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到老,学到老,这句话放在哪个行业都适用!尤其是保险行业:发展快,变化快,需要不断的学习。
保险法与司法解释仅对部分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了统一,比如:如实告知,不可抗辩,理赔时效,保险事故的通知,骗保、保险利益、受益人等。
还有一些内容则是保险公司自己制定,这部分内容就会存在差异(大部分公司还是遵循常人理解的惯例去制定条款,也有个别“叛逆”的公司)。比如:等待期出险的问题,未成年人身故赔付问题。遇到此类条款,我会写出来与大家分享,避免因为对条款的理解有误导致理赔纠纷。
今天说的是保险实操中发现的关于除外承保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最早在2015年初次遇见。先看【A公司】:
再来看另两个除外承保的案例,【同方全球】与【人保寿】:
如果不把重要部分用红线标出来,根据以往的经验,遇到除外责任,本能的反应就是:除外原因导致的疾病(轻症、重疾)是不赔付的。但是身故不影响,肯定要赔的。
然而,再仔细看看A公司的红字部分:XXXX所致的【保险责任】。是不是与同方全球、人保寿的描述不同呢?
同方全球的描述很清晰(没有任何异议):不予承保“甲状腺原位癌、甲状腺恶性肿瘤及其转移癌”。
人保寿虽然写的是“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是,此项免责是限定在附加重疾下面的,身故与全残并没有任何的责免。所以,也是只除外重疾责任,寿险/全残不受影响。
再仔细翻看A公司产品条款里的【保险责任】,包括:轻疾、重疾、身故与全残。按照承保结果的描述,除外的是相关保险责任,所以也应该包括【身故】与【全残】,即,卵巢恶性肿瘤、原位癌、转移癌导致的身故/全残是不予赔付的。此时已经颠覆了自己以往的认知,所以不敢相信。打了N个电话后,证实了这一点:身故也免责。
再来看【B公司】:
理解:同样是除外责任导致的身故也免除了。
看看A公司、B公司曾经的除外责任描述:
最后出场的是【中意】免责描述:
看起来与A公司、B公司的免责是一致的(赔付应该包括所有保险责任导致的赔付)。出于对中意的信任,不相信他的免责也如此这般,就请专员去确认下:
1、是否身故也免责。
2、如果免责,除外责任导致的身故怎么赔付?退现价还是退保费,或者二者取大?
在这里,必须要赞中意的服务,专员甑MM立刻去帮我核实,很快就答复了:除外责任导致的身故【不】免责,即,是赔付的。听到这个消息很高兴,紧接着提出了另一个要求:为了避免产生歧义,请修改核保结果,明确除外责任仅限于疾病。甑MM再次去协调,结果是,会重新下核保函。而且,这次沟通是中意北京经代的负责人胡总直接与核保、再保沟通的结果。顿时让我大受感动。赞中意的态度!
奉上修改后的核保函(为了让我放心,甑MM先拍照给我,电子版随后下发):
感慨:保险公司发的文件(包括条款),一定要看仔细!
最后,请大家讨论下这个核保函的意思:
小伙伴第一次发到群里的时候,我的第一直觉和大家一样:甲状腺导致的身故同样不赔。并且专员也是这样确认的:
今天晚上再次看到这张图片,反复读了很多遍,我的理解也变了:那个【的】字很重要。【的】字前面所列的“甲状腺原位癌、甲状腺癌、转移及复发症”,都是后面【保险责任】的定语。也就是说,限定了除外的保险责任只是上面的“甲状腺原位癌、甲状腺癌、转移及复发症”。鉴于本人的语文水平有限,请大家一起探讨下!(抱拳)
PS:对于A公司、B公司除外责任导致的身故,该怎么赔付,也存在不同意见。上图专员说是退现价。个人认为不妥,假如客户在前几年出险,现价是很低的,肯定不够所缴保费,只赔付现价,无论是谁都不能接受。
最好的方式是:解除身故也除外这一条的限制;如果办不到,那么,客户因为除外责任导致的身故,就赔付【所交保费】和【现价】的较大者,这样也彰显保险的人性化。
PS:为了不被保险公司追杀,隐去了某些保险公司的名字,大家也不用私信问我是哪家公司。遇到类似核保函,按照上述的思路去理解就行。或者,找保险公司确认。(别找理赔部,找核保部)--核保老师别打我!
强烈呼吁:保险公司能否规范这类重要文件的描述,至少请法务把把关啊,避免有歧义性的语言出现,对客户、对险企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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