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一场民办收养所火灾,7个小生命泯灭。导致6名官员问责,政府民政部门怠于履行职责饱受非议,社会争议质疑不断,促使民政部从政策上对民间收养政策放宽,各地纷纷建设和加强福利院的管理。亡羊补牢未尝不可,不过据笔者看来,弃婴问题大概并不能就此完结,新的问题恐怕还会产生。福利院包办了,弃婴会不会更多?弃婴归福利院管理那些病残儿未来的治疗和抚养会不会到位?沉重的社会负担是否该由政府也就是纳税人来承担?值得探讨。
被遗弃的大多数是病残儿,这些病残儿的生存,治疗,抚养,就业是一系列的事情,是沉重的社会负担,如何分配权责,需要建设系统化的社会工程管理。
笔者认为:要管好弃婴和病残儿,需要综合治理:防,治,惩,救,养,工结合或许能够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首先,应该把住生育关,少生不生病残儿:计划生育准生部门在办理准生证过程中应该宣传,告诫当事人如果患有遗传疾病建议不准生育或采取其他人工受精等措施生育,避免因遗传而生育病残儿。
第二,应该把住医院的壬辰检查和接生关。医院在壬辰检查中查处病残儿应该建议父母终止壬辰或者强制终止壬辰,不要让病残儿生出来达到优生优育。接生后发现的对生育病残儿父母登记另册并和民政,公安联网,一旦发现遗弃儿童便于查询。另外,对于那些没有抢救和养育价值的严重残疾儿,比如终生无法自己生存的脑瘫和小儿麻痹症等患儿,先天不足的早产儿。是否能够中止救护?这样表面看似乎是一种残忍,实际上既避免残疾儿自身终生依赖他人痛苦的活着,也避免成为父母和社会沉重的负担。对那些被遗弃在医院的病残儿是否直接送福利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不要让病残儿流入民间被遗弃,这是减少弃婴的根本。
第三,加强对遗弃婴儿者的惩处力度。遗弃病残儿,将救护和养育的责任推给他人和社会,这是做父母的不负责任的表现,是一种违法行为,社会上一旦发现弃婴,首先查询那些曾经生育病残儿的家庭孩子是否还在,教育他们自行抚养,发现有遗弃行为的。不再批准再生育,经济上给与处罚,以至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尝试让遗弃的家庭出钱归福利院给养和托养来保障儿童利益。
第四,加强对病残儿的社会救治,病残儿被遗弃多数因为高昂的医疗费让那些普通家庭难以承受。可以通过对因病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与救济和辅助,或者动员社会各医学院学生和研究机构,医疗单位志愿者的办法对于病残儿的救治给与帮助,降低费用让那些家庭养的起。而尽量让亲生父母抚养。
第五,宽容收养民间弃婴。养育弃婴是很沉重的负担,不仅是经济问题,更多的人工和情感问题,因此宽容民间领养弃婴和病残儿,可以减轻政府民政部门集中养育的负担和压力,民政部门给与那些领养的家庭一定补助或许比福利院对弃婴的养育更好。或者可以实行病残儿家庭将病残儿有偿托管或寄样在私人收养所或私人家庭。因为这些特殊人的生存确实会给公民家庭带来极大的困扰,管护困难也是一些人遗弃婴儿的原因。对于热心救助从事慈善事业的公民和个人应该给与一定的名誉鼓励和物质奖励,因为他们是在代行政府职责。
第六,关注弃婴和残疾人就业,社会对于救助,安置弃婴,孤儿,残疾人的企业给与减免税收,低保补助等各项优惠政策,让他们能够体会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自食其力回报社会。
治理弃婴和病残儿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完全用财政拨款用纳税人的钱来养育和承担那些本应该由生育者承担的责任,并不妥当。社会帮助那些弃婴找到自己“父母”自己的“家”,或许比多建福利院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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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袁厉害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讲,她对于弃婴既没有法定监护义务也没有约定监护义务,捡拾弃婴属于紧急避险,抚养弃婴属于无因管理,她代那些遗弃婴儿的人和社会福利机构履行了本不应该由她用个人财产承担的义务。 那些应该履行义务的人和机构负有从经济上补偿袁厉害抚养费的义务。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超出她管理能力的过失导致的火灾。从她本人没有犯罪动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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