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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何认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探讨----以医疗机构仅核定一级科目但开展二级科目项目为例

(2020-07-06 17:52:36)
标签: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分类: 医药健康合规专栏

对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俗称超范围执业),不能仅仅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即“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进行理解,因为实务中有大量的法律规定,将违法行为准用为“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这就给如何认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带来很大的困惑。如:王某在某医疗机构接受了“心脏支架术”,术后出现不良后果。于是,王某将该医疗机构投诉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该医疗机构仅核定了外科(一级科目),但进行了“心脏支架术”(心胸外科)进行查处。查处过程中,有人认为应按照“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对该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吊销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有人持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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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刚接到编辑部通知,投稿的文章不要发布于博客,故暂时删除,待稿件公布后再行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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