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税收管理:管谁?怎么管?
(2010-10-13 22: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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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税收管理对象机构横向纵向财经 |
分类: 大型企业 |
本文立足实际,专门回答大企业管理中各地普遍存在的三个认识上的困惑。自认为还是比较有针对性的,请大家多多批评指正。
自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陆续在各级税务机关设置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以来,大企业税收管理改革一直备受有关各方关注。那么,这次改革的管理对象究竟是谁?怎么改革?各地都在结合各自的实际在思考,在探索,而历来重视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江苏省国税局对此的研究和探索尤其引人瞩目。
管理对象:大企业而非重点税源企业
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对象是谁?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并不简单。说简单,是因为管理的对象很明确,那就是大企业。说不简单,是因为很多人都不明白,究竟什么样的企业算大企业。不少人认为,重点税源企业就是大企业。江苏省国税局总经济师姜跃生对此表示,从理论上讲,大企业是一个确定的概念,有统一的判定标准。而重点税源企业则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税务机关所辖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谈的,是一个相对概念。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姜跃生进一步说,在税收政策、征管制度已经实现统一的情况下,大企业专业化管理的合理性来源于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又决定了大企业标准的特定性。既然标准是特定的,那么大企业的标准必然是统一、规范的。只有用统一的标准筛选出的大企业,才具有特殊的管理共性,税务机关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专业化管理的必要性才能转变成提高征管效率的现实性。以上环节是环环相扣,不可或缺,不可颠倒的。如果将重点税源企业和大企业等同起来,那么就会发现全国的大企业是一个涵盖了从“小学生”到“博士生”的大拼盘,大企业税收管理将无从下手。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一些设立了大企业管理机构的国家都制定了统一的大企业标准。如澳大利亚的大企业标准为年营业额大于2.5亿美元的经济集团和单个实体,美国的大企业标准为资产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欧盟的大企业标准为销售收入5000万欧元以上或资产总额1000万欧元以上的企业,等等。
那么对我国而言,现在是不是也应该制定全国统一的大企业标准呢?对此,姜跃生认为,我国无论大企业自身的发展程度还是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都和上述国家有一定差距,加之大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要马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大企业标准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
姜跃生分析说,我国是世界第三大经济体,累计吸引外国投资名列世界前茅,对海外的投资也愈益活跃,这就决定了我国具有一大批与发达国家大企业特征与特质相类似的大企业。同时,我国又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大企业的分布也不平衡,不同地区大企业之间差异不小,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大企业多为垄断型、资源型的企业,与发展中国家的大企业具有一定相似性。所以,当前我国推进大企业专业化管理具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重起点,具有更广泛的意义和更大的工作挑战。
那么江苏省国税局是如何应对这一挑战的呢?他们的做法是:在理论上明确大企业的标准,在实践上采取灵活的管理措施。
记者了解到,和其他省市税务机关直接确定十几家或者几十家定点联系企业进行列名管理不同,江苏省国税局在确定定点联系企业之前,先确定了全省的大企业名单。筛选的标准是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设定了税务机关比较容易掌握的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和跨国关联交易额等10个判定指标,最终筛选除出符合条件的大企业4209家。
在明确了全省的大企业名单后,该局从中选定了40户大企业作为省局的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和服务,其他大企业则在省局建立大企业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础上,按照风险管理的理念,由省局组织专家团队对大企业的各类数据进行分析,并发布预警信息,地(市)、县(区)两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应对,属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日常税源管理,同时负责将管理中的重要风险信息及时通知同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大企业的标准前,姜跃生建议各地可以先以省为单位统一大企业标准并实施列名管理,待时机成熟,再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坚持大企业筛选标准的统一性,关键是不要把有大企业管理个性的制度措施随意扩大到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形成新的征管问题或加重企业的负担。”姜跃生说。
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机构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域设置,且征管的具体职能基本都设定在基层税务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大企业税务管理机构基本是按总局、省(市)局、地(市)局三个层级进行设置的,而且总局、省局的相关机构已经到位,地(市)局大企业机构的组建正在积极推进和完善之中。
在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设置上,有很多省份都将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的牌子挂在了国际税收管理处或所得税管理处,有人认为这会削弱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专业程度,不利于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深入推进。因此,应该单独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处。
