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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共安全交通肇事违反交通法规孙伟铭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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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之祸,谁之过
昨日老友新朋小聚,本该喝酒助兴,但大家均声明“我们可都是开了车的,以水代酒可否”?于是大家很雅致的喝起了饮料,当然愉快轻松的气氛依然荡漾在包间里。大家一致认为不喝酒有三大好处:其一:节约了资源;其二:降低了事故发生;其三:构建了和谐社会。
席间,大家不约而同的谈到了近日社会及新闻媒体最关注的话题“孙伟铭酒后开车撞死人事件”,大家都发表了不同的意见,多数认为孙伟铭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他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通过此事件的发生充分证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他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孙伟铭悔之已晚!他可恨,也可悲,但他的生命也是宝贵的,他的父亲母亲也令人同情,特别是他的母亲,一方面要照顾癌症的爱人,另一方面要面对死者家属及社会群体,人非草木啊!但别忘了,在他罪恶的车轮下,有4个无辜的受害者,还有几个永难抚平创伤的家庭。一起惨祸,加上祸首孙伟铭,共葬送5条人命!车祸猛于虎!
从整个事件来看,值得我们深思,我个人认为:车祸虽然猛于虎,但健全法治才是根本,众所周知,法律是严酷的,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危害社会的种种恶劣行为,以起到震慑作用。法律并不以个人或者一小部分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为了更广泛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反之,如果我们只有框架而不去执行,那么制度又谈何而在,如果孙伟铭第一次违章就得到了法律的制裁,那么可能这件惨案就不会发生,但是通过调查他屡次违反交通法规,而国家制度却没有拿出相应的处罚规定,责任又该是谁?仅仅是孙伟铭本人吗?如果长此以往惨案可能不仅仅在成都发生!或者说会有无数个“孙伟铭”。值得欣慰的是,就此事件发生后,全国上下展开了整治行动,但仅仅靠这种一阵风的“整治行动”是很难有长期效果的。要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还是必须要从法律上作出规定。孙伟铭被判死刑后,不少专家就此提出建议,希望将酒后驾车行为用法律进行约束。面对酒后驾车这一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不禁要问:除了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法外,是不是应当在立法上加以完善?醉驾者孙伟铭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南京醉驾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杭州“5.7”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3年。一系列事件,不断引发公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争议乃至质疑。
所以,从根本上看,要杜绝酒后驾驶、依法惩处类似严重交通肇事行为,必须不断完善现行法律,并在执行中体现出来。对于交通肇事后,又继续横冲直撞,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持放任态度的行为人,应当认定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刑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对于醉酒者法律直接推定其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通过对交通肇事不同情况的区分,就可以避免处理类似孙伟铭案的尴尬,对于驾驶员是个很好的预警,对于社会大众无疑是个福音。
希望此事永远定格在孙伟铭一个人身上,对这次惨痛的教训,希望广大的驾驶员朋友更加珍惜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