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虚拟第一税”,纳税意识不应忽视
(2008-11-20 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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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征税凭证征税方式商榷财经 |
根据规定,个人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有效凭证的,将以个人销售网络虚拟货币所得,减去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的成本,以二者的差额为税基,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相关费用支出凭证的,参照古玩字画拍卖等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征收办法,暂以全部转让收入计征3%的个人所得税。
不难预见,未来的互联网将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交易必然深入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伴随着“虚拟第一税”的诞生,纳税意识更应该与之相伴而行。这样,不仅可以为今后虚拟世界的税收征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也可以反作用于现实的征管工作,何乐而不为呢?否则,今后很可能要花费更大的精力去弥补这一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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