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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刑场处决南京大屠杀主犯谷寿夫,告慰30万遇难同胞

(2018-04-13 18: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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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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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刑场处决南京大屠杀主犯谷寿夫,告慰30万遇难同胞

雨花台刑场处决南京大屠杀主犯谷寿夫,告慰30万遇难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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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刑场处决南京大屠杀主犯谷寿夫,告慰30万遇难同胞

雨花台刑场处决南京大屠杀主犯谷寿夫,告慰30万遇难同胞

  战后,中国审判日本战犯是依据《波茨坦公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进行的。按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相关规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对象是甲级战犯,而乙级战犯(战争罪)、丙级战犯(违反人道罪)则直接由受害国组成的军事法庭审判。图为南京民众聚集在国防部军事法庭大门口,要求进去旁听审判日本战犯。
  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于1946年2月15日成立。法庭初名“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国防部成立后正式易名为“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石美瑜任庭长,王家楣任主任检察官,李波、徐乃堃、高硕仁、施泳等为检察官,陆起、李元庆、林建鹏、叶在增、孙建中、龙钟煌、张体坤等为审判官。图为1947年1月28日,石美瑜指挥军事法庭检调人员与法医多人在南京中华门外挖掘受害者的骨骼。
  该法庭因直属国防部,审判的对象主要是由国防部和司法行政部送交的、各地法庭递解的、战犯管理处移交的、其他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移来的战争罪犯,以及中国驻日代表团引渡的战争罪犯。侵华日军制造的南京大屠杀一案,由于案情重大,影响深远,则由该法庭全权负责审理。图为1947年3月10日,出席审理战犯法庭的国内外各界人士。
  图为南京审判时,南京市民出庭作证。
  图为1947年2月25日,石美瑜在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前留影。〔《老照片》第32辑,第90页〕
  图为1947年2月25日,战犯谷寿夫在南京法庭上受审的情景。
  图为中国军事法庭审判南京大屠杀主犯谷寿夫。
  图为南京市民出席旁听审判谷寿夫。
  图为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长石美瑜宣读判词。
  1947年3月10日,南京战犯日军法庭对南京大屠杀主犯谷寿夫做出判决,谷寿夫被判处死刑。图为1947年4月26日,被判处死刑的南京大屠杀主犯谷寿夫被押往中华门外雨花台刑场处决。
  以上图文选自《日本侵华图志》第二十五卷《投降与受审》,姜良芹编着,山东画报出版社2015年5月出版。《日本侵华图志》共二十五卷,南京大学资深荣誉教授张宪文主编。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山东画报出版社有限公司合作项目,并入选“十二五”国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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