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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2-12-08 12: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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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经济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名词解释: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论

一、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

二、调整对象理论

三、经济法的基本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

一、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

二、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三、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

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构建的现代性三个方面。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 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自己独立的地位。

二、从法域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无论对公法、私法以及社会法域如何认识,经济法都不属于私法法域,且在法域中有自己的地位。

三、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通过说明经济法与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相邻关系,就可以揭示经济法的价值和独立地位

(一)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从总体上说,两者之间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宪法中的相关规范,是经济法规范确立的基础;经济法规范,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随着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等二元结构的日益清晰,经济法与公共经济、公共部门的对应关系,以及民法与私人经济、私人部门的对应关系,也都日渐清晰。由此使得两类部门法的区别更加明晰,并形成了两类部门法的法律调整上的互补关系。两类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才能共同实现对各类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从差别的角度看,两者的不同主要有:第一:调整对象不同。

第二,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行政领域问题,特别是政府失灵的问题,经济法则主要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市场失灵的问题。

(四)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作为两个独立的部门法,其调整对象不同,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同

(五)经济法与诉讼法的关系

随着经济法研究的日益深入,有关经济法上的权利救济或纠纷解决等问题,如果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也自然会凸显其重要性。

(六)经济法与刑法关系。

经济法与刑法的联系也很紧密,

第四节 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同一的整体。

二、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则法这两大部分构成。

三、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

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的二元结构存在着内在联系。

四、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

五、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

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丙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且,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紧密联系,融为一体。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价值

一、 经济法价值的分类

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客观共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二、对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解析。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宗旨

一、 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二、宗旨的确立标准和方法

经济法的宗旨的确立标准主要包括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标准。

其确立方法主要包括矛盾分析的方法、系统分析的方法、语义分析的方法。

三、宗旨的提炼与检验

四、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主要是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目标,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的目标。

(1)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目标(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目标

五、掌握经济法宗旨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有利于深化价值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三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具体确定: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调制绩效原则。

三、基本原则的简要解析

1、调整法定原则。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

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时,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3、调制绩效原则

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剂的效果或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福利的增长,在经济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

总之,从形式上看,在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中,调制法定原则更强调内容和程序法定,调制适度原则更强调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调制绩效原则更强调调整目标和平衡协调,而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即为密切的内在关联。调制法定是调制适度和调制绩效的基础,调制适度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调制法定”的展开,是调制绩效得以实现的手段。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

第一节 主体理论

一、 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或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三、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

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

四、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

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从而使经济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称非单一性。

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

2、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五、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复杂性”

六、经济法主体的能力。调制主体必须具有调制能力,调制受体必须具有博弈能力。

第二节 行为理论

一、行为理论的研究价值。有助于确定经济法学的行为范畴,有助于进一步明晰相关主体的权利

二、行为的属性与类别

经济法主体行为分为: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三、行为的目的、手段和结果。

构成了行为内在的“主客观二元结构“。

四、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可以用政治标准、经济标准、法律标准对经济法主体行为进行平价,其中,法律平价非常重要。

法律评价是综合性的,因而可涉及其他的平价标准,但又与其他标准会有不同。

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牵涉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质上的合法性。

对经济法主体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以使相关主体能够更好地把握可为、当为、必为和禁为的事项及程序,从而可以依法作为或不作为。

第三节“权义结构“理论

一、“权义结构“的提出及其价值

一、“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权义结构“直接关系到经济学的核心范畴和核心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三、调制主体的“权义结构“分析

可以从调制主体的职权和职责两个方面展开分析。调制主体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宏观调制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各类调制主体在享有宏观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职责。这些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核心是依法调制。

四、调制受体的“权义结构“分析

调制受体依法享有“市场对策权”,同时要承担接受调制的义务和依法竞争的义务。

从权利的角度来看,调制受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其具体形态包括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利”

调制受体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权,在实质上是一类“市场对策权”(经济博弈权)

上述的“市场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消费者权利,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

