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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1.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投资收益”
3.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从置换资产的成本中剥离出来计入“应收款项”
4.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提的利息,借记“应收款项”,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5.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公允价值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这些处理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一个关于交易价格和公允价值的把握的问题,我们以比较容易看出问题的债券为例。
1月1日,购买债券:面值和成本均为10000元(税费省略),该债券半年付息、一次还本,应做如下处理:
假如现在到了6月30日,由于债券是半年付息的,我们应该计提债券的利息,并且确认投资收益,应计提利息100元,做如下处理,
并且在6月30日,我们应该按照债券的公允价值对债券进行调整。我们现在思考一下,债券现在的交易价格是有范围的。首先它应该不会低于0,这个方面不用解释,其次它不应该高于我们未来要收回的价值就是本金和利息的合计额,这里就是10100了,如果此时债券的交易价格是10050,我们是否应该做如下处理呢:
这个处理是不是正确,答案是不正确。
现在××债券交易价格的构成,应该反映它的未来收益、投资风险、资金时间价值等等,那么就是说现在债券的交易价格应该是含有我们上面记为应收利息的那100元利息的。就是说如果你此时再买债券,由于了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100元,债券的价值上升了,随之它的交易价格也应该上升,如果此时反而呈现下降,那应该是债券的风险等其他方面引起了债券价值的下降,但这100元利息是肯定存在的。如果我们此时再购入该债券面值10000元,但是实际支付10050元,我们肯定如此记录:
因此此时债券的交易价格是10050的话,它的公允价值应该是9950。
如果这时我们按照10050调整,在资产负债表上,关于债券的这100元利息,就在应收款项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中重复反映了。如果大家没有看清楚,那么我们在上面那个错误的调整下再进行下面的处理,比如7月5日我们收到了100元利息,我们做如下处理:
这个时候关于××债券的账面价值是10050,可是我们未来能收回的最大的金额只有10000,所以,我们在期末调整的时候,一定不要忽略债券交易价格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未支付的利息,取得债券交易价格后,应将这一部分利息剔除,用剔除后的余额作为债券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沿用上例,我们应该做如下调整:
这样我们看出,虽然债券的交易价格上升了,但债券的实际价值实际上是下降了,另外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其成本就是购入债券时,支付的全部对价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和支付的税费后的成本,债券的其溢价和折价实际上是包含在成本中的,但是由于是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不用调整和摊销溢折价。
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调整时公允价值的取得问题,对股票也是同样的,股票价格中含有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也要扣除掉,这个不能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