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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广西旅游条例》

(2008-09-06 01:11:27)
标签:

新条例

广西旅游条例

地接社

旅游业

杂谈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简称《广西旅游条例》)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呀。该条例8月1日广西人大常委会就获表决通过,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消息传来,作为旅游法律工作的具体实践者,当然格外关心。可我查遍相关报纸,反复在网上搜索,直到今天,也只是看见了有关条例通过的报道,条例内容影子都没有。如此这般,我真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规定,新的条例施行前必须公示于众才对的。不知为何搞得如此神秘,抑或是忙得忘记了,还是为了“维护稳定的需要”,还是“丑媳妇不敢见公婆面”,还是想“犹抱琵琶半遮面”......???我不太明白,只能如此猜测而已。

 

昨天上午,区旅游局组织全区县市旅游部局分管法律工作的领导和科室负责人、14个地级市的质监所负责人,在南宁召开宣贯新条例大会,总算看见新条例了。听领导说,新《旅游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广西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更加充分和完备的法制保障,标志着广西旅游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从这次新旧条例对比来看,最直观的进步就是新条例少了“管理”两个字,在结构上由原来的七章三十七条扩展到八章五十一条。当然,从总体上看,不能说新条例一无是处,还是有所进步的。比如说新条例在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权利与义务、旅游安全与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有关事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提出了“发展旅游业应当以有效保护旅游资源为前提,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和“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针”。新增加的“旅游促进与发展”一章,在完善旅游工作协调机制、设立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培养旅游人才、开发旅游市场、制定和实施地方旅游服务标准、加强旅游宣传和信息服务等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新条例的修改,目的就是为旅游事业的蓬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关键点就是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要结合区情、要解决旅游发展中的普遍存在的问题,要有超前意识,而且可操作性要强。

 

坦率地说,新条例倚重专家学者的理论观点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较多,旅游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几乎没有采纳。比如大家关心的导游人员的薪酬机制问题、“零负团费”的界定问题、组团社和地接社及地接社与游客的法律关系问题、社会旅馆的管理问题、乡村旅游的发展与规范问题、旅游统计问题、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问题、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执法队伍的建设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也影响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本人参加了新条例修改的征求意见会,也与全区有关城市进行过沟通,意见基本相同,而且各个城市旅游局也提出了书面修改意见,不知是根本没有反映上去,还是在表决时删除了,已无从考究。宣贯会后大伙在一起议论此事时,觉得被忽悠了。

 

条例已经出台了,遗憾和抱怨及求全责备于事无补。再说事物总在不断向前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总是滞后的。再全的法律解决不了所有问题,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才能开创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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