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谈谈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垄断现象

(2022-09-14 14:15:53)
标签:

产权交易

垄断

垄断经营

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

分类: 干平谈拍卖

谈谈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垄断现象

 

 

当前市场上的垄断的行为林林种种,而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凭据部门法规对国有资产处置市场实行垄断,是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

一、国有资产交易有关规定出台的社会及市场背景

1、国有资产急需快速处置的社会背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关键阶段,国家进一步发展需要甩掉包袱、轻装上阵,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办大事,因此,大量资产价值不大、经营情况差、负担沉重或者是淘汰、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需要转让、处置。形势需要更多的处置方式、处置平台和适合形势需要的新的交易方式。

2、国有资产处置手段缺乏的现实状况。一方面需要处置的资产巨大、时间紧迫;另一方面,处置手段和方式有限。在当时,拍卖是其中主要形式。虽然拍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但由于“拍卖法”的规范,处置程序有一定的法定周期,形势需要有快速的处置方式。产权交易是这个历史阶段的产物,而国资委规定的交易主要是国有企业股权。

3、产权交易机构的协议转让、挂牌、拍卖三种交易方式,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国有企业股权处置速度,主要是挂牌交易,其交易方式规定,挂牌资产只要一人报名即可成交。为了规范行为,上海工商出台了交割单制度,并在全国推广,随着时间的推移,交割单成了国有企业股权交易垄断的“护身符”。

经过二十多年演变,虽然国有股权交易方面的规定已经从国资委扩大到财政部,但所有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产权交易是处置国有资产的是唯一形式、产权交易所是唯一处置机构。但事实上,产权交易机构依据部门法规,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近亲繁殖垄断市场的典型、市场经济中的怪胎。

 

二、我国国有资产交易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而产权交易由一个机构垄断的问题却始经没有引起重视。

从产权交易机构成为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平台,实现市场垄断到现在,二十多年过去,国有资产处置市场和产权交易机构本身均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产权交易机构及其交易方式存在根本变化和不适:

1、国内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所有制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已经从原来的事业编制,实现了公司化改制,成为货真价实的企业,已经不足以独自承担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工作。同时,近年来,产权交易机构近亲繁殖,快速成立下属于机构,直接取代社会中介机构从事交易活动,并且收取佣金,一棍子同到底。值得一提的是,长期以来其费用和佣金的收取没有政府主管部门许可文件和规定。产权交易机构的所有制性质和企业化运作尤其是直营性质,已不足以证明其有资格承担国有资产处置唯一平台的重任。

2、产权交易的内涵和外延均发生了变化。产权交易机构承担的处置资产已经由最初的国有企业股权已经扩大到债权、产权甚至实物资产,但产权交易所极其所属机构显然不具备处置这些资产的能力,如尽职调查,资产处置前、中、后的系列排摸、清楚瑕疵等工作,而这些工作恰恰是确保国有资产处置质量和保证委托人、陌买受人利益的关键所在。

3、产权交易机构的三种交易方式已经呈现明显的不适应。产权交易机构协议转让、挂牌、竞价三个交易方式中部分交易方式既不利于处置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也缺乏透明度,没有监督,给围标、阻止进入竞价程序带来可能,到了重新审视、调整或取消的时候。协议转让、挂牌交易制度应该废除或者更新换代,赋予新的内容和规范。

4、产权交易的法制环境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当今,垄断已成了阻碍经济发展的障碍物,和市场经济的重苛。从中央到地方,反垄断已成共识,国有产权交易继续现在的垄断状况已经严重阻碍市场的健康发展,有违市场经济原则,垄断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问题得到解决,回复市场本来面貌。

 

三、今后国有资产处置的几点建议

1、国有资产处置应该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国有资产价值巨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其处置仅靠部门行政法规规范,不但层次低,部门法规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明显,同时因为涉及经济利益,部门法规已经成为依附于政策保护下人群谋取利益的保护伞,已不足以证明公允和公信力。市场强烈呼吁公平竞争和法制,盼望早日出台国家层级的法律法规,以取代现行的部门法规。

2、对产权交易机构及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改变事实上存在的管理空白。目前国内产权交易缺乏或者说根本没有监管,事实一次次证明,垄断交易且缺乏监督,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因为缺乏透明度、缺乏竞争、缺乏监管,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现象的出现,这不是危言耸听,没有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老虎屁股摸不得,产权交易机构事实上是法法律法规尽管的真空地带,包着掖着,早晚要出大事。 作为事实上的交易行为,市场许可应该归属于商务部门,交易行为应该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收费,应该由物价管理部门许可,不能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3、产权交易机构不能具有双重身份。按法规本意,产权交易机构是一个平台,对进场交易的机构及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只能收取管理费,而不能收取其它费用,更不能自营。但目前由于垄断,其不但收费且收取的各种费用远远高出实际从事资产处置的中介机构,而这些收费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和许可。更为严重的是,现在围绕国有资产处置的各种形式的交易,大多数已经由产权交易机构及附属机构进行,是事实上的自营。产权交易机构已经集“裁判员、运动员”双重身份为一体。造成这一切的原因在于部门法规事实上的保护伞,重一点也可以说是滥用行政权,不正当竞争。

4、国有资产处置应该引进竞争机制。希望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打破一家独大、垄断经营的局面,允许并引进符合规定的市场主体参与交易,通过公平竞争,既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有利于廉政建设,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国家推动的“放管服”深入推行,有利于更多的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中介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这对促进市场发展、社会稳定、国有资产增值而言是多赢。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