五、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

体现为权义配置的不均衡性,以及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或称偏在性,并由此形成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第四节 责任理论

一、 经济法责任的一般法理分析

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在分类和具体责任承担方面具有特殊性。

二、对传统责任理论的超越

只有超越传统责任理论的局限,才可能形成与新兴的经济法相适应的责任理论。

根据传统的责任理论,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或称形态可能有多种,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民事、刑事、行政这三种责任形态,有时还可能追加违宪责任,从而形成所谓“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但部门法并不仅限于上述几个。

首先,按照承责主体不同,对法律责任作出分类。从大的方面来看,责任毕竟是主体违反经济法而应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因其权义结构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会各异其趣。

其次,按照追求责任的目的,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最后,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不同类型的责任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内在关联,各个不同部门法可能只是对某类型责任形式更他为侧重,但未必意味着要排除其他的责任类型。无论是赔偿性的还是惩罚性的责任,也无论是经济性的还是非经济性的责任,同样可能体现或贯穿于多个部门法的责任体系中。

三、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可诉性。

经济法主体的多方面的差异性,导致其责任承担方面的差异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可诉性。

由于经济法的两类主体的权源不同,其权利或权力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应的义务各异,因而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也不同,这是“责任法定“的体现。

事实上,经济法主体的角色不同,其身份和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有别,各自的法律待遇或权利与权力各异,决定了其违法责任的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角色责任“。

由于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的责任存在差异,对其能否追求责任以及如何追究责任,在法律规定上会有所不同,因而在可诉性方面也有很大不同。通常,调制受体的责任,同一般的市场主体在其他法域中应承担的责任相比,在“形式“上并无大差异,因此在可诉性方面并不存在特别的问题。但在调制主体责任领域,则无论在制度设计还是理论研究方面,都还存在着很多盲点与难点,这在可诉性的问题上体现得尤其突出。

四、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经济法的责任形态,既可能是赔偿性责任或补偿性责任,也可能是惩罚性责任;既可能是经济性责任或称财产性责任,也可能是非经济性责任或非财产性责任。

第五章经济法运行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运行系统

一、 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

没有经济法的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的运行。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事实上,立法数量不足,就不能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经济法的运行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前提;立法质量欠佳,直接会影响经济法的执行质量,因为调制主体必须依法调制;立法的协调性差,本身就与立法的一般要求相悖,无疑会直接影响经济法的有效运行。有鉴于此,必须看到立法因素作为影响经济运行的基础性因素所起的重要作用,解决好在立法领域存在的各类问题,为经济法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

二、执行因素的特殊重要性。

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政府性的调制主体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通常的观点来看,政府性的调制主体在执法活动中,一般都拥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政府性的调制主体,不仅可以自行制定或解释相关的经济法,而且还可以进行经济法的某些司法性活动,故其执法行为会对经济法的运行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正是由于政府性调制主体对于经济法的运行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而对其行为必须要设定法律上的边界。

目前,在经济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恰恰是政府性调制主体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问题,恰恰是其职权不明等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在许多方面,由于经济法要严格实行“调制法定原则“。因此,

就必须考虑哪些立法权应当完全由立法机关行使,而不能由政府性的调制主体超越其职权去行使。同时,在执法主体对某些立法享有解释权的情况下,也必须对其进行限制,防止其滥用该权力胡乱解释,

以免对经济法的良性运行产生负面影响。

三、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由于调制行为主要发生在执法阶段,且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相对不足,许多纠纷被解决在司法阶段之前,因而司法因素对于经济法运行的影响相对较低。

四、守法因素的特别效应分析

经济法运行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守法主体的遵从。经济法的运行状况或态势如何,与守法的情况直接相关。守法因素对于经济法

运行具有特别效应。

第二节 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一、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二、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在立法者的管辖权所及的领域内适用,不同层级的经济立法适用的空间范围也各不相同。它不仅涉及一国国内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而且

还涉及“域外适用“问题;不仅涉及一国的全境使用问题,还涉及局部地区的”特别适用“或”除外适用“问题;不仅涉及一国同外国在法律适用上”国际冲突“,而且也涉及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区际冲突“等。

