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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帖士:保险偿付能力(一)

(2008-07-22 14:07:43)
标签:

偿付能力

监管

财经

分类: 知识

    保险公司为了能够在未来有能力履行其赔偿和给付义务,需要按照科学的精算方法提取适当的准备金。就保险公司而言,准备金的规模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负债结构,如果准备金提取不足,必然会直接危害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一、偿付能力定义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发生赔偿或给付债务时所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

    二、保险公司法定最低资本

    法定最低资本,即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是判断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处于危险状况的“早期信号”。当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低于法定资本时,将被认定为偿付能力不足,即技术上无偿付能力。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公司技术上无偿付能力(即实际资本低于最低资本),并不说明其已经无力偿还债务,只要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大于实际负债,则始终具有债务清偿能力(即该公司没有资不抵债)。设立法定最低资本的目的在于,当监管机构发现保险公司技术上无偿付能力时,应加强监管力度,要求公司改善财务经营状况,从而使其在财务状况恶化进而实际资本为零(即破产)前恢复财务的稳定性。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提出的保险监管新框架中,法定偿付能力评估框架和标准不仅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也是整个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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