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治思想的再评判(下)
(2008-07-13 11:33:32)
标签:
杂谈 |
分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
法家法治思想的再评判(下)
二、《杨文》在史料方面存在的问题
《杨文》在史料的评价、运用和理解方面,存在明显的失当之处。下面分而述之。
(一)关于《七国考·魏刑法·法经》的真伪问题
《杨文》三次引用《法经》原文:①李悝《法经》规定:“窥宫者膑,拾遗者刖。”“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②李悝《法经》在“窥宫者刖”后注:“曰为盗心焉”;③李悝《法经》上规定:“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并加注释:《七国考》引桓谭《新书》。
明代董说著《七国考》,其卷十二《魏刑法》有《法经》条,引汉代桓谭《新书》(当为《新论》)所载的一段文字:
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所著六篇而已。卫鞅受之,入相于秦,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其《杂律》略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月或。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徙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武侯以下,守为□法矣。
关于这段文字的真伪,历来有不同的评价,而以否定为多。谢冠生《历代刑法书存亡考》说:“李悝书自《隋书·经籍志》以下,诸家目录皆不著,惟《汉书·艺文志》有《李子》三十二篇,列法家之首,原注以为即李悝,顾无‘法经’名字。《晋志》述魏陈群等撰《新律十八篇序》,引秦《法经》六篇而不言李悝。今考书之篇数既非《汉书》之旧,文体亦不类战国时人作,其出于依,盖无疑也。”
杨宽先生《战国史》(1955年版)认为:“恒谭《新论》是南宋时散佚的,董说这条引文当是转引他书的。我们看内容可信其确为桓谭《新论》的原文。”1959年捷克斯洛伐克的鲍格洛发表《李悝法经的一个双重伪造问题》(东方文献27期),认为《七国考》条文是董说根据《晋书·刑法志》伪造的。杨宽先生在《战国史》(1961年版)将原来的观点作了修正,认为:“桓谭《新论》是宋时散失的,董说这条引文究竟从哪里转引来的,无从查考,实不足信。”杨宽先生在《战国史》(1981年版)的《后记》中,对《七国考》所引《法经》文字进行详细的分析,指出诸多可疑之处,其结论是:“董说所引《法经》条文就有出于他自己伪造的可能”。(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明代尚有桓谭《新论》,董说很可能读过《新论》(明赵清常校宋本)。持此说的有日本学者守屋美都雄,见《关于李悝法经的一个问题》(载《中国古代史研究》,1965年版)。张警先生于1983年撰文亦持此说,并认为,《法经》条文,非董说所伪造。(
但无论如何,《杨文》在使用《七国考》所引桓谭《新论》关于《法经》的条文时,应当说明自己对这段文字的评价,以免以讹传讹。在众多中国法史著述当中,像《杨文》这样不加说明如信史般引用的做法,恐怕是极少的。
(二)关于《韩非子·初见秦》的作者
《杨文》引《韩非子·初见秦》的一句话:“为人臣不忠,当死;言而不当,亦当死。”并冠以“韩非说”。但关于《初见秦》篇的作者,学界早有定论。梁启超《韩子浅解》说:“本篇虽是《韩子》的首篇,但本篇作者不是韩非。”还有学者认为该篇作者是张仪、范睢、蔡泽、吕不韦。(
(三)关于古籍原文的解释
《杨文》有几处对古籍原文的理解是不妥当的。比如,把《商君书·开塞》的“刑用于将过”中的“将过”,解释为“即将要犯罪,实际上还没有犯罪”,“就是说,仅凭动机就可判人以罪名,而不用任何客观的标准,实际上就是允许统治者以主观臆测去进行司法判罪活动。”而古文原文的意思是说,“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即刑罚只是适用于人们犯了罪之后,这样就不能消灭奸邪。只有用法律将人们的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杜绝犯罪。即《韩非子·心度》所谓“禁奸于未萌”。具体做法就是“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
