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储蓄存款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2013-08-23 08:57:45)
标签:

存款

过户

银行

取款

继承权

财经

分类: 经典案例

储蓄存款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是指存款人将自己在储蓄机构的存款通过一定的程序转让给他人或者由他人继承的行为。在我国过户这一概念主要适用于存款账户的承继,而对于存款账户的转让,实际上就是存单的转让,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这里我们暂不做分析。

存款的过户问题,在现实中非常常见,存款人死亡后其财产必然作为遗产有继承人加以继承,继承人既可以将存款人账户内的存款取走,同时,也可以将存款账户过继到自己名下,继续在银行存款。这些说起来似乎都很简单,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存款人的继承人如何确定,以及继承人应当怎样继承存款都是非常复杂的,因此可以说在这个问题上银行一不小心就可能当被告。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情况是:存款人的继承人较多,继承人之间对存款的继承权问题发生争议,随后,某个继承人利用存单将存款取走导致其他继承人无法继承存款,纠纷由此产生,此时其他继承人往往将银行推上被告席。这样一来,即使银行最终胜诉,也或多或少的受到了人力、财力以及精力上的损失。为此,一套完整的过户手续对银行来说实在是再必要不过的事情了。

我们这里有这样一则案例:

存款人李某于2000年在农业银行存入活期存款10万元整,20017月李某因病逝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其膝下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父亲去世后两兄弟对遗产分割问题发生了争执。20018月,哥哥李大利用自己掌握父亲存折以及密码的便利以父亲代理人的身份到农业银行支取父亲生前的存款。农业银行按照规定要求李大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李某身份证明以及李某存款的有关情况,李大均一一提交,但是,李大并没有向银行说明李某已经死亡以及该笔存款尚未确定继承人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农业银行按照正常的支取程序为李大办理了支取手续。20019月,李二发现父亲的存款已经被李大取走,于是便找李大理论,李大不但不将存款拿出反而将李二赶走。李二再向李大追款不成的情况下,反转过来将农业银行推上了被告席,按照李二的说法,李某的财产是继承权尚未确定的财产,银行应当在存款的继承权确定后再按照法定程序兑付存款,否则即属违法,同时也正是农业银行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李二的损失。因此,农业银行应当赔偿李二的损失。

那么对这个问题,法律法规是如何解释的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储蓄管理条例》第33条专门对此进行了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到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这一条规定的较为笼统,实践中的情况又是非常复杂的,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又对此作出了一系列补充性的规定,下面我们就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SPAN>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对因储蓄存款所有权发生的争议问题,涉及办理过户手续的具体规则进行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将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手续分成这样几种情况: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当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

二、存款人已经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的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者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者转款,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的,储蓄机构一概不负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没有向银行说明继承的事情,银行在不知道存款继承的情况下,就将继承人看成一般的取款人或者转存人,只要其提供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有效的身份证明、有效的存单、代人取款时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银行就应当为其办理取款手续或者转存手续。只要银行是依法办事的,对于以后继承人发生的争议银行不负责。

三、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者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者支付手续。

四、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者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

五、继承人在国外者,可以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书,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者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正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国建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六、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转归集体所有。

本案中,李大到农业银行取款,其名义是父亲李某的代理人。取款期间李大没有向银行透露有关存款继承的问题,银行对此一概不知,就将李大的行为看作一般的取款行为,并按照法定程序检查了有关证件、履行了相关手续。应该说这种情况与上述第二种情况相同,银行按照合法程序为李大办理取款手续,就不应该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本案中农业银行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实践中很多银行往往对存款过户问题持一种宽松的态度,甚至在取款人告诉银行有关存款继承情况后,银行仍然不按正常程序办事,由此导致纠纷的发生。尽管这样的纠纷在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几率较小,但是银行同样不能大意,特别是在今后金融业务竞争日趋激烈之际,每一份资金,每一份信誉对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银行应当对存款过户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前一篇:银行的银行
后一篇:存单如何质押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