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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保险公司治理研究

(2008-09-25 14:15:19)
标签:

公司治理

利益相关者

财经

分类: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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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问题是伴随着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但受到关注却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对“谁是企业所有者”的答案是不言而喻的,物质资本被认为是公司得以建立的基础,股东自然垄断了公司治理中的所有权力。然而,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股东至上”理论受到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强烈挑战,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力量逐渐增强,他们不甘于继续做外部的旁观者,希望能够参与到公司治理之中。基于此,本文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旨在突破传统公司治理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局限,针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及存在的主要弊端,构建保险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机制,探索我国保险公司共同治理的思路和对策。

    一、股东主权治理面临的挑战

    (一)源自理论的挑战

    20世纪80年代以前,股东主权至上和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市场经济的黄金定律,股东拥有公司治理独一无二、至高无上的地位。80年代以后对这一问题给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答案:一是股东拥有企业;二是利益相关者拥有企业。股东至上理论认为,企业财产是由股东所投入的实物资本形成的,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并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在分配剩余之前,应该支付给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收益都已经清偿完毕,其利益要求被严格排除在公司治理安排之外,所以,股东理所当然地应该享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Grossman&Hart,1986;Hart & Moore,1990)。利益相关者理论则认为,包括股东在内的企业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同时也分担了一定的经营风险,或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企业在决策和治理架构中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否则他们就会威胁撤出其投资,从而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Freeman,1984;Blair,1995,1998),因此,其他利益相关者与股东一样,也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股东至上理论占据了主流企业理论的显赫位置,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则一直处于非主流地位。但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股东至上”理论正式受到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强烈挑战(沈艺峰、林志扬,2001),进而提出的“股东至上”和“资本雇佣劳动”的命题也存在诸多缺陷和漏洞。

    1.股东并不是公司的唯一所有者。公司的出资不仅来自股东,而且来自公司的雇员、债权人和客户,这些主体提供的不是物质资本,而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

    2.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同是明示合同的观点并不成立。企业对经理、员工的支付和对债权人的补偿,在正常状态下是固定的,但如果企业经营处于非正常状态下,不论是经理、员工的收入还是债务的清偿都不是毫无风险的。随着企业经营状态的变化,他们的收益同样具有风险性,既然股东不承担企业的全部剩余风险,那么股东治理模式的假设便不成立。

    3.公司存在着多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机会的有限性,当债权人、员工、供应商、消费者将其专有要素投入公司时,就失去了其它的投入机会并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在他们与企业之间同样存在“机会损失”的委托代理关系。此外,公司内部还存在经理——部门经理——雇员的代理关系。既然公司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不仅存在于股东与经理之间,公司治理就不应该仅仅为解决股东与经理间的代理问题为目标。

    4.前提假设错误。市场失灵、信息不完备、人的非理性行为等在现实社会和资本市场中大量存在。在很多情况下,股东利益和相关者利益、社会利益并不相容,如果单纯考虑股东利益,势必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利益冲突升级的结果将最终损害股东利益。

    (二)来自实践的反思

    股东主权至上的公司治理除了受到理论的挑战外,在实践中也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

    1.治理主体——股东自身的缺陷。

    2.治理目标——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缺陷。

    3.治理环境——资本市场的缺陷。

    由于上述缺陷,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奉行“股东至上”的英美等国经济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而在企业运作中更多地体现“利益相关者”思想的德国、日本以及许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却迅速崛起。在这种现实反差面前,西方学术界不得不开始反思英美企业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此同时,20世纪70年代开始全球企业普遍遇到了一系列的现实问题,诸如企业伦理、企业社会责任和环境管理等问题,这些问题在“股东至上”理论中难以寻找到满意的答案,需要包容性更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来解释企业的经营活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世界范围内相继出现过三次比较重要的历史事件——英国“卡特伯里报告”的公布、亚洲金融危机和以“安然”事件为首的美国公司治理危机,由于这些事件一轮轮的推动,使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达到了高潮。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日趋受到重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摒弃股东至上逻辑、奉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决不是某些学者凭空臆造出来的,它既有深刻的理论背景,又有解决企业遇到的实践难题的现实需要。

    二、保险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及共同治理的意义

    与一般公司相比较,保险公司具有诸多的自身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公司的治理,并不是公司治理理论在保险领域的简单套用,需要在研究保险公司治理时引起足够的重视。

    1.经营目标的特殊性决定公司治理应加强风险防范。

    2.资本结构的特殊性决定公司治理应体现投保人的利益。

    3.产品的特殊性决定公司治理应控制偿付能力。

    4.管制的特殊性决定公司治理应协调政府监管与市场竞争的关系。

    保险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公司治理要追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多元平衡,这恰恰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发挥作用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因此,保险公司扬弃“股东至上”逻辑,实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共同治理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

    (2)共同治理有助于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

    (3)共同治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4)共同治理有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

    三、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的构建

    按照公司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的机理不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包括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机制、基于外部市场的市场治理机制和基于环境的社会环境治理机制。内部治理机制主要通过法人治理结构起作用,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相互制衡;市场治理机制通过资本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发挥作用;社会治理环境机制则通过根植于人们价值观念的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和传统文化发挥作用。

    (一)内部治理机制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包括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决策机制是在治理结构中赋予各权力机关不同的决策权所形成的决策权力分配和行使的制度安排。

