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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造假古代周唐宋杂谈 |
分类: 往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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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果实未成熟严禁入市场
古代商品经济虽然不断发展进步,但食品保鲜和储存技术并不发达,大多数蔬菜、水果、生鲜受到时令和地域的限制,流通不广泛,利润也有限,因此利用食品投机牟利的案件很少。
尽管如此,考虑到食品安全关系重大,国家仍然作出特别规定。《礼记》记载了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这大概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市场管理的记录:“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
这里所说的“不时”,意思是未成熟。可见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未成熟的果实引起食物中毒,从周代开始,国家就严禁它们进入流通市场。
而且,为了杜绝商贩们为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国家还规定,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也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唐代:有毒食品致人死亡 所有者被判处绞刑
唐代严格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由《唐律疏议》可知,一旦某种食物变质,已经让人受害,
那么所有者必须立刻将其焚烧,否则要被杖打90下。如果不毁掉有害食品,反而送人甚至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致人死亡,则要被判处绞刑。食品的所有者由于疏忽,误使别人吃了本应被焚烧但未被焚烧的有害食品造成死亡,也要按过失杀人罪来处罚。
宋代:食品市场很繁荣行会来把质量关
(文章来自《文史博览》2011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