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是力度,而非期限
(2009-06-30 14: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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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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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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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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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对未申报税款的追缴期限进行了明确。
《批复》指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从这一消息来看,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强化税收征缴工作,同时也表明税总“保增长”的决心和信心。同时也表明,税总是持着一种“宽容”的心态来对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征收工作的。也就是说,即使纳税人“不小心”忘了申报纳税,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税款交上了,那么就以“知错就改还是好同志”论处。
任何宽容都是有限的,纳税人在可能的情况下,都应该主动申报纳税。有人说,在目前的状态下,“宁可吃敬酒,不能吃罚酒”,是有深刻道理的。
博主在此也有一个小小的担心,时间的延长可能会给一些不够自觉的人一种更为宽松的感觉,从而影响收缴的最终效果呢?因此,博主建议各级税务机关,在堵漏增收的同时还应该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延期很重要,力度更重要。
尤其要强调的是,越是这个时候,无论税务机关还是企业,都要做到“依法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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