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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聚落形态与聚落相互关系

(2008-11-22 12:10:31)
标签:

聚落

社会组织结构

自然环境因素

城址

房屋建筑

黄河流域

杂谈

分类: 考古史料

第三节聚落形态与聚落相互关系

 

  一、聚落整体布局形式

  1. 房屋建筑的空间组合

  在一个聚落之内,往往可能存在着多种形式的房屋建筑,尤其是面积大小和结构形式不同的房屋类型。这些不同形式的房屋建筑往往由于其性质和作用不同,在聚落中分别占据一定的空间位置。而它们在空间上的分布并非无序,而是按照一定的秩序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了聚落的核心区域——居住区。

  特定功能的房屋建筑往往被置于聚落居住区内的特定位置,而不同类型尤其是面积大小和结构形式不同的房屋建筑则往往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所以它们经常占据着各自不同的空间位置。但是,这些类型有别、功能不同的房屋建筑之间并非毫无联系,常常又以某种特定的原因、特定的方式有机地联系起来,构成特定的空间组合形式。在同一聚落内部,如果同时存在着大、中、小型三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它们往往按照一定的比例组合成一定的空间布局形式。其中小型房屋最多,中型房屋次之,大型房屋最少;而大型房屋一般则居于显要位置,若干中小型房屋构成的组合群体就位于大型房屋建筑的附近,从而共同构成一个以大型房屋为核心的房屋建筑群体。有时,在一个聚落内部可能存在着几个大型房屋,以每个大型房屋为核心分别构成若干房屋建筑群体,而各群体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空间间隔,分布在居住区不同的空间位置上,共同构成了聚落的居住区。也就是说,尽管不同类型的房屋功能有所区别,但它们在聚落内的空间分布却是有序而相互关联的,同一建筑群体不同房屋类型的使用者之间可能存在着更为密切的社会关系,而不同建筑群体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则可能相对疏远一些,从而揭示出一个聚落内部可能还存在着若干基层组织群体。

  在聚落居住区范围内,往往还有其他一些设施,如哨所、窖穴(群)、圈栏等,这些设施在空间分布上一般都从属于特定的房屋建筑,反映出它们与这些房屋建筑或建筑群体之间的内在联系。

  2. 居住区与聚落布局

  房屋建筑是构成聚落的核心要素,而以房屋建筑等按一定的空间分布方式构成居住区则就是聚落的核心区域所在,并决定着聚落的布局形态。在通常情况下,聚落的布局规划基本上都是以居住区为中心而展开的。

  大量的考古发现表明,史前聚落在布局方面一般多是由居住区、墓葬区、制陶区等几个部分构成。而且,在聚落布局中其他部分明显处于从属地位,都是围绕居住区而规划设计的,尤其墓葬区的规划往往还与居住区房屋建筑群体组合存在某种联系。陕西临潼姜寨遗址仰韶文化早期的聚落布局就充分揭示出这一特征 (12)。居住区范围内存在五组分别由大、中、小型房屋构成的建筑群体,并有分别附属于这些建筑群体的其他设施
(13)
。居住区周围建有环壕设施,把居住区与其他部分区分开来,并在环壕出入口处或环壕外凸部分内侧设有哨所类防卫设施。在环壕外侧围绕居住区则是墓葬区所在,已发现三片相对独立的墓地。考虑到现代村庄所压以及聚落被破坏的部分,人们一般认为可能还应该有两片墓地存在,与居住区的房屋建筑群体相互对应。成群的公共制陶区也设在环壕外侧靠近河流一侧,以便于生产用水。而单个的陶窑则位于居住区某一特定的建筑群侧
近,应是附属于该建筑群的专用陶窑。其他生产区域农业生产区等一般都应在聚落的周围地带,但有关的生产设施或遗迹却不易发现。

  尽管各个聚落的布局结构有时也存在着一些差异,特别是墓葬区的布局规划,但聚落的布局始终都是以居住区为核心的,墓葬区、制陶区等皆围绕居住区分布。当然,有时也会出现墓葬区与居住区分离的现象,这可能与社会集团规模的扩大有关。

