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谬:法院竟成了"临时性强奸"他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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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江枫
浙江在线10月29日报道 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知法犯法,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最终难逃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后悔不已。10月29日,南浔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生效判决,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天下之大真是无奇不有,即意犯罪让这个"临时性强奸"诞生了,到底谁是他妈呢?当然是这个高明的法院了,所谓的"Everything is possible!",用赵本山的话说就是"这个真的可以有"!
对于这个即意犯罪江枫也不是很懂,上网查了一下,对即意犯罪这个词我们看不到一个明确的解释,所以江枫咨询了作客江枫民生观察室的陈以轩律师,陈律师说"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这是法院根据情况而决定的,即意犯罪在陈律师的法学学习室没有听说过这个概念,所以说这个即意犯罪是法院作出的临时决定,是法院让这个即意犯罪得以出现,对于量刑,这个在法庭上也是不能辩论的,检察院也没有建议权,我们国家这个制度设计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这样腐败的空间也就大.
法院给出的这个答案真的是出乎所有人的意料,现在的犯罪也可以临时犯罪了,那么以后有人杀人了,说自己是临时想起的,再自个首,是不是也会被量以如此轻刑呢?作为两名警务人员,在被害人不清醒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分别的强奸,分明是两个人轮奸的,法院为什么不按轮奸罪来判呢?
因为自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就会作出这么轻的判刑,真的是让人难以理解,两人进行轮番强奸,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这又是怎么得到的呢?不知道他们两个人是不是以金钱堵嘴,也不清楚他们两个到底是不是临时性起,而对其进行"临时轮番强奸"?
南浔法院作出的这个判决真的是应该全国性地推广啊,我想那将会得到广大犯罪分子的热捧,到时候谁想犯罪了,来个即意犯罪,来个临时性的想法,再有积极一些的弄个自首,那么这几个行为加起来会减刑六七年啊,再弄个关系,找人说句话,拿点钱,岂不是轻松搞定,连蹲号子都不用了吗!
我们无法知道他们是不是通过了某种关系才被处以强奸罪的最底线的轻判,因为强奸最低量刑是三年,但是本案中涉及到两人轮奸其实可以判处十年以上的刑罚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中的第四条“二人以上轮奸的”可以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法院为什么就没有给这两位知法犯法的警务人员定为轮奸罪呢?难道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才被定为强奸罪的吗?让人费解。
陈以轩律师说假如另外一人没有强奸而只是协助就不构成轮奸,这个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但在这则案子中,我想两个人不可能是一个协助,另一个实施的强奸,因为被害人已经处于不清醒状态,还用什么协助,难道其中的一个人不懂得如何房事不成?简直笑话一样。
“即意性犯罪”“临时性强奸”当法院成为他们妈妈的时候,谁敢不听话,谁又敢来招惹,后台是法院大人,人家有权,说什么就是什么,对于如何量刑,就连检察院也没有建议权,我们小老百姓还敢说些什么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腐败的空间岂能不大?自由裁量,这正是法官们腐败的罪魁祸首。重庆打黑法官被拘多少,什么原因,不就是国家给他们的权利太大吗?罪犯在他们的嘴里都能变成好人,还能不腐败!
国家的制度设计让法官们有了很大的裁量权,这也正是“临时性强奸”出现的原因,更是让“即意性犯罪”成为可能。这个判定的出现,笔者认为不是社会的进步,而是社会的倒退,我们不难想象当一件又一件的犯罪案件被当作“即意性犯罪”来判定的时候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这真的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不管“即意性犯罪”的出现是不是荒谬,但法院成了“临时性强奸”他妈所表现的是纵容还是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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