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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比赛规则(3)

(2009-07-05 18:39:52)
标签:

乒乓球

比赛规则

体育

分类: 乒乓娱文

  世界级比赛和奥运会比赛规程

  (国际竞赛规程的补充)

  4.1 世界锦标赛

  4.1.1 组织的职权

  4.1.1.1 世界锦标赛,本章简称锦标赛,为国际乒联代表大会指定锦标赛设立项目并委托某协会承办的比赛。

  4.1.1.2 申请举办世界锦标赛截止日期由国际乒联执委会确定,并至少在六个月前通告所有的协会。国际乒联只能接受举办下两届世界锦标赛的申请。

  4.1.1.3 所有申请应由国际乒联执行委员会予以审核,并与选择委员会的报告一起送交国际乒联代表大会。

  4.1.1.4 如有必要,国际乒联代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可以安排一个或几个相关的委员会成员去申办协会考察,以便了解有关比赛各方面的筹备情况,考察的费用由该协会承担。

  4.1.1.5 主办协会确定下来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到比赛的顺利举办时,赛前一届的国际乒联代表大会可以2/3的多数票推翻主办权,在两个代表大会之间理事会有权决定将锦标赛改在异地或采取其它适当行动。

  4.1.2 主办协会的职责

  4.1.2.1 协会一旦获取举办锦标赛,就称之为“主办协会”。主办协会应该根据《乒乓球规则》、《乒乓球国际竞赛规程》和《世界比赛规程》,以及经理事会修改和补充的竞赛指南准备比赛。

  4.1.2.2 主办协会应该从锦标赛开始前一个晚上起,到比赛结束的第二天上午止,为下列人员提供食宿

  4.1.2.2.1一个协会指定的参赛人员,最多不超过3名男运动员和3名女运动员;

  4.1.2.2.2每协会一名参加国际乒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如其姓名不在上述指定的运动员之列

  4.1.2.2.3 国际乒联官员、理事会成员、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正式成员。

  4.1.2.2.4 由运动科学委员会指定的兴奋剂检测小组人员,最多4人;

  4.1.2.2.5 赛历工作小组的工作人员,最多3人;

  4.1.2.2.6 运动员委员会成员,最多8人;

  4.1.2.2.7 个人名誉委员;

  4.1.2.2.8 根据国际乒联颁布的指南所邀请的其他协会的国际裁判和裁判长;

  4.1.2.2.9 国际乒联工作人员,最多3人;

  4.1.2.3 如果国际乒联的业务工作超过锦标赛的时间,主办协会应相应延长对参加该业务的人员的食宿招待。

  4.1.2.4 主办者应该对参赛者免费提供医疗和药品,但是每个协会也应确保自己的参赛队员和官员在锦标赛期间的身体健康,避免受伤。

  4.1.2.5 主办者应免费接送参赛者往返驻地与比赛场馆。

  4.1.2.6 主办者应要求该国政府免收所有参赛者的签证费。

  4.1.2.7 主办协会应确保所有的运动员、官员以及4.1.2.2.条所列的人员可随意进入赛场以及在相关的比赛区域活动。编外运动员、委员会成员以及国际乒联任命的翻译、医生或医务工作人员也同样享有这种待遇。

  4.1.2.8 主办者应提供至少三种语言的、一流的翻译服务,最好有同声传译的设备支持。

  4.1.2.9主办者应在赛场为国际乒联提供办公室,并应其要求提供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电话、传真和复印等设备。

  4.1.2.10 主办者应该发行一本有关比赛细节的小册子,详细介绍锦标赛的组织情况,内容包括:

  4.1.2.10.1锦标赛的时间和地点;

  4.1.2.10.2 锦标赛的项目;

  4.1.2.10.3 锦标赛使用的器材;

  4.1.2.10.4 锦标赛的报名程序、报名费以及所需的工作;

  4.1.2.10.5 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4.1.2.10.6 仲裁会议和代表大会的时间;

  4.1.2.10.7 运动员和官员的接待情况;

