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
(2014-09-22 13:10:19)
第七章 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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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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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Off-Balance Sheet
Activities,简称OBS)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业务。表外业务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银行所从事的虽然没有列入资产负债表却存在风险的金融活动,主要是担保、备用信用证、商业跟单信用证、承诺以及和利率及汇率相关的金融衍生业务等。狭义表外业务会产生或有资产与负债,这些或有资产或负债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现实的资产与负债。广义的表外业务除风险类狭义表外业务之外,还包括提供金融服务获取手续费收益无风险类表外业务。
表外业务在我国习惯上称为中间业务,其发展以没有风险的表外业务为主导,狭义有风险的表外业务的发展起步较晚,发展速度缓慢。为了支持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完善中国银行业的金融服务功能,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发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暂行规定》。
一、商业银行无风险类表外业务
1.支付结算类业务
这类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2.银行卡类业务
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工具。银行卡的功能包括:转账结算、储蓄、汇兑以及消费贷款等。
3.代理类业务
代理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多种类型。
4.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资产。具体来说包括:办理基金清算、会计核算、基金估价及监督管理基金投资运作。托管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5.咨询顾问类业务
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技术、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搜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与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满足客户业务经营与发展的需要。
6.其他类
除了以上的各种业务之外,商业银行也积极开展其他类型的无风险的表外业务,例如保管箱服务、信托业务以及租赁业务等。
二、商业银行风险类表外业务
1.担保类业务
担保类业务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贷款担保;履约担保;投标保证书;等等。
2.承诺类业务
承诺类业务是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信用的业务。这类业务可分为可撤消的承诺和不可撤消的承诺两种。可撤消的承诺是指附有客户在取得贷款之前客户必须履行的特定条款,在商业银行承诺期内,客户没有履行相应条款时,商业银行就可以撤消承诺;不可撤消的承诺是指商业银行不经过客户允许,不得随意取消承诺,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类业务具体包括信用额度、循环贷款承诺、票据发行便利等形式。
3.交易类业务
交易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价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服务,例如远期合约、金融期货、互换、期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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