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纠纷何时了(下)
(2009-04-27 21: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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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土地承包农地转包土地流转孔祥智财经 |
分类: 采访 |
转来转去,谁是谁非?
2008年3月19日,北京市最大一起土地流转案件在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海淀区苏家坨镇周家巷村108名村民认为,村委会的做法违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平等、自愿的原则,侵犯了村民的经济利益,以他们名义签订的流转合同是伪造的。
本案有三个争论焦点:一是签名到底是否为村民本人的?据村民们说,108份《土地流转合同》上的签名,只有20多个是村民本人签的,其他绝大部分都是由别人代签的。而村委会承认确实有代签合同的行为,称108名原告中有86户是由其家庭成员签订的,另外19户是由其直系亲属代签,只有3户不知道是谁签的。“当初承包土地是以户为单位的,因此在土地流转时,只要是家庭成员,都可以签字。”
二是合同签订时间为何被推前?村民们表示,很多被代签的合同都是在2008年11月签订的,但是最后的落款时间却被推回到了2005年1月。村委会承认将日期推前,但他们说这不叫“倒签”而是“补签”,而且只有3份合同是“补签”的。村委会称“补签”完全是为了村民的利益,因为2008年10月17日,海淀区农委曾出台文件,对已同意将土地流转给集体经营的村民,增发每亩200元的补偿金。村委会表示,按照该政策,只有当时已签订流转合同的村民才能领取补贴,“我们是为了让当时没有签订流转合同的村民也领到补贴”,因此将合同签订的时间推前。
三是是否隐瞒了合同真实内容?村民中,一些签了合同的本人及代签者称,当时他们都是被通知去领取“外出择业钱”,村委会叫他们签字就签了,也没告知他们签的是什么。“就算给我们,我们也看不懂,没人跟我们解释”。在法官问及的十几位村民中,仅有一人称知道签的是土地流转合同,但“不知道是10年期的”。村委会不认可村民们的说法,表示当时村民们都是自愿签订的,他们并没有蒙骗或者威胁过任何人。而且“这108户都领取了流转补偿金以及老人孩子的补助费用,村民已经享受了土地流转的收益,流转合同在事实上已经成立了”。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诉讼并不是解决土地纠纷的首选办法。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双方对抗激烈,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且案情十分复杂,有农民追求利益而毁约的,但也不乏村委会等恶意伤害农民利益,因此案件处理结果呈多样化,而不一致的判决结果会引发更多的质疑和纠纷。他认为,相关部门和机构可以采取确权确地、确权确利、确权入股等多种手段处理土地问题,为农民提供更多的选择。同时,签约等流程要透明化、法制化,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确权”基础上的保护
目前农村土地纠纷有多种情况,徐祥临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农民离开农村去城市打工,离开的时候可能把土地流转出去。这种流转很少是规范的,多数都是亲属之间的口头承诺,农民返乡的时候就可能产生纠纷。但从基层领导干部反映的情况来看,目前还没有表现出严重的态势。”
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农村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疑惑。某户人家生养了孩子,是否应该增加这户的土地分配?与之相反,有的人家搬走了,或老人去世了,是否该相应减少这家的土地分配?中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很明确,但农民作为集体的一员,有理由获得耕种土地的权利。这一困惑在很多农村基层干部那里依然存在,孔祥智告诉记者,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内,各地一般是3到5年调整一次,第二轮承包期内,由于中央三令五申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调整的频率有所降低。
徐祥临认为,这涉及到农村内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问题,国家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成员权不明确,遇到农民调整土地的诉求,就很难处理。因此,保护农民作为土地承包人的利益,是要在“确权”基础上的保护。虽然发生纠纷有时候也在于农民把自己的权利扩大化,但只要确权明确,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并不会很困难。
他还告诉记者,中央的原则是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且土地分割稀释也不利于规模化经营,由此带来的不公平应依据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让农民分享更多的发展成果,在不断完善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