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千呼万唤,7号公告终于出来啦!!!

(2010-08-26 16:27:35)
标签:

大企业

以前年度

亏损

弥补办法

着急

文件

财经

分类: 税言税语

     今年5月25日,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如何处理的问题,笔者就曾写文章呼吁过,题目为《总分企业风险陡增,相关政策亟待完善》【点击进入】。文章提到了某电力集团公司的具体的一个难题。

     该集团从2009年开始汇总纳税。但是,由于该集团公司有7家子公司,按照法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独立纳税,而需要汇总纳税的只是其下属的18家分公司。在纳税申报时,该集团公司犯了难:2008年全集团公司共形成的20多亿元亏损究竟该如何弥补呢?原来,根据新法规定,企业形成的亏损可以在未来5年内进行弥补。但是,该电力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中,既有需要汇总到总部纳税的分公司,又有可以独立纳税的子公司,20多亿元的亏损应该如何在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相关政策对此没有明确。至今,这家公司不知该如何处理这笔亏损。为尽可能规避风险,该企业只好先缴纳了税款。
    与这家电力集团公司的问题相类似,一些汇总纳税企业在处理以前年度结转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广告费时也遇到了政策难题。根据新税法规定,一次性住房补贴、广告费用结存等税前扣除项目可以进行跨年度结转。但是,从2008年或2009年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之后,那些既有下属分公司,又有下属子公司的企业,就不知如何在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对上述两笔费用进行分配,进而分别进行扣除。“目前为止,相关政策尚属空白。我们期待相关政策尽快出台的心情就如同等米下锅。”某企业财务人员说。
   

    昨天上总局网站,突然发现上述问题的文件出来了,真是高兴。

    下面是文件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2010-07-3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自2009年度开始,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二、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
  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
  三、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方法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四、企业集团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见附件)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五、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    
  附件: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不过,汇总纳税后还有很多亟须解决的政策问题。比如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如何认定,未纳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如何申报纳税,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如何统一、协调管理企业税收,等等。希望上述问题也能尽快得到明确。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