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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

(2012-07-08 16:05:11)
标签:

计划生育

超生

杂谈

分类: 精彩博文

超生罚款 不该是笔糊涂账

来源:天津网-数字报刊  关键字:社会抚养费;超生游击队;罚款金额;利器;田亮  作者:邓晶龙  2012-05-16 07:18

 

都说计划生育政策重要而敏感,到底有多敏感,看看体育明星田亮近来的尴尬就知道了。作为政府公职人员,田亮在香港生二胎一事持续发酵,不仅媒体追访其是否算超生,随之而来的超生罚款问题更引起了不少人的兴趣。有媒体估算,全国每年的超生罚款金额可能超200亿元,且去向不清。由此,又有人讨论起超生到底该罚多少钱,罚款用在了什么地方等。

  所谓“超生罚款”,就是社会抚养费,是我国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上世纪80年代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叫“计划外生育费”,本世纪起统一改名“社会抚养费”。从行政处罚变为行政性收费,收费名称的演变本身也体现出收费定性的变化。现行的社会抚养费政策执行多年,近年却成了争议的焦点——

  比如,一些明星、名人、富人屡赴境外生儿育女,经媒体报道后引来质疑。是不是社会抚养费定得太低,才让这些有钱人压根不怕罚款,为了儿女满堂就可以想生就生?而社会抚养费各地标准的悬殊也让人惊讶。有记者调查,有人在温州超生,社会抚养费最高交到上百万元,北京的一位“超生教授”则交了20多万元,而在中西部的一些农村,给村干部交几千元就可过关。还有,每年全国到底有多少人超生,收了多少社会抚养费,这些上百亿元的收费都用在了什么地方?

  作为我国执行多年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一向被称为“天下第一难事”。由于牵动的利益太多,所以出现上述的争议也不足为奇。其实,这些有关社会抚养费的争论,归根结底是一个公平的问题。

  所以,对于我国目前的基本国策,首先必须做到政策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名人富人,还是流动人口的“超生游击队”,都得照章办事,这也是对绝大多数遵纪守法的普通人的尊重和公平。其中,对名人富人更应该加倍处罚,通过经济、行政、司法多管齐下的方式,减少类似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

  其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需减少弹性,标准相对统一透明。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我国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自定。由此,以本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有的省市收费数固定在3倍,有的省市收费数设在310倍之间,有的甚至只规定了下限不低于7000元等。显然,这样的收费标准过于混乱,缺乏公平性。这不仅给执法人员留下了“寻租空间”,导致随意增减收费额度的“人情案”“关系案”的出现,也让个别“超生游击队”有空子可钻,致使“超生移民”的出现。

  因此,作为计划生育的政策“利器”,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应该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相对统一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目前,各地的标准悬殊到相差几十上百倍,这不仅对收费较高的发达地区居民不公平,同时也使得政策的威力大打折扣,有损于政策的严肃性。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纳税人意识越来越强,对这些动辄几万几十万元社会抚养费的去向也越来越关注。有媒体估算,每年内地各省市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超过200亿元。按照国家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可是,这笔数额庞大的收费进了国库以后到底用在什么地方,记者采访时有关部门一直未予回应。按理说,超生二胎的社会抚养费每年收了多少,用在什么地方,应该属于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范畴。有关部门不必三缄其口,这个账本的公开和透明,其实更有益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广。

归根结底,在目前的人口形势下,作为超生罚款的社会抚养费,该不该收并不是个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收、收的钱用在了哪里。收费要做到公开透明,让老百姓心明眼亮,自然能得到认可。所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该,也不能是笔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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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水王子田亮违法生二胎,挑动了大众本来就很脆弱的神经,计划生育政策难道真的是针对“穷人”的政策?名人、富人为什么都可以生二胎,难道真的是钱所能解决的事情,再大的事情都不是事情?对于大部分名人、富人来说,既然要超生,就不怕你的罚款,要多少,交多少,交完了干脆理直气壮地超生。这样一来,“超生罚款”就变成了“交钱超生”,从某种意义上说,名人、富人的超生行为仿佛因此有了合法性。而更为严重的是,名人、富人可以用钱在政策、法律上讨价还价,这在整个社会上树立了极坏的样板。