  4.1.2.10.8 任何由理事会对该锦标赛颁发的指令。

  4.1.2.11 在锦标赛期间,主办者应该尽快给国际乒联官员、理事会成员和各队的

  领队提供比赛成绩,包括具体的比分。全部比赛结束后,应尽快公布包括比分在内的所有比赛成绩,并传发给各参赛协会。

  4.1.3 资格

  4.1.3.1 只有未拖欠会费的协会(1.16.3.3)才有资格参赛。

  4.1.3.2 根据规则3.8条的规定,所有由协会指定的参赛选手具有代表该协会的

  资格。

  4.1.4 报名费及征收

  4.1.4.1 团体比赛每个队的报名费为100美元,每对双打为50美元,每名单打为25美元。

  4.1.4.2 参赛协会在报名时应该向比赛主办协会交纳报名费,报名费由主办协会和国际乒联均分。

  4.1.4.3 出于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某协会不能参加锦标赛,理事会可免除其报名费,除此之外,每一个报名的协会都应按时交纳报名费

  4.1.5 递交报名

  4.1.5.1 有意派队或队员参加锦标赛的协会,应填写秘书处提供的初步报名表,并以此通知组委会和国际乒联。接收初步报名表的截止日期最晚不超过锦标赛开始前四个月。

  4.1.5.2 应通过填写由秘书处随同锦标赛指南一同发放的报名表来报名。

  4.1.5.3 报名表一式三份,两份返还给主办协会,一份留在秘书处,收到报名表不能晚于锦标赛开始前的两个月。

  4.1.5.4 团体比赛每个协会可以报最多5名运动员和1名教练,如果没有教练,可以从5名运动员中指定一个。

  4.1.5.5 协会应按技术水平为其报名参加单打和双打的运动员排序,排序应符合当时的世界排名。

  4.1.5.6 主办协会只接受有参赛资格协会的正式报名,报名表必须由该协会的一名代表签署,在指定的截止日内收到。

  4.1.6 报名的更改

  4.1.6.1 主办协会可以接受对报名的补充或修改,但必须由该协会一名代表的正式签署,在抽签以前的任何时间上报。

  4.1.6.2 报名的协会可以改变团体阵容的组成,但必须在仲裁会议召开前向主办协会提出。比赛一旦开始,就不能更改团体名单。

  4.1.6.3 出于错误或缺席原因而需要改变报名的协会,其代表一到比赛地点就应向裁判长、副裁判长报告报名更改的情况,或确认已经通告过的改动,需使用(填写)专为更改报名而准备的表格。

  4.1.6.4 如果要求改变报名,必须由该协会的代表一到比赛地就提出,而不能因为后来队员的缺席、双打搭档的生病或受伤临时提出变更。

  4.1.6.5 所有经过确定的更改应该立即通知各队教练或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参赛协会代表。

  4.1.7 报名须知

  4.1.7.1 报名表应包括一个由协会负责人代表指派的运动员、领队签署的声明,表明他们理解和接受锦标赛的意义,准备和自己的对手进行竞争,没有这个声明,报名就不合法。

  4.1.7.2 单项比赛中,所有的参赛者都被视为独立的参赛选手,所以,无论他的对手来自与他同一个协会,还是来自不同的协会,他都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赢得所以参加的比赛,除受伤或生病外,不能退出比赛

  4.1.8 仲裁

  4.1.8.1 仲裁应该包括技术委员会、排名委员会主席和规则委员会主席、一名裁判长和裁判员委员会代表、锦标赛竞赛主任(或他的同级)、组委会一名代表和裁判长。裁判长有权力发言,但是不能投票

  4.1.8.2 如果排名委员会主席或者规则委员会主席中的一人不能出席仲裁会议,他可以指派他所在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出席,该成员有发言和投票的权力。

  4.1.8.3 仲裁的主席由技术委员会指定

  4.1.8.4 如有协会将受仲裁会议所讨论问题的直接影响,该协会可派人出席仲裁会议,但是无权投票。

  4.1.8.5 仲裁有权对在竞赛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申诉做出裁决,可批准团队变动。

  4.1.8.6 在锦标赛开始以前,仲裁就应召开会议,通报当时所有的抽签变更,对各队成员的变动申请做出决定,抽签更改后出现的相应问题由技术委员会做出决定,当出现对行政决定或裁判长决定提出申诉时,技术委员会将重新召集仲裁开会。

