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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哪些事项需要备案

(2013-08-19 10:55:10)
标签:

非居民企业

备案

要点

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分类: 冰点聚焦

     ★ 税务记者 张剀 发自 北京

                                     2013年8月19日《中国税务报》

按照现行税法,哪些事项需要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登记或备案呢?对此,北京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需要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登记和备案的事项主要是源泉扣缴、工程劳务和对外支付。
    在登记环节,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件)第四条的要求,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同时,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第五条的要求,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在合同备案环节,根据3号文件第五条的要求,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源泉扣缴项目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同时,根据19号令第五条的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自9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将实施,对外支付备案之前应履行合同备案手续。相关企业需要更加重视合同备案,避免自9月1日起对外支付备案时因未办理合同备案(报告)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导致延迟付汇或多次往返税务机关的情况。如果纳税人对外支付与合同备案同时进行,不同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有一些更加具体的要求,这就要求相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要及时和其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保所有的备案资料都是有效且合规的。
    在对外支付环节,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外汇资金,以及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汇出或以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都应当按40号公告的规定提交备案资料。
    记者了解到,在实践中,虽然有些非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了备案程序,但是企业备案资料不齐全、不准确等问题时有发生。因此,有关专家提醒相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当已经提交的资料不足以使税务机关对某一交易实质作出准确判定时,应该主动补充相关资料,以缩短业务实质确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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