事实上,“依法缴纳抚养费”已经成为富人超生的合法“门票”,只要有钱且不怕罚款,就可以公然超生。继续单纯以提高社会抚养费数额作为严惩富人超生的手段,实际已经等同于掩耳盗铃。曾有媒体报道,某影星在接受采访时,当记者问“什么是你理想中的快乐”时,其回答:有漂亮的房子、几个小孩、几条狗。我有条件、有能力培养,为什么不生呢?看看吧,这种“为什么不生”的能力说白了就是财富能力,就是支付高昂社会抚养费的能力。 从田亮违法生二胎事件,引出一道由来已久、屡受公众指责的现实问题却不能回避,那就是名人富人的超生问题。一些名人富人自恃财大气粗,置国策于不顾,公然超生,严重损害了国策的严肃性,也践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执行国策问题上,没有任何特殊公民。无论名人富人具有怎样的抚养能力,或许能提供更优质的教育,但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不仅仅针对于某一个群体,而是所有的公民,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基本要求。因而严惩超生者,这是追求社会公平的应有之义。 那么,怎样堵住名人富人“超生门”?“治乱需用重典”,治理名人富人超生乱象就该重典惩治。早在2006年,广东省委党校教授郑志国在《广东省情调查报告》中就针对名人富人超生问题提出“经济处罚对他们没有约束力,行政处罚也不适用,对这类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在经济杠杆调剂不能足以使人产生敬畏时,司法介入应是一种有效方式。回到田亮“二胎事件”,有关方面不妨视情提请司法介入。当司法惩治能让人“不寒而栗”时,禁止超生也就真正成了“高压线”。

 

 

 

尽管没有准确的数字,但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巨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在“收”的方面,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具体操作办法是全部上缴县级财政,由县财政上缴国库。在“支”的方面,计划生育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在实践中,地方财政难以保障计生经费的情况并非个案,截留、挪用、挤占社会抚养费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北京市,记者了解到,除了市里下拨的财政经费,各区县也有经费支持。以海淀区为例,“近几年,陆续由区政府出资出台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等多项区级利益导向政策(指计划生育惠民政策),区领导还多次勉励我们计生部门要献计献策,让计划生育家庭享受更多的优惠,区里对此非常支持。”海淀区计生委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年,海淀区在原有十多项计划生育惠民政策的基础上,又开始执行三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包括将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困范围从低保家庭扩展到城乡低收入家庭,帮困标准由每户1000元提高至5000元;为年满65周岁的独生子女特扶家庭父母每年增发养老补贴金(65-74周岁每人每年2000元,75周岁以上每人每年5000元);为基层计生专干进行一年一次全面健康体检。这三项政策,海淀区政府每年将投入400余万元。

据了解,在一些经济发达区县,财政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成问题,而且对计生资金的财政监察力度相对较大。有些地方实行社会抚养费“票款分离”,即由计生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告知缴款专户账号,之后由当事人直接将款交至银行,基层计生人员对款项不经手。

就在富裕区县计生办说自己早已过了“抓大肚子”的时代,开始往“人口服务”角度去“转型”时,不少贫困地区却是另一番景象。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费、社会抚养费等预算外资金占整个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60%以上,目前,基层计划生育部门面临资金来源减少和支出项目增加的双重压力。

“原来主要靠农业税、农民建房罚款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来维持基层组织的运转,农业税减免取消了,现在农民建房罚款也被禁止了,村镇的经济来源受到了严重影响。”江西省某县级市审计局工作人员李女士说,有的县乡经济基础相当薄弱,是“吃饭财政”,甚至还吃不饱,拖欠干部职工工资。在此情况下,计生工作必要的经费就难以保障。

这就不难理解,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社会抚养费收支分离,一些地方财政依然按比例返还。比如,山东省规定社会抚养费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计划生育部门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四川省县乡社会抚养费占计划生育投入的40%~70%;云南昭通地区将社会抚养费的92%返还基层;深圳市罗湖区在社会抚养费中提取10%作为“生育关怀”专项经费;江苏省泰州市规定各市(区)提取上年度社会抚养费总额的15%以上用于启动生育关怀基地项目。

更有甚者,为了多“创收”,调动基层计生人员的积极性,一些县级政府甚至明文规定,允许乡镇、村一级计生专员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提成”。

社会抚养费,究竟应该用在哪儿?“实现对社会、资源、环境的补偿,这种说法太空泛,社会抚养费,应该用于整个国家的计划生育事业,比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帮扶等等。现在中国主要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需要政府下很大工夫。”湛中乐表示,政府机关有义务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情况,满足公民知情权,“不能用来养活某些队伍,要还社会抚养费制度设计的本来面目。”

湛中乐同时还提出,社会抚养费制度只是一种过渡性措施,从过去强硬的“一胎”政策过渡到自然调节。在实际执行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乱象丛生。从长远看,社会抚养费应当废止。

在国外、境外超生,罚款吗?

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国家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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