又如,《杨文》将《商君书·去强》的“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强”解释为“用奸民治善民,其结果只能是统治残暴,治狱冤滥,它也是轻罪重刑思想的一种荒诞表现。”看来《杨文》把“以奸民治善民”理解为任用奸民当官吏来治理善民并且裁判案件,这是一种多么“荒诞”的设计。而原文的本义应是:不要拿对待善民的办法来治理奸民,而应拿对待奸民的办法来治理善民。
再如,《杨文》以《管子·法禁》“用不称其人,家富于其列,其禄甚寡而资财甚多者,圣王之禁也”为据,说法家“决不允许一般臣民发财致富”,“主张对私有财产加以剥夺”。其实,唐房玄龄注得很明白:“臣有用少而家业富,禄寡而资财多,则以枉法取于人故也。”有如今日巨额财产来路不明之义。
可以说,《杨文》对古文理解上的偏差,助长了研究方法上的偏颇,两者互为因果,才产生那么多片面的见解。
三、《杨文》在研究方法上存在的问题
《杨文》在研究方法上也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下面分而述之:
(一)《杨文》对史学界、法学界研究的评价有虚构之处
《杨文》指出:“长期以来,史学界、法学界对法家的嘉誉之词不一而足”;“许多史学家以阶级斗争的理论教条为据,给法家戴上‘新兴地主阶级’的光环,从而全面肯定这一传统文化的做法,至今还在误导民众的法律意识。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严重缺陷,使许多人至今不懂得人民的权利才是法律的本源,这一走向法治现代化应具备的基本价值观。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我们至今还无视法家所造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种种毒素,而不用全力去肃清其影响,那么要建设现代法治社会,难免仍是一句空话。”
但是,《杨文》决不是一篇“反潮流”的鸿文,因为,学术界根本不存在《杨文》所说的状况。“长期以来”、“全面肯定”这八个字,如果评价文化革命中“评法反儒”时的学术界,或许是成立的。但一说到“至今还在误导民众”,便牛头不对马嘴了。看来,作者也许还沉浸在信奉“阶级斗争理论教条”的时代里,不然,他的文章为什么有那么浓烈的“大批判文章”的火药气息。
(二)《杨文》的研究方法有不慎之处
《杨文》在进行对比研究时似有“西方中心论”和“传统文化虚无主义”之嫌。比如,《杨文》说:“在古希腊罗马,伴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造就了‘法’是正义、是权利、是契约的法律文化传统。……然而中国古代,自三代以来,就只有君主家长制统治,其‘法’无非是统治者强加于臣民的刑罚,或者说赏罚制度。到春秋战国这一社会发展转型的重要时期,法家在其法律思想中非但没有一点正义、权利和契约方面的内容,反而变本加厉地实行君主专制统治,同时毫无顾忌地剥夺民众应有的基本权利。”
其实,希腊罗马之所以成为希腊罗马,法家之所以成为法家,自有其非如此不可的“历史合理性”(黑格尔语)。我们大可不必因为中国古代民众没有“应有的基本权利”,不必因为秦帝国未能成为希腊罗马,而恼羞成怒。我们寻找历史的原因,也不必驻足于文字、理念之间,而应当深入社会的客观实际生活,从中发现一些内在的规律性。这也正是学术研究的价值之所在。
(三)《杨文》的研究心态有不妥之处
《杨文》在研究心态上缺乏客观冷静的态度,从而导致“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片面心态。比如,《杨文》批评道:“韩非为了加强君主专制统治,就更是信口雌黄地滥加人罪,把死刑当儿戏。……如此看来,韩非说秦王被下狱治死,可一点也不冤。”韩非是否“把死刑当儿戏”,姑且不论,那么,就因为韩非宣传了君主专制思想,就应当“一死了之”吗?
再如,《杨文》批评法家“完全排斥民众的理念和智慧对完善法制的作用,从而使其立法、执法诸程序走向极端狭隘的专制道路。”这难道不是以现代的标准来苛求古代的法家人物吗?
四、结束语
在学术界,像《杨文》这样在学术观点、史料运用、研究方法和心态诸方面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的论文,恐怕是十分罕见的。对此文,法史学界完全可以一声不响。但那样做便等于默认了它的存在,使它以讹传讹,混淆视听。这是笔者所不愿看到的。故撰此文,以示不愿苟同,兼而乞教于学界同仁。我仍坚信:任何学者发表任何学术观点的权利,应当得到普遍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