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中国红基会出台地震受捐款物管理规定

(2008-06-02 17:35:13)
标签:

款物

采购合同

中国红十字会

物资

管理规定

汶川

杂谈

 


      6月2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民政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有关规定和文件,制定了《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关于汶川地震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目的在于加强对汶川地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证捐赠款物管理和使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同时,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规定》全文如下: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关于汶川地震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汶川地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证捐赠款物管理和使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接受的每一笔捐款,都必须向捐款者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方可据此享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会接受的捐赠物资须向捐方出具捐赠物资收据时,应要求捐方提供捐赠函。捐赠函应写明所捐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值等相关信息。捐赠药品、食品或其它特殊物品,应要求捐方提供有关监管或认证部门证明其合法或合规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接受的捐赠物资实行帐、物、拨分管。财务部管账,办公室管库,医疗救助部管拨付,各个环节应有专人负责,履行签字登记手续。捐赠函、拨付通知、接收回执均应作为财务记账和接受审计的依据。

      第五条   本会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严格按照捐赠者指定的用途或受益地区使用捐赠款物。如因捐款过于集中同一区域或同一项目而不能满足捐赠者的意愿,要如实反馈捐赠者,在商得捐赠者同意后,方可改变受益地区或捐赠用途。

      第六条   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除和捐方有书面协议约定的外,本次抗震救灾接受的捐赠款物,全部用于地震灾区的各种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本会不提取行政管理费用,不留作原始资金。

      第七条   本会接受的救灾捐赠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采购灾区急需的生活物资,向灾民和遇难者家属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

      2、资助灾区恢复重建,援建垮塌(或成为危房)的中小学、卫生院(站)、灾民住房,或其它亟待援建的公共设施;

      3、对灾区孤残和身患重症的儿童和老人提供生活资助和医疗救助;

      4、捐赠人指定的资助对象和资助项目;

      5、落实资助对象、完成资助项目过程中所必需的项目实施成本。

      第八条   灾区急需物资的采购,在紧急阶段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适当简化有关程序,以提高工作效率,但必须有两名以上采购人员组织实施,采购人员及供应商必须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背书签字。非紧急情况下,必须由执行部门提出采购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并与供货方签署采购合同,方能拨付采购资金。采购合同、物资分配调拨通知、接收回执均应作为财务记账和接受审计的依据。

      第九条   资助项目的选址立项和资助款项的拨付,均须按照本会的有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与受益地区红十字会和人民政府签署《资助或援建协议书》,约定资助标准、规模、质量和完成时间,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捐款使用规范透明,体现资助效益。

      第十条   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捐款捐物和拨付使用的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的质询和监督。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的专项检查和审计监督,主动邀请社会审计机构进行阶段性财务收支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妥善保存本次抗震救灾的有关文件、简报、捐赠协议(函)、采购合同、会计资料等档案,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社会负责,对历史负责。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