三、从主体维度看经济的适用范围。

经济法对哪些主体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应当关注对主体的管辖权的确定问题,也要关注各类主体的实质差异。

从主体维度上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体现为经济法对哪些主体具有法律效力。确定法律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主要是依据两个基本原则。

即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其中,属地原则的核心是地域,强调凡是在法律效力所及地域上的一切主体,无论其身份归属,都要适用该法。而属人原则的核心则是人身,强调只要其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则无论该主体处于何地,都要适用该法。依据这两个基本原则所确定的管辖权,就是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它们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上还会衍生出更为具体的管辖权。

第三节 经济法的程序问题

一、经济法上的不同程序及其地位

经济法上的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等多种类型,其中,非诉讼程序占有重要地位。

在经济法领域,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的分类也值得关注

所谓正式程序,通常是指法律上有严格规定的,关涉具体经济法主体权义的程序。正式程序以外的程序,即为非正式程序。

这两类程序可以贯穿于程序的其他分类之中。例如,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税收的减免程序、出口退税程序,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货币或股票发行程序,因相关法律一般都有明确规定,且需要严格执行,故一般被归入正式程序。

除了上述的正式程序以外,在经济法的部门法领域里涉及的各类非正式程序,也很值得重视,有时它们能够起到正式程序所起不到的作用。例如,道义劝告或窗口指导,在金融调控中就可能有很重要。

二、经济法上的可诉性问题。

从一般的法理上说,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体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法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判断和解决争议的属性。经济法上的可诉性问题,实际上即对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如提起诉愿或起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

论述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体现。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可诉性问题并不突出,因为相关主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或者相关的复议程序等实现自己的法益保护。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对调控受体的义务和责任规定较多,因而调控主体对于调控受体的责任追究是没有问题的。通常,可诉性问题较为突出的,是在宏观调控法领域中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的责任追究方面,因为客观上确实存在着经济、法律、政治等诸多方面的困难。

三、经济法上的公益诉讼问题

所谓公益诉讼,就是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对于保障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价值。

四、经济审判及其发展。

经济法与经济庭并非“对座“的关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法理论的发展,经济审判也必须随之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

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宏观调控法概述

一、 宏观调控的含义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正确理解宏观调控的含义是理解宏观调控基本原理的前提。需要从调控主体、目标以及调控手段的综合性等方面来理解宏观 调控。

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1)计划调控关系(2)财税调控关系(3)金融调控关系(4)产业调控关系(5)投资调控关系(6)储备调控关系(7)涉外调控关系。不同领域的调控关系具有许多共同特征。

三、宏观调控法的概念与体系。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控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法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四、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要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考察这些必要性,是正确理解宏观调控法概念及其本质的基本前提。

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是在宏观经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一、 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

经济总量的平衡,就是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的平衡,是社会经济运行保持协调状态的前提条件。经济结构是指国民经济诸组成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内在形式和方式。促进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的合理原则是宏观调控主要目标在立法中的必要要求。

二、政府调控法原则。是主体资格法定、权利界限明确、实现方式和程序法定。

三、政府调控适度原则。四、注重调控效益原则。激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政府调控必须贯彻注重调控效益原则。

第三节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一、宏观调控方法的概念和分类

调整对象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以宏观调控的政策和方法为基础。由于划分的标准不同,宏观调整法的调整方法也有多种分类:

二、以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

按照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主要包括财政调控方法、货币调控方法、产业政策调控方法。

三、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

按照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的不同,宏观调整控法定的调整方法可以分为利益诱导方法、计划指导方法、强行控制方法等。

第四节 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

一、 宏观调控权的概念

是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

二、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涉及纵向与横向两个层面的问题。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就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政府各宏观管理部门之间的配置。

第五节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法律制度

一、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必要性

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是国民经济本身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

