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杀害我女儿的凶手为何只判14年?!

(2014-08-20 10:06:56)
标签:

法律

案例

故意杀人案

杂谈

分类: 时有所闻

     【朋友彭红专的女儿死了,他说死得冤屈,他从老家常德逆江坪来到桃源找我,希望我发布案情真相,让网友知道这对他女儿是多么的不公允——】

    一刀、两刀、三刀......刀刀见血,刀刀致命!

    凶手张波,湖南安化人,在广东江门游手好闲。我女儿彭丽梅在江门打工,张波只因我女儿和他争吵了几句,便趁我女儿在椅子上休息之际,左手按住我女儿的头部,右手用刀朝我女儿颈部连刺带割数刀,血涌如柱,致我女儿当场身亡!其手段之凶残,难以想象!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案中,凶手犯罪手段极其凶残,且没有自首情节,按说,凶手张波理应得到严惩,然而,令人费解的是,江门市人民中级法院对张波故意杀人罪一案重罪轻判,量刑畸轻,只判了凶手有期徒刑14年。呜呼,天理何在?!

    附:《抗诉申请书》

张波故意杀人案

    

 

申请人彭红专(系本案被害人彭丽梅的父亲),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43242119640821927X,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逆江坪乡高峰村7村民组,联系电话:185 7362 8005.

申请人张世容(系本案被害人彭丽梅的母亲),女,汉族,196875日出生,身份证号:430703196807059260,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逆江坪乡高峰村7村民组,联系电话:138 1501 8117.

 

申请人因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重罪轻判,量刑畸轻,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1、被告人张波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在第一次讯问中,否认自己杀害彭丽梅的行为,说是彭丽梅用刀指向自己的脖子,而被告人害怕彭丽梅误伤自己,就用力往外拉,彭丽梅用力往自己脖子上压,就这样拉扯了一会,不知怎么的那把小刀刀尖插了进去彭丽梅的脖子里,由于我的手用力刀子又在她的脖子划了一刀。这样的陈述,完全是抱着侥幸心理,编造事实,企图掩盖其犯罪事实,以便逃脱自己的法律责任,被告人张波没有丝毫的认罪、悔罪态度,所以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深,应依法加重处罚。

2、被告人张波故意杀人的手段极其残忍,人身危险性极强。被害人彭丽梅在被杀害之前,曾经因与被告人争吵有割腕的行为,但被告人对此无动于衷,反而出言讽刺,骂被害人怎么不拿大刀割,死了算了,这是何等的冷漠无情,其杀害被害人的手段也极其残忍,被告人交代,他是左手按住被害人的头部,右手猛地向着被害人喉咙位置一刺,刀子深深地刺了进去,连续刺了两刀那个位置,这种手段何等残忍。众所周知,喉咙是人体最脆弱致命的部位,被告人选择被害人身体最薄弱的地方连刺两刀,那绝对是想置被害人彭丽梅于死地。本案中,被告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就蓄意杀人,一言不合就置人于死地,故意杀人的动机是何等的强烈,说明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极强,这也是法律规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3、被告人张波故意杀人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故意杀人一案,在当地影响很大,造成部分群众的恐慌,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恶性刑事案件,也引起当地群众的高度关注。此外,被告人张波故意杀人的行为给被害人亲属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被害人被杀害后,被害人家属一直都陷入了悲伤、愤怒和沉痛之中,至今被害人母亲都没有从悲痛中解脱出来,无法面对生活,被告人的行为后果给被害人家属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所以,法院没有充分考虑被害人家属的意见,甚至视而不见,量刑明显不当。

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是错误的。

    首先,被告人张波不是自动投案,虽然张波有打电话报警的事实,但既不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也不是在现场等候公安侦查人员处理,之所以打电话给赵小萍,其目的是为了自救,并不是投案。其次,被告人张波没有如实交代罪行,张波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的时候,完全否认自己杀害彭丽梅的行为,编造事实,企图掩盖犯罪事实,经过庭审调查,被告人一直只承认向被害人刺了两刀,但经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除了张波承认所刺那两刀外,右锁骨远端下方和右肘部均有锐器致伤的损伤创口,所以,张波并没有如实交代罪行。由此可见,被告人张波既没有自动投案,又没有如实交代罪行,是不具备自首情节的,一审法院认定错误。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波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犯罪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极其残忍、人身危险性极强、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给当地人民群众带来一定程度的恐慌,也给被害人家属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其犯罪行为属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轻,属于量刑不当,为维护法律尊严,真正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此致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彭红专 张世容

                            二0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