    激励机制是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关系的动力问题,即委托人如何通过一套有效的激励制度,促使代理人自觉地采取适当行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委托人的效用。

    监督机制是利益相关者用以对企业运作和经营者行为进行有效的审核、监察与控制的制度设计,包括内部监督机制与外部监督机制。

    (二)市场治理机制

    市场治理机制是通过资本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发挥作用。资本市场治理机制包括股票市场治理机制和债务市场治理机制。

    公司控制权市场通过并购实现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包括代理权竞争机制和收购机制。

    竞争的产品市场服务于一种信号机制,它可以提供企业经营绩效和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委托人据此实施对代理人的评价和奖惩。

    经理市场的信息显示和传递机制会把企业的业绩与经营者的声誉对应起来,一旦现任经理人员不能称职地经营公司,特别是在经营过程中滥用控制权、导致公司价值下降,董事会就能通过经理市场聘请能力更强、更勤勉尽责的经理人员取代在职的经理人员。并且,经理市场的经济学含义是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经理以往的业绩可以用来作为经理人能力信息的指标。

    (三)社会环境治理机制

    社会环境治理是一种间接的公司治理,它不直接介入公司内部治理的权力体系,也不干预公司的微观运作,只是把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主体纳入到整个市场经济运行中加以综合地把握、监督和制约。因此,公司治理结构失效和市场失灵是社会环境治理的存在基础,社会环境治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治理结构失效和市场机制的不足,为公司的生产经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社会环境治理首先是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以及国家法律制度背景与执法状况对公司外部治理环境的营造。此外,政府通过制定规则也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很大影响,这些规则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内部交易及关联交易管制、公司并购的规制和市场操纵管制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客观上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是,依靠法律和管制制度来解决公司治理问题其代价是高昂的,法律和管制制度运作的缓慢性和高成本,需要伦理道德和文化治理来补充其治理的不足。

    四、保险公司共同治理的思路与对策

    1.实现保险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

    保险公司经营的好坏不仅关系股东利益,更关系到债权人、被保险人、职工等利益,保险经营更多地表现为人力资本的价值创造活动,依赖于经理人和员工进行专门知识的投资,保险公司的高比例负债也决定了债权人和投保人处于高度风险之中。各利益相关者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力交由企业支配是有条件的,当他们的利益处于风险之中时,就会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成为公司治理的主体(Bernard Black,2001)。当然,缔约主体不一定非要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但所有的缔约主体都是潜在的治理主体,都有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公司治理主体。保险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因其在公司中投入了一定的专用性资产,并承担了一定的经营风险,都会向公司索取他们认为应得的权益,当这种索取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就会威胁撤出其投资或者向企业施压,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运作。

    2.完善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

    首先,公司治理结构的权力制衡。其次,实行债权人和员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决策、实施监督。最后,实行经营者和员工持股制度。

    3.构建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治理机制

    从促进保险产品市场竞争着手,大力培育新的市场竞争主体,适当放松市场进入限制,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建立一个充分竞争的保险市场;大力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形成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的资本市场体系,鼓励有条件的股份保险公司上市,从而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和流动;有意识地引入包括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内的多元化并购主体,推动外资和民间资本通过并购国有股进入保险公司,鼓励中小型保险公司开展重组和兼并,放宽非保险产业对保险公司的收购政策,充分发挥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作用;培育发展保险经理人才市场,加快经理的职业化建设,为经理人才的职业化搭建平台,建立经理人才的信息档案,为经理的选拔、续聘、解聘或者责任追究提供依据,使有才能的经理得到较高的评价,使那些无能或不负责任的经理失去声誉和高报酬的工作。

    4.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兼顾与融合

    目前保险公司的治理应偏重于内部治理,着重解决好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矛盾和冲突,完善董事会的职能,实施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强化监督机制,从而形成相互制衡和有效激励的内部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公平、竞争的保险服务产品市场,鼓励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和企业之间的相互参股和持股,通过资本市场的并购活动健全接管机制,改变保险经理人的选择机制和奖惩制度,培育保险经理人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治理自我激励、优胜劣汰的功能。

    5.寻求政府规制与市场竞争的平衡协调

v政府监管应努力寻求为维护金融体系健全而进行的规制与不阻碍有效市场竞争的市场环境培育之间的平衡。政府监管所要做的无非是充分调动保险公司管理风险的积极性,发挥市场防范风险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建好最后防火墙,并在灾难发生时组织起有效的营救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6.培育共同治理的公司治理文化

    培育公司治理文化,应在继承和弘扬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同时,推动具有我国特色的共同治理文化的形成和完善,培育共同治理的文化环境。结合我国实际,当前应重点培育以下支持共同治理模式的文化:大力宣传共同治理文化,在股东、经营者、职工、债权人、供应商和消费者中树立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平等对待权力、权力制约、利益平衡等公司治理理念;在全社会建立起良好的信任结构,进一步强化包括公司股东、经营者、债权人、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和谐发展的观念,夯实公司治理层面的信用基础;重视管理者的文化伦理教育,提高经营者的公开、诚信意识,培养企业家精神,提高自治力和自律性,进而使共同治理得以规范运行和顺利实施。

 

    作者:刘美玉,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来源:选编自《保险研究》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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