  3 .聚落整体布局形式

  在单个聚落形态研究中,除聚落内各种遗迹的形态、聚落布局或聚落内部各种遗迹的相互联系方式外,聚落的整体布局形式也是重要的研究内容之一。而影响聚落整体布局形式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自然环境因
素,包括地理位置与地形地貌;另一是人文社会因素,即社会组织结构等 (14)

  自然环境因素除了直接制约和影响聚落的房屋建筑形态以外(参见房屋建筑的分类与意义一节),对聚落整体布局形态的影响几乎也是随处可见。其中大环境或宏观地理位置是形成聚落布局形态区域特征的主要因
素,甚至决定着聚落整体布局形态的发展道路和方向。我国黄河流域与长江流域等不同地域的聚落形态始终都存在着一些宏观方面的差异,其中黄河流域多台地、台塬和平原,往往便于规划设计,聚落的整体布局形态一般都比较规整,为其他地区所不及。尤其在史前城址方面,黄河流域不仅平面规划较为规整,而且筑城技术也最为发达。内蒙古中南部长城沿线一带多山丘,又处在沙漠草原与黄河流域的接壤地带,所以军事防御性质突出的山城比较常见,筑城技术简单,往往因充分利用断崖等自然地形而使城垣设施不完整。而长江流域因丘陵、土壤(黏性大而持水力强)及水热条件的影响,城址平面多不甚规整,且筑城技术也不甚发达 (15)。聚落遗址所在小环境(微观地理位置)亦即地形地貌则直接影响着聚落的具体布局形态。如河流或道路两旁的村镇多呈长条形,山坡上的村落则常常按等高线呈弧形排列,台地、台塬及平原上的聚落往往容易形成圆形、方形或二者的变化形式,从而使聚落呈现出多样性的整体布局形态。

  人文社会因素也会对聚落的整体布局形态产生重要影响。从考古发现的情况来看,史前聚落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区域。甚至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也存在着明显的规划布局特点,尤其是居住区和墓葬区。许多聚落的情况都表明,在同一聚落的居住区内,房屋建筑等设施往往相对集中地成组、成群分布,不同的组群之间一般可能存在一定的空间界限。墓葬区也是如此,或如姜寨聚落那样,墓葬区是由几个相对独立的墓地构成;或者墓葬区只有一片墓地,但仍可分为若干不同的墓群。无论具体情况如何,但都说明了一个问题,即聚落的布局形态通常都是按照一定的需要而预先规划设计的,甚至明显是按照聚落内部的社会组织结构规划设计的,其中也应包括婚姻家庭形态的影响。进而,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在社会组织结构与聚落布局形态的关系中,社会组织结构是决定聚落布局形态的原因,而聚落布局形态则是社会组织结构导致的必然结果。正因为如此,所以聚落形态就成为研究社会组织结构的有效途径,聚落考古学也就被视为社会考古学的一种方法。若再考虑到以农业为基础的经济因素,三者的关系则可如斯表示:经济基础社会结构聚落形态。

  二、聚落形态的结构类型

  聚落的整体布局形态受到自然和人文两大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而这些因素在具体每一个聚落中作用程度却是有所区别的。有时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较为明显,有时人文社会因素的作用则比较突出,有时还存在着两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现象。这样,聚落的整体布局形态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差异,从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聚落形
态。

  从自然环境因素方面来看,聚落遗址所在小环境亦即地形地貌对聚落整体布局形态的影响作用较为明显,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聚落形态的结构类型。根据已有的发现,大致可以划分为山地型、丘岗型和平原台地型等不同类型。所谓山地型除一些低矮的山丘外,也包括黄土高原地带一些峁、梁上的聚落等。山地型聚落的整体布局形态受自然地形的影响作用甚为明显,聚落的布局规划充分利用了自然地形的特点,整体形态往往不甚规整,在内蒙古中南部及黄土高原地带比较常见。所谓丘岗台地型,通常主要分布在山地向平原的过渡地带,聚落的布局规划自然也需要考虑所在丘岗的地形地貌,尤其在建造聚落防御设施时往往也充分利用了丘岗的特点,如龙山时代就有一些因下切丘岗边缘或加高修整丘岗而形成的台城遗址,山东章丘的城子崖城址和浙江余杭的莫角山城址即是如此。所谓平原台地型,主要是指分布在平原或河流两岸比较平缓的阶地上的聚落遗址,因地势比较平缓而便于聚落的布局规划,聚落的整体形态一般比较规整,例如陕西临潼姜寨仰韶文化早期的聚落;即便是城址,除城垣耸立于地面之上外,城外往往还存在深陷的护城壕沟。

