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开征“虚拟第一税”,纳税意识不应忽视

(2008-11-20 15:12:02)
标签:

虚拟货币

征税

凭证

征税方式

商榷

财经

    近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备受关注。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运营商、游戏玩家及有关的专家对此表现出了极高的关注度。作为“虚拟第一税”,引发热议实属自然。但我认为,基于现实社会广大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的现状,对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培养不应该忽视。
  根据规定,个人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有效凭证的,将以个人销售网络虚拟货币所得,减去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的成本,以二者的差额为税基,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相关费用支出凭证的,参照古玩字画拍卖等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征收办法,暂以全部转让收入计征3%的个人所得税。
     毋庸置疑,保留相关交易凭证是“虚拟纳税人”纳税意识强烈的直观表现。而如果按照上述方式征税,无疑对保护“虚拟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十分不利。
      在现实社会中,广大纳税人不主动索要发票,不保存凭证的习惯依然普遍,税务机关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历经17个税收宣传月才将纳税人的这些意识提高到了目前的水平。作为“虚拟世界第一税”,我想其划时代意义要远比因此而征得的税款要重要的多。所以,在坚持公平税负、量能负担原则的前提下,还应该按照“广覆盖、低税率、分档次,重凭证”的原则设定征税体系,将依法纳税的理念从一开始就深入贯彻到每个纳税人的思想深处。
  不难预见,未来的互联网将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交易必然深入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伴随着“虚拟第一税”的诞生,纳税意识更应该与之相伴而行。这样,不仅可以为今后虚拟世界的税收征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也可以反作用于现实的征管工作,何乐而不为呢?否则,今后很可能要花费更大的精力去弥补这一缺憾。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