  4.1.9 竞赛项目

  4.1.9.1在偶数年份将举行男、女团体赛;而在奇数年将举行男、女单打,男、女双打和混合双打比赛。

  4.1.9.2. 双打比赛的配对必须来自同一个协会。

  4.1.9.3 团体和单项的比赛方式,应由技术委员会提出方案,由理事会决定,并在锦标赛开赛前30个月(团体赛)或6个月(单项赛)告知所有协会。

  4.1.9.4 团体赛必须5场3胜,均为单打比赛,参照3.7.6.1条。

  4.1.9.5 单打和混合双打比赛的第一轮,不能超过128位置,男、女双打比赛第一轮,不能超过64个位置,除非得到执行委员会的许可。

  4.1.9.6 每个协会均可派一定数量的选手参加单打比赛,主办协会和拥有占据赛前3个月国际乒联排名表前几位选手的协会,可以增加单打的参赛人数;每个协会获准参赛的人数以及此报名为基础制定的参加预选人数,应由理事会授权,并至少在赛前6个月通告所有协会。

  4.1.9.7每个协会可派5名运动员参加单打比赛,拥有在锦标赛那一年国际乒联世界排名第一期前十名运动员的协会可在相应的项目上增加相应的名额,每个单项比赛最多有7名运动员。

  4.1.9.7.1主办协会可在混合双打项目至多报7对运动员,在其他单项中最多报7名运动员。

  4.1.9.7.2不同的运动员均可参加每项双打比赛。

  4.1.9.8来自同一协会的运动员应按3.6.3.1, 3.6.3.3, 3.6.3.4, 3.6.3.5在预选赛的轮次和组别以及正选赛的第一轮中分开,之后的轮次不再分开。

  4.1.10 违规

  4.1.10.1 进入团体抽签的队,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比赛,该协会将受到国际乒联代表大会的纪律处罚。

  4.1.10.2 每个队参加该场比赛的阵容,在一场团体赛中应自始至终在现场,除非由于发生意外,生病,受伤或者其他不可控制的因素,包括裁判长取消某名运动员资格时,裁判长可以允许团体赛中的一名队员缺席,或省去一场比赛。

  4.1.10.3 如果一个队在团体比赛中,没有打完比赛就中途退出,该协会代表的免费招待可被取消。该协会对此可向仲裁申诉,仲裁决定将是最终的决定。

  4.1.11 兴奋剂检测

  4.1.11.1 兴奋剂检测应该按国际奥委会的规定执行。

  4.1.12 奖励和仪式

  4.12.1 锦标赛永久性的奖杯是:

  4.1.12.1.1男子团体斯韦思林杯;

  4.1.12.1.2女子团体考比伦杯;

  4.1.12.1.3男子单打圣.勃莱德杯;

  4.1.12.1.4女子单打吉.盖斯特杯;

  4.1.12.1.5男子双打伊朗杯;

  4.1.12.1.6女子双打波普杯;

  4.1.12.1.7混合双打兹.赫杜塞克杯;

  4.1.12.2 获得团体冠军的队,由该协会保存奖杯,获得单项冠军的个人,由本人保存奖杯,直至他们(他)赢得冠军次年的12月31日;获得双打冠军的选手,可用抽签的方法决定谁先保存奖杯,两人各保存一半时间。

  4.1.12.3 对于连续三届获得男子单打或女子单打冠军,或者一共获得4次单打冠军的选手,国际乒联将制作一个比真实的奖杯小一半的奖杯复制品,赠送给该运动员,作为永久的纪念。

  4.1.12.4 无论团体还是单项,决赛中获胜的冠军将获得金牌,在决赛中失利的选手将获得银牌,在半决赛中失利的选手将获得铜牌。

  4.1.12.5 团体和单项的颁奖仪式,应悬挂获得金牌、银牌和铜牌的队或运动员的国旗,奏金牌获得者国家的国歌。

  4.1.12.6 获得奖杯的协会,应书面确认收到奖杯,在指定期限临近时,应该在秘书处通知的14天内,将奖杯在已商定的时间内送到已商定的地点。

  4.1.12.7 奖杯应刻有冠军的名字,团体赛中应包括不参赛的教练的名字;接受奖杯的协会要签收奖杯,并有责任保护好奖杯,包括对奖杯进行保险,保险和刻字的费用由国际乒联承担。

