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七出”“义绝”“三不去”
《唐律·户婚律》:
“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去之者,杖一百,追还合。"
“七出”又称“七去”. 《大戴礼·本命》: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是说,在下面七种情况下丈夫有权休妻,即不孝顺公婆,未生养男孩,有不正当的两性行为,容不得丈夫之妾,患某种疾病,说了不该说的话,盗窃财物。
“义绝”,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奸非及妻对夫的谋害行为,便构成法定离婚条件,须强判离婚。《唐律·户婚律》:
“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刑。"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性规定。即有三种情况不得休妻。《大戴礼·本命》:
“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历)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这是说妇女出嫁时有父母,后父母双亡无家可归;为公婆守了三年孝;嫁时贫贱,后来夫家富贵,这三种情况不在休妻之列。
上述规定中以“七出”的不合理最为明显,故有一些学者提出异议。明代宋濂认为,“七出”是“后世薄夫之所云,非圣人之意也”。他指出“七出”中的“恶疾”、“无子”两条最没有道理:“恶疾之与无子岂人之所欲哉?非所欲而得之,其不幸也大矣,而出之,忍矣哉!夫妇,人伦之一也。妇以夫为天,不务其不幸而遂弃之,岂天理哉!"
(《郁离子》)清代俞正燮较富于男女平等思想。他在《节妇说》中指出:《礼记》所谓夫妇应“一与之齐,终身不改”。那么,男女双方都应当从一而终,女既不能二嫁,夫也不应再娶。这样就不应当有“七出”之条,否则就大失公平:“七事出妻乃七改矣,妻死再娶乃八改矣”。实际上是女子“终身不改”,而男子独享“八改”特权。(《癸己类稿·节妇说>)
钱大昕虽基本上拥护“七出”,但又提出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七出”包含“合则留,不合则去”的意思:“去妇之义,非徒以全丈夫,亦所以保匹妇。”他指出,不少妇女“失爱于舅姑”以致“郁郁而死”,或被凶悍的丈夫“凌迫而死”。有了“七出”,妇女反倒可以死里逃生。他还主张妇女可以“再嫁”、“更嫁”而“不谓之失节”.
(参见《潜研堂文集》)
(作于199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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