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律层次亟待提高
(2008-12-10 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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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法律层次
亟待提高
张守文
徐孟洲
张颖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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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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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共中央批准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日前正式公布。该规划中,制定增值税等若干单行税法被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近日,记者就增值税立法的话题,分别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张守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徐孟洲教授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资深税务律师张颖。
加强增值税立法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07年其收入占我国税收的47%。然而,目前规范增值税的最高层法律文件是1994年国务院制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仅仅粗略地规范了增值税的税率、征税范围、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问题。对此张颖认为,目前增值税征收的大量实体和程序问题,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和文件来规范的,显然不符合税收法制的要求。
张守文表示,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对国民的经济收入、经济利益影响巨大。在增值税领域制定法律,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同时也是《立法法》的要求。事实上,制定一部《增值税法》,对于推进其他税种的立法也非常重要。
徐孟洲认为,加强增值税的立法,提升立法级次,早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提高增值税法律级次后,对涉税违法案件,司法部门会更加重视。这既是税收法制建设的应有之意,也是规范税收执法、提高税法遵从度、保证税法严肃性的根本途径。
专家还表示,对消费型增值税这种先进的税制,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保证其稳定性和严肃性。
张颖说,伴随着增值税的转型,增值税法的制定必须同时提到议事日程。税收是经济学范畴,税法是法律学范畴。应根据财政的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设置税种、税率、征税环节、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等,然后以法律的形式颁布。
增值税立法应集思广益
那么在立法过程中又应该特别注意哪些问题呢?
专家表示,增值税立法,应当从经济、社会、法律等多个角度予以关注。从经济的角度看,要关注增值税立法对经济运行的影响,要关注增值税立法对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民经济收入的影响,要关注增值税立法的效率和效益。从社会的角度看,要关注增值税立法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包括对社会公平、社会福利的影响,以及对社会心理的影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等。
徐孟洲指出,增值税转型完成后,在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的原则下,应合理扩大增值税课征范围,加强增值税的税收征管,缩小增值税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的差距等。
张守文说,增值税立法要注意立法的体系化、合理性和合法性。他解释说,立法的合理性,一方面是经济、社会层面的合理性,如增值税如何抵扣,是否应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用,如何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如何保障税收中性,如何兼顾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等;另一方面,是法律层面的合理性,即如何实现立法技术的科学、合理。增值税非常复杂,我国在实践中对增值税制度进行了大量后续的修补,使得《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许多规定名存实亡。大量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的不协调问题也亟待解决。
张守文还表示,增值税立法要合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合乎《立法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合乎经济规律和相关原理,并得到国民的拥护和遵循。因此,增值税法本身应当是良法,应当是体现经济规律和科学原理的法,应当是能够平衡国家和国民利益,并在长远利益方面有利于人民的法。
具体在立法的过程中,应注意解决纳税主体中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体地位、税法待遇差异过大的问题,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的差异过大问题,可能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税收优惠过多所带来的扭曲问题等。
专家表示,增值税立法是非常复杂的,需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应当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听取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的意见,关注其他国家的制度实践,总结中国本土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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