  4.1.12.8 如果协会在保管奖杯期间将奖杯丢失了,该协会有责任重新制作与原来相似的奖杯复制品。

  4.1.12.9 锦标赛举办城市在比赛期间有权保存埃及杯,埃及杯是锦标赛友谊的象征,在开幕式上交接。

  4.1.13 电视

  4.1.13.1 锦标赛的电视转播权归属国际乒联,国际乒联将征收3.2万美元,或总费用的20%,得到执行委员会许可除外。

  4.2 世界杯

  4.2.1 组成

  4.2.1.1 男子世界杯和女子世界杯每年举行一次,只设单打,有16名选手参加。

  4.2.1.2 参赛者将由上届世界杯的冠军、世界6大洲的冠军或最优秀的运动员,东道主1名运动员,世界排名前6位运动员和2名“外卡”组成。

  4.2.1.3 一个协会的参赛选手应不能超过两名,除非第三名选手是持“外卡”。

  4.2.1.4 参赛选手享受从比赛开始的前一天晚上,到比赛结束的第二天上午的免费食宿。各洲代表免费享受前往比赛地点的往返机票。

  4.2.2 权力

  4.2.2.1 国际乒联独家享有“世界杯”这个名称及比赛的权力。

  4.2.2.2 一个协会可获准举办世界杯赛。递交申请就意味着接受以上所有可适用的规则。

  4.2.2.3 没有国际乒联的事先批准,主办者不能将权力委托他人,也不能与任何机构,比如地方协会、市政府或赞助商签订合同或协议。

  4.2.2.4 主办者和其它机构签订的任何协议,既不能与规则中的条文相抵触,也不能背离规则的原则,如出现争端,国际乒联通过其代表所行使的权力为最终决定。

  4.2.2.5 国际乒联可以介入与推广商或赞助商的协议。

  4.2.3 委任

  4.2.3.1 经理事会批准,执行委员会将指定一名竞赛主任和技术代表,他们中的任何一名人员都必须是官员或者是国际乒联的官员。

  4.2.3.2 竞赛主任应向执行委员会负责,保证比赛条件达到要求,包括主办者对比赛各种仪式的安排,礼仪和各种仪式中座位的安排,赛外活动及比赛本身的展示。

  4.2.3.3 技术代表应向执行委员会负责,确保有完善的比赛设备和比赛条件,监督以及与竞赛主任合作,安排具体的比赛时间表。

  4.2.4 印刷品

  4.2.4.1 主办者在发布比赛海报,宣传材料、秩序册及其他有关书面材料前,应将所有文字向国际乒联报批。

  4.2.4.2 除了按规定需要通报成绩以外,主办者还应该在比赛结束后的最短时间内,将比赛海报、比赛秩序、秩序册和比赛成绩,按规定的份数给秘书处,还应提供一个包括比赛期间的剪报、运动员比赛中和各种仪式的精彩照片的像册。

  4.2.5 比赛方法

  4.2.5.1 比赛的第一阶段,参赛选手被平均分成4个组,进行小组循环。小组的前两名进入第二阶段的淘汰赛。

  4.2.5.2 第一阶段的分组,排名最高的选手放在A组,排名第二的选手放在B组,排名第三的选手放在C组,排名第四的选手放在D组,其余的选手,根据世界排名的前后,4人一个轮次,抽签分别进入各个小组。

  4.2.5.3 如果一个协会有两名参赛运动员,他们将被分别抽在两个不同的小组,但如果一个协会有三名参赛选手,第三名选手就将被抽到任意组。

  4.2.5.4 第二阶段淘汰赛,A组和B组的第一名将被放在1号位和8号位,C组和D组的第一名将被抽入4号位和和5号位,各组的第二名将被抽到和同组第一名不同半区的剩余位置。