1、计划与财政政策、金融政策需要相互协调

2、产业政策的实现也需要财政和货币政策支持

3、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也需要相互配合

4、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权利监督制衡理念以及宏观调控权行使的外部性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只有建立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制度,才能保证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和防止宏观调控部门滥用或弃用宏观调控权,最大限度地实现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

二、我国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现状及其法律调整

明确宏观调控部门各自的职责权限是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的前提,而与此同时,建立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协调机制同样重要。目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体现经济法理念的《宏观经济法》

三、国外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法律制度的立法实践

建立我国的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机制,应当借鉴国外的现金经验。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与美国的《充分就业和平衡增长法》是较为成功的立法。

四、建立我国的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法律制度

建立我国的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法律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应当设立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建立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机制。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一、 财政的一般原理

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财政的特征分为基本特征和引申特征。

 财政的基本特征是:

1、财政的主体的国家,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同时,财政活动需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

2、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3、财政的内容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三个部分,它所涉及领域广阔,并围绕满足公共欲望这一中心展开。

从上述财政的基本特征中,还可以概括出财政的如下引申特征:

1、强制性2、非营利性3、永续性

财政有三个方面的职能:

1、分配收入的职能。由于财政的内容是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活动,即集中部分社会财富而后再进行分配,因此,分配收入是财政的最原初、最基本的职能。

2、配置资源的职能。财政配置资源的职能,就是通过资源的分配,引导人力和物力的流向,以形成一定的资产结构和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3、保障稳定的职能。财政的保障稳定的职能,是建立在上述两项职能的基础之上的,并且是它们实现的结果。

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可以通过公共物品理论来解释。

二、财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特征

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亦即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统称为财政关系。因此,财政法也就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财政法的地位

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并且是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的重要部门法。

四、财政法的体系

财政法的体系是财政法在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财政法的体系分为广义和狭义。

第二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 预算与预算法概述

预算,在此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作为一种活动,是整个国家财政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国家筹集和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手段,属经济基础的范畴;而预算法则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上层建筑的范畴。因此,预算与预算法的关系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预算活动作为预算法予以规范的对象,必须依预算法的规定来进行。

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

预算体系,是依据国家的政权结构形成的国家预算的协调统一的整体。依据财政法原理中的“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原则,我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据此,根据我国的政权结构,可以把我国的预算分为五级,即:

(1)中央预算(2)省、自治区、自治州预算;(3)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级预算,可以进一步分为两大类,即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它们共同构成了国家的总预算。

二、预算管理职权。预算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职权方面的划分。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预算体制就是狭义上的财政体制。其主要内容就是预算管理职权在同级的或不同级的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和纵向的划分。我国的《预算法》对预算管理职权在权力机关、政府机关以及财政部门之间的划分都有具体规定。

三、预算收支的范围

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是预算主体的实体权限的具体化。

1、预算收入。

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收入形式包括:

(1)税收收入。它是国家预算收入的最主要的部分。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这是国家依据其所有者的地位而获得的收益

(3)专项收入。即为了满足某种专门需要而由有权收取的部门筹集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4)其他收入。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

2、预算支出

(1)经济建设支出。它是预算支出的主要部分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包括粮油补贴、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

(6)其他支出。包括对外援助支出、财政贴息支出、国家物资储备支出、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等。

四、预算管理程序

预算管理程序是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环节所构成的有秩序活动的总体,在广义上它有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决算的编制和批准四个环节组成。

五、预算与决算监督及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

预算与决算监督,是指对各级政府实施的预算及决算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简称预算法律责任,是指预算法主体违反预算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国债法律制度

国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债基本职能:

(1) 弥补财政赤字的职能(2)宏观调控职能。

二、国债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国债可以分为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内债和外债等多种类型。

国债的分类。

三、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与管理

国债的发行是指国债的售出或被认购的过程。国债的使用包括政府对国债资金的使用以及国债债权人对其债券权利的行使两个方面。国债的偿还是国家依法定或约定,对到期国债偿还本息的过程。国债的管理是为调控国债的规模、结构、利率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第四节财政支出法律制度

