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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的一点思考

(2019-12-16 20: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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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

卫生行政处罚

       最近,参加三件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分别涉嫌医疗事故、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三个案件经过听证以后,行政处罚有的仍然维持,有的部分改变,有的不再处罚。鉴于案情涉及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故以下仅对听证程序进行讨论。通过对案件听证程序的讨论,记录中国行政执法艰苦、坚定和坚持的法治进程。同时,呼吁更多的人关注卫生领域行政执法现状,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一、       什么是听证?

一般来说,在行政处罚前,当事人会受到一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文书会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也就是说,对于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法律将听证规定为当事人的一项救济权利。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在卫生行政处罚领域,对于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吊销诊疗科目)、吊销执业医师证书、较大数额的罚款(各地区因经济发达水平不一,标准不一)等,行政机关会依法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的,行政机关会举行听证会。

二、       听证的意义

很多人对听证是有顾虑的。归纳以来主要有以下两点顾虑:第一、听证有用吗?行政处罚的实施单位是行政机关,听证的举行机关,是相同的行政机关,自己会改变自己的决定吗?第二、听证会不会反而帮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有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在听证会上提出这些问题,会不会反而提醒了行政机关,帮助行政机关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在实践中,遇到以上顾虑是可以理解的。的确,有些听证会流于形式,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并不能主导案件进程;还有个别案件,在听证以后,结果没有改变,但增加了证据和内容。

虽然会遇到一些困惑和顾虑,但笔者认为,听证还是有其重要意义的。

1、          通过听证,可以更加具体地了解行政机关的处罚理由。

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听证会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出示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当事人可以进行质证,通过质证,当事人可以更加详细、具体的了解案件事实,理解执法思路,包括找到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另外,听证会上,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能会给予解释,由此也可以更加深入的掌握行政机关的处罚思路。

在充分了解行政机关处罚理由、执法思路的同时,当事人可以提出更加具体、有针对性的申辩理由,争取行政机关改变或撤回处罚决定。即便结果没有改变,通过充分的交流,了解行政机关的处罚理由以后,如果认为处罚的确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形的,也可以为今后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打下扎实的基础。

2、          听证相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成本最低。

对于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往往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等,一旦吊销,当事人就不能继续营业或执业,之后,即便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也要承受巨大的经济负担,比如停业期间,员工如何安置、房屋是否继续租赁、病患的后续治疗如何进行等等,因此,实践中有不少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后,因无法负担停业期间的成本,而放弃复议或诉讼。但是,如果听证能够取得比较好的效果,让行政机关改变或部分改变行政处罚决定,比如,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改变为吊销诊疗科目,则可以最少成本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不要轻易放弃听证的机会,在听证过程中,要依法依规的提出申辩意见,努力争取最好的听证效果。

三、       听证的效果

笔者以为,听证的效果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 行政处罚案件本身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考量行政处罚案件,主要考量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如果行政处罚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则应当维持行政处罚,但是,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或法律适用错误,当事人应当在听证会上提出,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处罚决定。

(二) 听证会的准备情况

参加听证会,准备充分和不充分,对于行政机关最后的处罚决定,是有重要影响的。当事人准备的材料齐全,说理充分,专业理性,现场能给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以及执法人员留下深刻印象,对于案件的结果,有积极意义。笔者的体会是,在律师代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时,应与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区别,前者更多的是帮助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氛围,以专业说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执法人员,将证据、理由、法规、判例等,逐一分类编号,展示给行政机关。在听证会上,将案件进入诉讼以后,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有理有据的剖析,争取让行政机关采纳自己的意见,从而争取最佳的听证效果。

目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结果已经纳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考核体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处罚存在错误,将导致败诉后果,很可能改变或撤回行政处罚决定。

(三) 案外因素

行政处罚案件受什么案外因素的干扰?

1、社会舆论。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实例,行政机关在舆论发酵以后,迅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虽然司法裁判强调,要避免受到舆论影响,但行政处罚案件,当下的情况仍然存在。

2、上级行政机关。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一般是基层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机关处理,但是,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议、会议精神等,都会对行政处罚产生影响,有些影响是积极的,正面的,但也会有一些案件,上传下达并不通畅,这些影响就可能不是积极、正面的。

3、其他因素。或许还有其他因素,对行政处罚案件也有影响,限于篇幅,不再列举和讨论。

四、思考和建议

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是维持国家和社会持久繁荣的不二选择。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就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为法律为准绳,排除干扰,公正执法,不断提高和巩固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

但是,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听证的规定,仅有第42条进行了规定,因此, 关于听证程序中的很多问题,并没有具体规定。比如,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如何遴选、回避,有何权力,承担什么责任; 听证过程如何记录、记录如何保管;听证是否可以多次进行,重新听证和补充听证之间什么关系,等等,均有待在今后进一步明确。虽然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对于听证程序有较大篇幅进行规定,但该部门规章是1997年制定,有待根据当前形势进行修订,同时,对于一些核心问题,如听证主持人的权力职责等,没有具体规定。

我们可以看到,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司法公正的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良好评价,其中审判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的举措功不可没。因此,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公正问题,也可以借鉴司法改革的成果,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处罚文书对社会公开,规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告,让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听证过程(除非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如果能够做到听证公开、处罚文书公开,做到公众可以参与、可以监督,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依法行政的水平将会迈上崭新的台阶。

 

                                   作者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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