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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发[1998]22号)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一)

(2012-02-20 16:43:38)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法规(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确
(吉政发[1998]22号)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一)
2010年03月29日 星期一 9:16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休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原则: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新老办法平稳衔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本省境内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拨款画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作(以上单位统称为用人单位,以上人员统称为职工),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上述范围内的离退休(养老)人员。

实行系统统筹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及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代征;个体经营业主及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部门代征。劳动、财政、国有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缴纳:

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

1、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州)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职工目前按个人缴费基数的4%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二)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

1、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

2、缴费比例:自1998年7月1日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5%缴费。其中,私营企业按缴费基数的21%缴费。缴费比例随着覆盖面的扩大和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逐步降低,直至国家控制标准(不超过缴费基数的20%)。

(三)城镇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投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以市(州)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其中,11%记入业主个人账户,9%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2、帮工以市(州)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3、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其帮工投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按帮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6%缴纳,其中7%记入帮工个人账户,9%划入社会统筹基金。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业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相应降低,直到12%。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构成: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从用人单位、个体经营业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从1998年7月1日起,按个人缴费工资的7%划入,个人缴费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划入部分相应降低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3%;储存额利息。

3、1998年7月1日前,已经建立个人账户的,记入个人账户的实际储存额和利息予以保留,同以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1995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按缴费基数的16%计算,记账利率按此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1998年7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计算。

4、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记账利率以复利计息。记账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项因素,每年上半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5、当年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记账利率为:本年记账利率*1.083*50%。参保人员退休(养老)后,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继续计息。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储存额对账单。

6、缴费年限间断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算,间断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合并计算。

7、从1998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跨省(统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向调入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8、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个单位或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手续,从死亡下月起,终止基本养老金的支付。

9、职工退休后出境定居,可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可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也可选择按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结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应在出境定居前选择决定。

对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养老)并出境定居的人员,除一次性支付统一制度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对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的工资。按上述办法结算时应扣除退休(养老)后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金额。

10、个人账户支付项目为:离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费和救济费;法律、法规规定应从个人账户中支付的其他项目。

(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社会统筹基金):

1、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构成:用人单位或业主缴费中扣除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利息;滞纳金;财政补贴;其他。

2、社会统筹基金的用途。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建立统一制度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固定调节金、依照政策正常调整的养老金,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后仍需支付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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