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税护税:何时走出“帮忙”的沼泽地?
(2009-12-23 17: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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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纳税人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逃避缴纳税款的方式也越来越“高明”。比如,一些企业明明经营状况良好,其纳税申报表却屡屡显示亏损或者微利。税务机关明知其中有“猫腻”,可就是拿不出证据。这个时候,如果这类企业不能将其绳之以法,其他企业就会纷纷效仿,这无疑将对“依法治税”造成巨大冲击。事实证明,让这类违法、违规企业心服口服的突破口,往往都是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提供的第三方信息,如企业生产用电量、交易记录、项目审批信息、交易价格等。而且这些第三方信息大多都是现成的,只要提供给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就能少走很多弯路,侦破违法案件就可势如破竹。
可见,协税护税并不难,难的是观念的转变。“协税护不关己之论”是一些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不强的集中体现。在一些地方,协税护税是靠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与税务人员之间的私人感情维系着,协税护税时断时续,税收征管工作因此时常掣肘于此。即使一些地方政府比较重视税收工作,建立了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但在履行协税护税职责时,却认为是“在给政府面子”。怪哉!各有关部门的正常运转不是靠财政来支撑着的吗?有关单位所享受的各种公共资源,不是靠财政来供给的吗?这些开支又有哪一笔不是来自于税收呢?因此,协税护税是每个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和神圣职责,是在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帮谁。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税之本,也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和灵魂。而协税护税,又是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道受阻,用之途必定受限。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似乎对此并不在乎,在预算支出不断增加的压力和约束下,当税收计划与依法收税发生冲突时,不仅不主动带头协税护税,反而迫使税务机关变通执法,使税收执法权被扭曲,严重背离了依法治税的基本原则,严重破坏依法治税,损害税务机关执法形象。
为了让协税护税尽快走出“帮忙”的沼泽地,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税务机关要给全社会提供一张“协税护税表”。也就是说,税务机关要在总结经验教训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税收征管中需要其他部门、单位协助的环节按照一定的逻辑整理出来,每个环节需要哪些部门和单位提供哪些具体的信息也要明确载明,然后分别提供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这样,相关部门和单位就能明确在协税护税的工作中,究竟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了。
第二,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协税护税网”。《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因此,各级地方政府要首先要主动承担起协税护税的领导责任,建立起税务机关与金融、工商、司法、财政、审计、外贸、交通、邮政、电信、电力、银行等各个部门和单位的信息沟通网络,将协税护税工作制度化,并且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三,各级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要共同建设“协税护税路”。各级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应该因地制宜,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税护税提供便利的通道。
第四,逐步完善相关法律,铸造“协税护税盾”。各级人大应该加强立法,进一步明确涉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法律责任,对税务机关迫切需要的第三方涉税违法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协助的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从而为协税护税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强的法律后盾。
总之,协税护税,利惠各方。有关各方都要积极参与进来,形成“依法治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不断堵塞征管漏洞,营造更加和谐的税收环境,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张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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