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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帖士:保险偿付能力(三)——偿付能力不足

(2008-07-28 15:38:22)
标签:

偿付能力不足

保险

保险法

财经

分类: 知识

    保险公司计提的各项责任准备金与保费收入的比例,随着保费收入的快速增加而下降,当这一比例下降到甚至低于监管所要求的最低限度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即处于危险状况。偿付能力不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支付其赔款给付时出现短暂的流动性不足。如果流动性不足的状况长时间无法得到改善,保险公司就可能被定义为法律意义上的资不抵债,后果很可能是被其它机构接管甚至不得不宣告破产。

    我国《保险法》第88条明确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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