  4.2.5.5 半决赛,第一个1/4区的胜者对阵第二个1/4区的胜者,第三个1/4区的胜者对阵第四个1/4区的胜者;半决赛的胜者在决赛中相遇。

  4.2.5.6 比赛应执行《乒乓球规则》和《国际竞赛规程》,修改或补充部分须经理事会的批准。

  4.2.5.7 所有比赛均采用7局4胜制。

  4.3 奥运会

  4.3.1 资格

  4.3.1.1 有资格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员或官员,应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乒联规则。以上人员还应该是:

  4.3.1.1.1由他们的国家奥委会报名;

  4.3.1.1.2遵守公平竞争和非暴力的竞赛原则,并在赛场上做出相应的表现;

  4.3.1.1.3遵守世界反兴奋剂准则并在所有方面遵照执行;

  4.3.1.1.4在奥运会期间,不得将他们的身份、姓名、照片或运动行为用于广告目的,除非得到国际奥委会执行局允许。

  4.3.1.2 运动员报名或参与奥运会,不得以经济上的考虑为条件。

  4.3.1.3 国家奥委会报名的运动员必须是该国国民。

  4.3.1.3.1如果一名运动员同时是两个或以上国家的国民,他可以选择代表其中一个国家。

  4.3.1.3.2一个运动员在奥运会或国际乒联认可的大洲或地区比赛、世界或地区锦标赛中代表了一个国家,那么他不能代表另一个国家,除非他符合4.3.1.3.中所列的条件。

  4.3.1.3.3一个运动员在奥运会或国际乒联认可的大洲或地区比赛、世界或地区锦标赛中代表了一个国家,已经改变了他的国籍或取得了新的国籍,那么他可以代表新的国家参加奥运会,条件是他最近代表前一个国家参赛的时间是在三年前。

  4.3.1.3.4若有关国家奥委会和国际乒联执行委员会达成一致,则4.3.1.3.3提到的3年期限可以减少或甚至取消,这应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局根据每个个案的情况执行。

  4.3.1.3.5如果一个联合州、省或海外地区、一个国家或殖民地获得独立,如果一个国家因为边界改变而与另一个国家合并,如果一个新的国家奥委会得到国际奥委会承认,那么运动员可以继续代表他属于或曾属于的国家。但是,如果他愿意,也可以选择代表新的国家,并由新的国家奥委会报名参加奥运会。这样的选择只能有一次。

  4.3.1.4 所有关于一名运动员是否能在奥运会代表一个国家参赛的争议,特别是关于运动员的国籍、公民身份或居住地的具体要求,包括等待期的长短等问题,将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局做出决定。

  4.3.2 竞赛项目

  4.3.2.1 奥运会比赛至少包括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

  4.3.2.2 所有的单打比赛均采用7局4胜制。

  4.3.3 兴奋剂检测

  4.3.3.1 检测将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执行。

  4.4 世青赛

  4.4.1 组织职权

  4.4.1.1世界青年锦标赛,本章简称锦标赛,为国际乒联代表大会指定锦标赛设立项目并委托某协会承办的比赛。

  4.4.1.2 申请举办世界青年锦标赛截止日期由执行委员会确定,并至少在六个月前通知所有协会。国际乒联只能接收举办下两届世界青年锦标赛的申请。

  4.4.1.3 所有申请应由执行委员会审核,并连同比赛场馆详细信息送交理事会,以便答疑。

  4.4.1.4如有必要,理事会或执行委员会可以安排青少年委员会一名成员去申办协会考察,以便了解有关比赛各方面的筹备情况,考察的费用由该协会承担。

  4.4.1.5 主办协会确定下来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到比赛的顺利举行时,赛前一届国际乒联代表大会可以2/3的多数票推翻主办权,在两个代表大会之间,理事会有权决定将锦标赛改在异地或采取其他适当行动。

  4.4.2 主办协会的职责

  4.4.2.1协会一旦获权举办锦标赛,就称之为“主办协会”。主办协会应该根据《乒乓球规则》、《乒乓球国际竞赛规程》和《世界青年锦标赛规程》,以及经过理事会修改和补充的竞赛指南为比赛做准备。

  4.4.2.2主办协会应该从锦标赛开始前一个晚上起,到比赛结束的第二天上午止,为下列人员提供食宿:

  主办协会应该从锦标赛开始前一个晚上起,到比赛结束的第二天上午止,为下列人员提供食宿:

  4.4.2.2.1一个协会所指定有资格参加青年男子团体比赛的运动员,人数不超

  过两名;

  4.4.2.2.2一个协会所指定的有资格参加青年女子团体比赛的运动员,人数不超过两名;

  4.4.2.2.3 一个协会参加1个或2个团体项目的1名教练员;

  4.4.2.2.4 国际乒联执行委员会和青少年委员会成员。

  4.4.2.2.5 由运动科学委员会指定的兴奋剂检测小组人员,最多2名;

  4.4.2.2.6由执行委员会任命的国际乒联委员会主席,最多2名;

  4.4.2.2.7根据国际乒联颁布的指南所邀请的其他协会的国际裁判员和裁判长;

  4.4.2.2.8最多3名国际乒联工作人员。

  4.4.2.3主办协会应对参赛者免费提供医疗和药品,但是每个协会也应确保自己的参赛队员和官员在锦标赛期间的身体健康,避免受伤。

  4.4.2.4 主办者应免费接送参赛者往返驻地与比赛场馆。

  4.4.2.5主办者应要求该国政府免收所有参赛者的签证费。

  4.4.2.6主办协会应确保所有运动员、官员和4.4.2.2条所列的人员可随意进入赛场以及在相关比赛区域活动。编外运动员、国际乒联官员,以及国际乒联任命的翻译、医生和医务工作者也同样享有这样的待遇。

  4.4.2.7主办者应在赛场为国际乒联提供办公室,并应其要求提供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电话、传真和复印等设备。

  4.4.2.8主办方应该印制一本小册子,详细介绍锦标赛组织工作的主要情况,内容包括:

  4.4.2.8.1锦标赛的时间和地点;

  4.4.2.8.2锦标赛的项目;

  4.4.2.8.3锦标赛使用的器材;

  4.4.2.8.4锦标赛的报名程序、报名费以及所需的工作;

  4.4.2.8.5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4.4.2.8.6仲裁会议的时间;

  4.4.2.8.7运动员和官员的接待情况;

  4.4.2.8.8任何由理事会对该锦标赛颁发的指令。

  4.4.2.9在锦标赛期间,主办方应该尽快给国际乒联执行委员会、理事会成员和各队领队提供比赛成绩,包括具体的比分。全部比赛结束后,应尽快公布包括比分在内的所有比赛成绩,并传发给各参赛协会。

  4.4.3 资格

  4.4.3.1 只有未拖欠会费的协会(1.16.3.3)才由资格为队或队员报名参加锦标赛。

  4.4.3.2 团体和单项的资格赛比赛方式,将由理事会在锦标赛开赛前18个月作出决定。

  4.4.3.3根据规则3.8条的规定,所有协会指定的参赛选手必须具有代表该协会的资格;根据规则3.7.4.2的规定,参赛选手还必须属于青少年组。

  4.4.4报名费

  4.4.4.1团体比赛每个队的报名费为50美元,每对双打为30美元,每名单打为15美元。

  4.4.4.2参赛协会在报名时应该向比赛主办协会交纳报名费,报名费由主办协会和国际乒联均分。

  4.4.4.3出于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某协会不能参加锦标赛,理事会可免除其报名费,除此之外,每一个报名的协会都应按时交纳报名费。

  4.4.5资格与报名

  4.4.5.1有意派队或运动员参加锦标赛的协会,应填写秘书处提供的初步报名表,并以此通知组委会和国际乒联。接收初步报名表的截止日期最晚不超过锦标赛开始前四个月。

  4.4.5.2应通过填写由秘书处随同锦标赛指南一同发放的报名表来报名。

  4.4.5.3 表格一式三份,两份返还主办协会,一份留在秘书处,收到报名表不能晚于锦标赛开始前的两个月。

  4.4.5.4每个协会最多提名符合资格的男、女各4名运动员。

  4.4.5.5协会应根据技术水平为其报名参加单打和双打的运动员排序,排序应符合当时的世界青少年排名表。

  4.4.5.6主办协会只接受由参赛资格协会的正式报名,报名表必须由该协会的一名代表签署,在指定的截止日内收到。

  4.4.6报名的更改

  4.4.6.1报名协会可以改变团体阵容的组成,但必须在仲裁会议召开之前向主办协会提出。比赛一旦开始,就不能更改团体名单。

  4.4.6.2出于错误或缺席原因而需要改变报名的协会,其代表一到比赛地点就应向裁判长或副裁判长报告报名更改情况,或确认已经通告过的改动,需使用(填写)专为更改报名而准备的表格。