据江苏省国税局大企业与国际税收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他们处就是将大企业税收管理和国际税收管理两大职能合并在一起的一个处。该负责人说,大企业管理的难点之一是跨国交易管理,国际税收管理处在这方面有着非常扎实的管理基础,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均把大企业税收和国际税收整合在一个机构内进行管理,而他们筛选出来的大企业中,60%都是跨国公司,而且这些大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缴纳的税款,分别占所有大企业的60%和50%。“因此,采取大企业税收管理处与国际税收管理处合署办公的做法,我们是在充分考虑全省大企业实际情况的同时,又借鉴了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成功经验,这有利于大企业管理与跨国税源管理的相互促进、相互渗透,形成管理合力。”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目前江苏省国税局已经形成了一支1200人的国际税收精干队伍(含市、县两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的人员)。有了这股较强的力量,大企业税收管理才能有一个坚实的后盾,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单设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不仅人员分散,而且容易产生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容易形成管理内耗。
关于县(区)局是否应该设置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问题,有关各方也颇有争议。对此,姜跃生认为,在大企业机构的组建过程中,在坚持总局、省局、地(市)局设立专门机构的前提下,应允许各地结合实际,灵活变通。
具体来讲,就是大企业少且主要集中于垄断性、资源性行业的西部地区,可减少管理层次,由省局设立大企业征管机构进行直接管理,如有需要,可派省局税务人员常驻当地进行管理。对东南沿海地区而言,由于大企业多为外商投资企业且大多分布于县(区)一级,大企业的管理机构亦可适当延伸到县(区)。
据江苏省国税局大企业处有关负责人说,他们在设置全省的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时,就在县级局也设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据介绍,由于江苏省外资大企业多,且大都集中在苏南的一些县(区),在县(区)局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有利于日常税源管理、大企业管理、跨国税源管理的相互融合,有利于省、市、县三级大企业管理部门的上下联动。
姜跃生说,江苏省外资大企业较多的县(区)都设有外税分局且所辖税源一般都占县(区)局整个税源的1/3以上,明确县级涉外税务分局作为大企业管理的归口部门,不仅不需要增设机构、加派人员,这些涉外税务分局也有做好这项工作的实力和基础。为此,江苏省国税局打破思维定势,明确规定,凡设有外税分局或对外资企业集中管理的县(区),外税分局均明确具有大企业管理的专业职能,除管好分局的管户外,还负责对全县(市)范围内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实体化操作。
实施管理:横向、纵向都要形成合力
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设置之后,其上下级之间、与同级的其它业务部门之间如何进行协作,从而使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形成合力,真正降低大企业的纳税成本,提高其纳税遵从度?为此,江苏省国税局作了深入的研究。
姜跃生说,在纵向上,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除了要合理分解职能、发挥每个管理层级的比较优势外,还必须高度重视与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关系。因为大企业重要事项的专业化管理与日常税源管理是相互渗透、密不可分的,专业化管理只有与日常税源管理相贯通、相衔接,才有旺盛的生命力,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整体性效果才能更好显现。因此,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上进行创新。
在工作制度上,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对日常税源管理事项和重要的专业化管理事项在工作内容、涉及范围、流程操作上进行原则性的界定,凡专业化管理事项,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拥有优先发起权,税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不能再重复发起;对日常税源管理事项,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也不宜越位包揽。在工作机制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大企业逐户按年制定工作事项清单,明确启动部门,明确工作团队,明确工作时间,最大限度减少工作扯皮和对企业的干扰。
在横向上,江苏省国税局的三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十分重视与同级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的关系。姜跃生说,税政权的高度集中,征管制度权的规范统一,稽查权的专业化操作,这些工作大局都必须加以维护,不可因大企业之故而自立章法,各行其是。但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又是一个以实体性操作为主的部门,需要从事政策咨询、申报审核、评估审计、反避税调查等一系列直接与大企业打交道的管理事项,必须具有与履行职责、职能相适应的工作权限与工作范围。
还有专家提出,在横向管理上,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还应注重与财政、发改委、商务等经济管理部门的合作,从而在横向上建立和完善大企业税收管理链条。
经过认真研究,姜跃生提出了增强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与同级其他与业务部门工作合力的三点建议:一是大企业部门应具有同级管户的税务部门同等的政策解释权,以避免事无巨细统统提交联席会议影响效率,也避免评估审计的案例因一般的政策口径问题提交下级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政部门研究,造成体制上的不畅;二是大企业部门在征管制度、纳税服务措施上具有根据大企业特点加以细化或先行试点权;三是大企业部门在评估、审计、反避税调查中发现确有犯罪行为的,可直接移送同级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在对大企业进行的稽查中发现其有国际税收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同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处理或参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