一、 政府采购及其重要作用

因而无论是国际层面还是国内层面,对政府采购制度都较为重要。

该项制度主要有以下重要作用:

(1)它能够强化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流向的透明度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2)它同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配合,能够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影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总量的平衡;能够保护民族经济,提高国际竞争力;能够通过存货吞吐来弥补市场缺陷,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促进充分就业和环境保护。

(3)它能够加强财政监督,促进反腐倡廉。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主体,其中包含大量的财政法规范。

1、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其立法宗旨包括五个方面:

1、规范政府采购行为2、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3、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4、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促进廉政建设。

(二)政府采购的法律定义。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目录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1、采购法定原则2、保障公益原则3、公平交易原则

四、政府采购法的主体。一类是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而是监管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

三、转移支付与转移支付法概论。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次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转移支付法是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汇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1、转移支付法的主体2、转移支付的形式:其一般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转项转移支付、特殊转移支付。

(3)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对于影响数额的相关yinsu 

第八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与税法概述

一、 税收概念与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

依据该定义,可以概括出税收的一系列重要特征:

1、国家主体性2、公共目的性3、政权依托性4、单方强制性5、无偿征收性6、标准确定性

二、税收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税收作出多种分类,包括直接税与间接税、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其中,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通常被认为是税收最重要的、最基本的分类。

三、税法的概念和体系。

 

 

 

三、从主体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转台的前提和基础

才能使消费这的基本人权从应然状态的权利转化为法定的权利或实际可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具有突破的社会性功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传统民商法的突破性的发展。

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秩序。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强调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直接保护消费者这一特定的市场主体的权益,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强调从通过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的角度来间接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1、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2、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3、依法交易原则。

我国:1、一是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

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即“国家保护原则”,“社会监督原则”。这些原则突出了国家和社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不仅在具体的消费者保护法领域里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宪政领域里也具有重要价值。国家要从人权、经济与社会秩序等高度,来切实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五、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国际保护与各国的具体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一致,从而也使国际层面的立法更具有操作性。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方面(1)保护消费者准则(2)消费者保护宪章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五章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比较全面地了解本章所涉及的概念、原理和制度的基础上,着重了解特别市场规制法制度的含义和定位;银行业市场规制的主要途径、手段及其体制;证券业市场规制的模式和我国体制,证券业市场交易规则的一般环节,证券业反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

虽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是几乎所有市场中都共通的行为规范。特别市场的认定、外延和定位,银行业市场规制制度、证券业市场规制制度尤为重要。

第一节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若干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节银行业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四节证券业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规制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行为主要是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银行业市场规制饿最主要的对象是。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性质、原则、基础等基本原理,理解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掌握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重要内容、掌握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却请。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

第四节 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确定

消费者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最重要的主体是消费者,而保护的核心则是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专门立法,一类是在其他的立法中加入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我国在立法上实行的是专门立法的体例。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也是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方面的核心法,骨干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1、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

3、依法交易原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四项原则:

1、 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

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益与经营者的义务

(1)保障安全权。消费者是最基本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6)接受教育权

(7)获得尊重权(8)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义务的主要类别

(1) 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2)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4)不作虚假宣传(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整体保护

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在:

(1) 在立法方面的保护(2)在行政管理方面保护

(3)在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即司法保护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关于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信息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权益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节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确定。

关于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的类型

1、 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 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商品或其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3) 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4)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5) 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规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2、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1、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要求“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3、调制绩效原则:是指经济法的调整要追究效果或绩效,兼顾效率与公平,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

4、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5、经济法体系: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简答:

一、 简述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经济法学分为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大部分。

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

经济法分论主要涉及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具体规定。

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的说就是“调制关系”。

三、 经济法的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

1、就诉讼程序来看,经济法方面的纠纷在诉诸法院后,所运用的往往是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其中涉及私益的,可能要用到民事诉讼程序;涉及公益的,可能要用到行政诉讼程序。