  4.4.6.3 如果要求改变报名,必须由该协会的代表一到比赛地就提出,而不能因为后来队员的缺席、双打搭档的生病或受伤临时提出变更。

  4.4.6.4所有经过确认的更改应立即通知各队领队或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参赛协会代表。

  4.4.7报名须知

  4.4.7.1 报名表应包括一个由协会负责人代表指派的运动员、领队签署的声明,表明他们理解和接受锦标赛的意义,准备和自己的对手竞争,没有这声明,报名就不合法。

  4.4.7.2 单项比赛中,所有的参赛者都被视为独立的参赛选手,所以,无论他的对手来自于他同一协会,还是来自不同的协会,他都要尽自己最大努力赢得所有参加的比赛,除受伤或生病外,不能退出比赛。

  4.4.8 仲裁

  4.4.8.1 仲裁应包括国际乒联青少年委员会主席、国际乒联排名委员会主席、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主席、国际乒联裁判员&裁判长委员会一名代表、国际乒联青少年项目经理、国际乒联竞赛经理、锦标赛竞赛主任(或他的同级)、组委会一名代表和裁判长。裁判长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4.4.8.2 如果排名委员会主席或者规则委员会主席中的一人不能出席仲裁会议,他可以指派他所在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出席,该成员有发言和投票的权力。

  4.4.8.3 仲裁的主席由国际乒联青少年委员会主席指定。如果他缺席,则由国际乒联青少年项目经理指定。

  4.4.8.4 如有协会将受仲裁会议所讨论问题的直接影响,该协会可派代表出席仲裁会议,但无权投票。

  4.4.8.5 仲裁有权对在竞赛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任何申诉做出裁决。

  4.4.8.6在锦标赛开始之前,仲裁就应召开会议,通报当时所有的抽签变更。抽签变更后出现的相应问题由国际乒联青少年委员会决定,当出现对行政决定或裁判长决定提出申诉时,青少年委员会将重新召集仲裁开会。

  4.4.9竞赛项目

  4.4.9.1 锦标赛包括青年男女团体,青年男子单双打、青年女子单双打,混和双打比赛。

  4.4.9.1.1 双打比赛的配对必须来自同一个协会,混双项目除外。

  4.4.9.2 团体和单项比赛包括分组和分阶段的比赛方式,应由青少年委员会提出方案,由理事会来决定,并在锦标赛开始前六个月通告所有协会。

  4.4.10 违规

  4.4.10.1 进入团体抽签的队,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比赛,该协会将受到国际乒联代表大会的纪律处罚。

  4.4.10.2 每个队参加一场团体赛的阵容,在该场比赛中应自始至终在现场,除非由于发生意外、生病、受伤或者其他不可控制的因素,包括裁判长取消某名运动员资格时,裁判长可以允许团体赛中的一名队员缺席,或省去一场比赛。

  4.4.10.3 如果一个队在团体比赛中,没有打完比赛就中途退出,该协会代表的在锦标赛中的免费招待可被取消。该协会对此可向仲裁申诉,仲裁的决定将是最终的决定。

  4.4.11兴奋剂检测

  4.4.11.1 如果进行兴奋剂检测,应该按照国际乒联反兴奋剂条例进行。

  4.4.12 奖励和仪式

  4.4.12.1 无论是团体比赛还是单项比赛,决赛中获胜的冠军将获得金牌,在决赛中失利的选手将获得银牌,在半决赛中失利的选手将获得铜牌。

  4.4.12.2 团体和单项的颁奖仪式,应悬挂获得金牌、银牌和铜牌的队或运动员国家的国旗,奏金牌获得者的国歌。

  4.4.13电视

  4.4.13.1锦标赛的电视转播权归属国际乒联。

    来源:国际乒联官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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