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荒唐至极的偷窥强奸罪,能这样判吗?

(2009-04-15 23:08:27)
标签:

法律

强奸罪

犯罪预备

刑法

犯罪行为

成都

杂谈

分类: 热点问题

    今天看到一令人震惊新闻,说成都一男子爬树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获刑一年。据《华西都市报》及《大河网》等报道,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去年4月17日晚,李某酒后潜入刘某家欲行不轨,爬上树伺机行动,却在等了4个多小时后的一阵电闪雷鸣中,被刘某无意间发现。李某知事情败露,跳下树逃回家中。次日早上,李某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走。面对民警,李某坦白了他爬上树的主观意图,并表示悔意,希望法院从轻处罚,近日,新都法院判李某强奸罪获刑一年,缓刑一年。
    可能是为了平息公众的质疑吧,报道中就找了一个川大法学院副教授莫晓宇来证明法院判决的正确性,莫教授认为,从刑法规定上讲,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而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打击起点,就是从犯罪预备状态时开始的,李某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强奸罪。法院的判处结果并无不当之处。今天《华西都市报》又报道,记者从新都区法院了解到,李某曾当庭承认,在天气突变前,他曾两次闯入刘某家想强奸刘某,后来担心事情败露,才翻墙逃走。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基于李某供认了他有闯入刘某家的情节,又因为天气突变中止了犯罪行为,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是合理的。专家观点果然不同凡响,以犯罪预备形态来定罪,不要说是李某,就是谁都有可能获罪的。
    这个案子,历经近一年,才获判,肯定是有其原因的。如果事实清楚,法律条文在那里,本应该早就了断的。我想可能大部分人认为这根本不算什么有罪的,人家根本没有对女邻居侵犯,最多也只是吓了女邻居一下,要判应该判他吓人罪,可是我国刑法没有这项罪。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按说他的行为最多也是犯罪未遂,凭什么能判他强奸罪?凭主观意图就能定罪吗?今后刑法恐怕要加一条“偷窥强奸罪”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还没有这些行为就被判一年,好像法官是根据他面对民警所谓坦承“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才判的,但他这话是什么条件下说的,我们不得而知。有网友就指出,估计那个傻瓜也是进了所里被一顿揍才承认的。李某供认了他有闯入刘某家的情节,这最多也是私闯民宅啊,但是就靠他自己的这种供认就可获罪吗,是不是因为已经关了一年才判呢,是否明知不能判因为怕人家告才判呢?引起大家质疑是理所当然的。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第一次看到远隔数米的强奸罪,也第一次体会了传说中的“鞭长可及”。你莫教授也可能有罪,因为你也随身携带着作案“工具”,具备作案动机,你如果对女性看几眼,是不是也有强奸的预备形态呢?一个北京来的大官,把一个幼女往男侧里拖,那是酒后失德;一群脑满肠肥的家伙与一些不到14岁的小女孩强行发生性关系,那是嫖宿幼女;现在一个倒霉的色鬼在离受害人数米甚至十几米的树上偷窥女邻居,那是偷窥强奸!这法律已经被一些人玩弄在股掌,也太荒唐至极了。按照偷窥等于强奸这种逻辑,今后是不是谁手中有一把菜刀、一把斧头也可以获罪呢?是不是今后谁对一位街上的美女多看几眼也有罪呢?今后如果偷窥也等于强奸罪了,都可以这样莫须有的获罪,这社会会怎么样呢?
    可以说,这个案子是:色鬼酒后偷窥,法官荒唐断案,教授胡乱点评,百姓获罪莫名。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