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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计提的各项责任准备金与保费收入的比例,随着保费收入的快速增加而下降,当这一比例下降到甚至低于监管所要求的最低限度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即处于危险状况。偿付能力不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支付其赔款给付时出现短暂的流动性不足。如果流动性不足的状况长时间无法得到改善,保险公司就可能被定义为法律意义上的资不抵债,后果很可能是被其它机构接管甚至不得不宣告破产。
我国《保险法》第88条明确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提高自身的偿付能力。例如通过理顺内部关系,强化业务管理等方式来提高工作效率,从而降低费用开支;通过调整业务结构,提高业务质量,减缓业务增长速度,从而减轻偿付能力不足的压力;依靠股东增加资本金或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并合理使用保险资金,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收益性;另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增加再保险,加强产品创新等方面进行改善。
有了这些相关的措施,保险公司不会轻易破产。即使保险公司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保险公司事先所作出的承诺依然是有效的。因为每年按照一定比例从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中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在保险公司破产后可以向投保人提供最后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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