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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中的四条

(2009-04-27 06:19:11)
标签:

地震长期预报

地震中期预报

修订草案

地震预报

杂谈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及时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九十九条 本法自2009 年5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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