天安保险暂停其湖南、湖北、甘肃、江西与黑龙江5省的非车险业务。而其他几家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产险公司被叫停的主要业务都是非车险业务,寿险公司暂停的都是短期险,还有具体至某款投连险和万能险的。
  “偿付能力监管再严厉也不为过。”一位业内人士忧虑地说,“偿付能力充足是保险公司发展业务的基础,可怕的是很多险企的负责人似乎不在乎这些,只是一味疯狂地扩展业务,这造成了巨大的风险。如果偿付能力出现不足,一旦赔付率上升或者消费者对公司产生信任危机,集中退保,那么险企可能会面临破产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天安保险近期内已经进行了一次增资。查阅保监会网站会发现,2008年7月11日保监会批准了天安保险的增资扩股计划,其资本金已由6.678亿元扩至21.72亿元。
  上述人士认为,虽然非车险业务在财险公司所占分量较轻,但被保监会限制必然影响公司形象和品牌,天安保险会想办法尽快解除偿付危机。
  “快速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方法无非是再次增加资本金。”该人士认为,“一般来说增资的形式是通过原有股东增资扩股,但也不排除引入新股东。”
  一旦偿付能力达标,保监会就会解除警报。今年上半年大地保险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叫停5省市非车险业务,但随着资本金的到位,其被叫停业务便很快被允许复业。
  分类监管将暴露更多问题
  酝酿已久的分类监管制度,今年起正式在保险业推行。1月1日起,保监会已正式对产、寿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分类监管对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进行了有机的整合,分类监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整合监管资源,把握监管重点,增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保监会负责人表示。
  按照保监会文件指示,保监会依据监测指标以及日常监管中所掌握的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业务经营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依据包括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指标。
  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保险公司将被分为四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被分为三类,并相应地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分类监管会使得有限的监管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首都经贸大学庹国柱教授表示,“对于整个保险行业来说,监管工作人员数量不足,按照一定指标把保险公司分类之后,监管人力物力会向重点的公司倾斜,加大对可能存在问题的险企的监管力度,避免了之前监管覆盖的不足。”
  “分类之后,更多保险公司的问题将会暴露。”一家大型保险公司中层说,“以前保监会监管比较分散和随机,举个简单的例子,同样是两家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由于监管的随机性,一家被抽查问题被暴露,而同样的一家则会幸运地躲过去;现在实施分类监管之后,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会被分到同一个类别,保监会就抓住这一类公司,会使得潜在的问题和风险得到控制和解决。”
  在2008年12月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通过分类监管,可以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机构区别对待,真正建立起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
  监管风暴或更猛烈
  2008年下半年严厉的监管措施不断出台,据保监会统计,自2008年9月1日起至今,各地保监局共对约102家产险经营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罚款约580万元,责令撤换高管人员21名,停业16家,还有若干的行政处罚案件尚在处理程序当中。
  收紧的监管策略并没有终结,在保监会防范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大旗下,2009年中国保险市场的“监管风暴”或将更加猛烈。
  在2008年年底接连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全国保险监管会议上”,保监会高层多次表示要在“2009年确保规范保险市场工作见成效”。
  吴定富认为,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提振保险全行业的信心,当前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切实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要同时从产险、寿险和中介重点业务领域入手,出手要快,出击要准,出拳要重,确保2009年在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上再见新成效。”吴定富说,财产险方面,以规范车险市场为重点,贯彻70号文件决不能“虎头蛇尾”,必须坚决打击产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人身险方面,以治理销售误导为重点,严肃处理查实的销售误导行为。

 

转引自:《保险资讯》2009年第2期,总第1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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