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民政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有关规定和文件,制定了《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关于汶川地震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目的在于加强对汶川地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证捐赠款物管理和使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同时,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规定》全文如下: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关于汶川地震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汶川地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证捐赠款物管理和使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接受的每一笔捐款,都必须向捐款者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方可据此享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会接受的捐赠物资须向捐方出具捐赠物资收据时,应要求捐方提供捐赠函。捐赠函应写明所捐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值等相关信息。捐赠药品、食品或其它特殊物品,应要求捐方提供有关监管或认证部门证明其合法或合规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接受的捐赠物资实行帐、物、拨分管。财务部管账,办公室管库,医疗救助部管拨付,各个环节应有专人负责,履行签字登记手续。捐赠函、拨付通知、接收回执均应作为财务记账和接受审计的依据。
第五条
本会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严格按照捐赠者指定的用途或受益地区使用捐赠款物。如因捐款过于集中同一区域或同一项目而不能满足捐赠者的意愿,要如实反馈捐赠者,在商得捐赠者同意后,方可改变受益地区或捐赠用途。
第六条
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除和捐方有书面协议约定的外,本次抗震救灾接受的捐赠款物,全部用于地震灾区的各种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本会不提取行政管理费用,不留作原始资金。
第七条
本会接受的救灾捐赠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采购灾区急需的生活物资,向灾民和遇难者家属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
2、资助灾区恢复重建,援建垮塌(或成为危房)的中小学、卫生院(站)、灾民住房,或其它亟待援建的公共设施;
3、对灾区孤残和身患重症的儿童和老人提供生活资助和医疗救助;
4、捐赠人指定的资助对象和资助项目;
5、落实资助对象、完成资助项目过程中所必需的项目实施成本。
第八条
灾区急需物资的采购,在紧急阶段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适当简化有关程序,以提高工作效率,但必须有两名以上采购人员组织实施,采购人员及供应商必须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背书签字。非紧急情况下,必须由执行部门提出采购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并与供货方签署采购合同,方能拨付采购资金。采购合同、物资分配调拨通知、接收回执均应作为财务记账和接受审计的依据。
第九条
资助项目的选址立项和资助款项的拨付,均须按照本会的有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与受益地区红十字会和人民政府签署《资助或援建协议书》,约定资助标准、规模、质量和完成时间,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捐款使用规范透明,体现资助效益。
第十条
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捐款捐物和拨付使用的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的质询和监督。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的专项检查和审计监督,主动邀请社会审计机构进行阶段性财务收支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妥善保存本次抗震救灾的有关文件、简报、捐赠协议(函)、采购合同、会计资料等档案,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社会负责,对历史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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