2、经济法上的诉讼程序问题,与法院的受案范围直接相关。

3、在非诉讼程序方面,经济法的许多争议或纠纷,都是通过非诉讼程序来解决的,许多调制行为都是依循诉讼程序来完成的。

4、从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的分类来看,在经济法领域,虽然也涉及诉讼程序,但同时还会涉及大量的非诉讼程序,并且,非诉讼程序往往在各类具体程序中占据主导地位。

四、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行为可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1、调制行为分类,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

2、对策行为的分类。所谓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上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所谓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如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等。

所谓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依法纳税),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前者会得到经济法上的肯定评价,后者则可能会受到经济法的制裁。

五、 从主体维度简述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论述。

一、 论述经济法的可诉性

1、从一般法理上说,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体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法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判断和解决争议的属性。经济法上的可诉性问题,实际上是指对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院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

2、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体现。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可诉性问题并不突出,因为相关主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或者相关的复议程序等实现自己的法益保护。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对调控受体的义务和责任规定较多,因而调控主体对于调控受体的责任追究是没有问题的。通常,可诉性问题较为突出的,是在宏观调控法领域中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的责任追究方面,因为客观上确实存在着经济、法律、政治等诸多方面的困难。

3、就目前经济法的具体立法而言,要解决可诉性问题,首先需要解决就是实体法上的问题,如果没有实体法上的相关规定,对于相关主体行为的不满仍然不可向法院机构倾诉,则即使程序法方面有再好的规定,也无法启动相关的程序,因而仍然不能解决可塑性的问题。

二、 经济法的宗旨

1、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就是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来不断地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就是经济法的宗旨。

2、经济法的宗旨,在横向上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经济目标,这是经济法调整力图产生直接效应的根本方面;一个是社会目标,这是经济法调整意欲产生间接影响的重要方面。

3、经济法的宗旨,在纵向上是层层推进的,可以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两个层面,是经济法宗旨的“双重性”的体现。经济法调整的基本目标是规范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保障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经济法调整的最高目标,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在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面,应当实现基本目标与最高目标的有效统一。

4、如果把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分为上述的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则经济目标更为直接;如果把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分为基本目标与最高目标,则基本目标更为基础。在经济法的具体立法上,在立法宗旨中所要体现的,一般主要是经济目标和基本目标,它们对于现实的立法和执法活动都是很重要的。

 

第二篇 宏观调控法

第六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

 

1、宏观调控权:是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

2、预算调整:是指经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变更。

3、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由低到高级逐级累进,所适用的税率也随之逐级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反之则相反。

4、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买入的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的再次贴现。

5、指导性计划:是国家为了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对除指令性指标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所下达的,主要靠经济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计划指标,其调节对象不再是企业而是市场。具有预测性、政策性和协调性特点。

 

 

简答:

一、政府调控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政府及其调控职能部门的调控主体资格法定,明确它们各自的法律地位。

2、各类不同宏观调控主体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力法定,严格要求宏观调控主体在法律赋予的调控权的范围内活动,禁止假借调控之名,侵害受控主体的权益,保障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和市场经济秩序。

3、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的法定,这是保证宏观调控法与宏观调控权能够实现的基本要求。

二、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

1、审查权。即有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即有权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变更撤销权。即有权撤销或者改变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还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此外,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不仅包括上述的审查权、批准权和撤销权,而且还包括一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即有权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三、逃税、避税与节税的区别

逃税,是通过对法律规定的直接违反来减少或免除纳税义务;避税则是通过钻税法漏洞或空隙来减少或免除纳税义务,它虽然不违反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形式上是不违法的,但在实质上却是间接违反税法宗旨的行为;

节税也称税收筹划,是通过完全合法的经济或法律安排来将降低或免除税负的行为,它并不属于税收逃避行为,因而应把上述的避税与节税相区别。

四、公开市场操作的概念和特点

公开市场操作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它是中央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是货币政策的一种基本工具。

1、是公开性和平等性。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外汇和政府债券,吞吐基础货币,是根据货币政策要求,按照市场规则,通过与众多交易对手竞价交易进行的,具有较高的透明度,有利于消除金融市场上的幕后交易弊端。

