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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这些风险值得注意!!!

(2009-02-04 12:02:23)
标签:

增值税

转型

风险

注意

财经

分类: 冰点聚焦
      风险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前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前期购入并且尚未索取发票的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二是将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已索取普通发票的固定资产,将普通发票退回销售方,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三是以假进货退回的名义,请销售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冲减销售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风险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变换花样进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购入生活用的汽车、高档家用电器等固定资产,变换开票产品名称,用作企业进行抵扣;二是在建造房屋、基础设施等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时,对购入的钢材、水泥等建筑用材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风险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其他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作本企业进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免税项目纳税人买入其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风险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前期实现的销售,延迟到2009年1月1日以后申报纳税。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应在2009年1月1日以前确认的销售,推迟到2009年1月1日以后确认,按3%的税率申报纳税;二是将2009年1月1日以前已确认实现的销售用红字普通发票冲回,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再重新确认销售收入,按3%的税率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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