  从防御设施的有无及形式来看,则存在着无壕聚落、环壕聚落和史前城址等几种类型 (16)。这种形态上的差异则充分体现着人文社会因素即战争以及社会组织对聚落结构的强烈影响。从经济、技术及文化与社会发展的角度分析,在采集狩猎经济条件下,尽管导致集团间暴力冲突——战争的因素可能存在,但也不致达到异常频繁而惨烈的程度,以致日常不得不加以防范。所以,在人类走出穴居而开始营建聚落时,最初普遍出现的聚落形式一般可能都应是无壕聚落。后来,随着农业生产经济的发展,人类对具有农业效应的可耕土地的依赖性日益增强,定居的社会意义愈来愈显重要,而且导致战争的因素也在不断增加,最终达到了日常不得不加以防范的程
度。在技术及经验等因素的制约下,最早出现的防御性聚落一般可能就是环壕聚落。进而,随着战争的发展及战争形式的演变,战争的防御形式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于是又出现了防御性能更为优越的城垣设施。当然,这些聚落类型的出现时间虽有早晚,但并非它们不能同时存在。事实上,在史前城址出现以后,还有大量的无壕聚落和环壕聚落存在,所揭示的可能是社会组织结构的日渐复杂以及聚落的不均衡发展特点。

  从聚落尤其是居住区的平面结构来看,似乎可以划分为分散式、一体式和内外二重式等几种不同类型
(17)
。所谓分散式,就是指在同一聚落遗址中,居住区相对比较分散,甚至相互之间存在着非常明显的界
限。有时这种界限是通过自然地形来反映的,如郑州大河村仰韶文化的聚落遗址就是以一条沟道为界分为东西两个部分;有时则是以人为的界限反映出来,如内蒙古林西县白音长汗兴隆洼文化的聚落和敖汉旗西台红山文化的聚落都是以环壕设施把居住区分为相互独立的两个部分。所谓一体式,就是指聚落内部虽然存在若干不同的建筑群,但却被统一规划在居住区的范围内。如内蒙古敖汉旗兴隆洼遗址的兴隆洼文化聚落和陕西临潼姜寨仰韶文化早期聚落等,所有建筑群体都被共同的环壕设施环绕在同一区域范围内,聚落的居住区呈现出一体化的特点。而所谓内外二重式就是指聚落的居住区以人为界限分为内外两个部分,其人为界限或为环壕,或为城垣。例如西安半坡仰韶文化早期的聚落遗址很可能就是以环壕设施为界,把居住区划分为内外两个部分,而且内外环壕所环绕的部分都有房屋建筑存在 (18)。龙山时代拥有内外两重城垣设施的城址也不乏其例。这些聚落类型所揭示的很可能就是聚落内部组织结构的一体化程度等。

  上述几种聚落类型的划分标准或方法,分别从不同角度反映出自然环境因素和人文社会因素对聚落形态的影响,而每一种划分结果则都能够从一定角度突出反映某种因素的影响程度及作用。若仔细分析,影响聚落形态的因素或者说聚落形态的形成原因,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从聚落整体布局形式到房屋建筑形态等均有明显反映;第二,经济技术因素的影响,即生产方式及技术发展水平也会影响聚落形态的形
成,如城址的出现就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与筑城技术的支持;第三,社会组织结构因素的影响,其中社会集团规模及其内部结构都会影响聚落的规划布局;第四,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这种文化传统能够导致特定地域内不同时期的聚落形态常常具有一些共同特征;第五,人文环境因素的影响,任何一个聚落的规划布局都不可能不考虑其周围人文环境因素的存在,聚落的防御设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适应周围人文环境因素的具体方式之一。不过,影响聚落形态的因素往往是交织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制约聚落形态的综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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