2、灵活性。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能够根据货币政策需要,随时操作,也可以按较小的规模和步骤操作。

3、主动性。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可以主动采取措施,根据一定时期货币政策的要求和该时期银根的松紧情况,进行经常性、连续性操作。

五、计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的要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国务院主持编制,计划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划职能机关负责。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

1、掌握信息、分析预测

2、草拟计划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3、确定计划方案。

论述。

一、论述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需要配合的理由。

1、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所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法阵、政策和措施的总称。所谓财政政策(主要是税收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

2、两者需要相互协调和配合的理由有三点:

(1)是各自调节范围的不同要求二者相互配合。财政政策主要在分配领域实施调节,货币政策调节行为则主要发生在流通领域。

(2)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要求二者相互配合。财政政策更强调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具有结构特征,而货币政策的重点是调节社会需求总量,具有总量特征。

(3)是各自的时滞性不同要求二者相互配合。财政政策决策程序复杂,但一旦实施,将会影响社会的有效需求。货币政策决策程序简单,但其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是间接的。

二、税款征收保障制度

为了确保税收征纳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别是为了确保应纳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我国税法还规定了税款征收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税收保全制度、强制执行制度、欠税回收保障制度。

1、税收保全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以使税收收入得以保全而制定的各项制度。

(1)责令限期缴纳税款。(2)责成提供纳税担保(3)通知冻结等额存款。(4)扣押查封等额财产。

所谓强制执行制度。是指在纳税主体未履行其纳税义务,经由征税机关采取一般的税收征管措施仍然无效的情况下,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税收征纳秩序和税款入库的制度。

2、欠税回收保障制度。

(1)离境清税制度。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为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2)税收优先权制度。税务机关征收税款,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此即税收的一般优先权。

(3)欠税告知制度。包括纳税人将欠税情况及相关重大经济活动向其权利人告知或者向税务机关报告等制度。

(4)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在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就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同时,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并不因此而免除。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一章 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第二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三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五章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1、市场规制:是国家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的行为。

2、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3、商誉:是对经营者综合性的市场评价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简答:

一、市场规制法产生的原因 

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市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市场竞争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2、市场竞争的自由发展所出现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是市场竞争的异化。

3、保护市场竞争免受异化力量的危害,需要有国家和政府介入并规制市场竞争行为。

4、在法治国家、国家和政府的市场规制行为需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从而市场规制法应运而生。

二、市场规制法的原则

是市场规制法指定和实施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规制法定原则 2、规制公平原则 3、规制绩效原则 4、规制适度原则

三、反垄断法使用除外的条件

是指在规定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和适用反垄断法时,将符合特定条件的领域、事项或行为作为例外而不适用反垄断法基本规定的一项制度。

1、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所有实体要件应当符合有利于国家整体利益,即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正面看,应当是有利于改进技术、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从反面看,应当是不严重增加对地区竞争的限制,不阻碍某一行业、产业或区域经济发展,不强化市场支配地位、不严重地妨碍市场竞争,不损害消费者权益且消费者能够分享由此带来的利益。

2、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程序性要件,主要是应当履行申报登记或许可程序。反垄断法主管机关依其监督职责,可依法撤销适用除外规定所为的许可。

四、仿冒的概念与特征

仿冒:是市场竞争中的仿冒,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1、仿冒的对象是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

2、仿冒的方式是使用与其他经营者相同或相近的商业性标志

3、仿冒的目的是分享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的商业利益。

五、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规定: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论述题

一、市场规制法的宗旨。

1、是指市场规制法所欲实现的目标。基于市场规制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其宗旨一方面要秉承法(特别是经济法)的宗旨,另一方面又会秉承具有自身个性的宗旨。同时,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又是市场规制法调整对象在主客观关系上的延伸,是市场规制法规范的目的、功能的抽象体现。

2、市场规制法的初级宗旨主要是: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调制市场规制关系,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3、市场规制法的终极宗旨主要是:通过初级宗旨的达成,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克服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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