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医师许可证到期,行政处罚是终止还是继续?
(2018-08-15 16: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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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医师行政处罚 |
分类: 医药健康合规专栏 |
在我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应的法律解释中,关于行政处罚中止、终止的相关规定处于缺失状态,因此而引起的争议在逐渐增多,值得实践中予以重视。
比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外国医师(简称涉外医师)来中国大陆行医,行政许可(如执业证书)附有期限,在期限内发生违法行为,执法机关立案调查,但是在调查过程中,行政许可到期,这时,调查是继续进行,还是终止呢?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许可已经到期,责任人已经没有继续行医资格,继续进行行政处罚没有意义,因而应当终止调查,即终止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行政许可到期,但应当继续查明事实,继续给与医疗行为行政评价,如果确实违法,应当行政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
如上所述,行政处罚过程中,遇到什么情形,可以中止、终止,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但在一些位阶比较低、由某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中偶有涉及,如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对于没有违法事实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
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终止调查,应该是无法继续调查、无需继续调查、无人承担责任等情形,继续调查耗费行政资源,又无法取得行政处罚效果的案件。在实务中,难免会遇到需要中止、终止调查的案件,但要启动中止、终止程序,应当有法理或法律依据。
在上文讨论的情形中,行政许可到期,无论从法理、还是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不能认为是终止调查的充分理由或可信依据。
二、
我们假设遇到行政许可到期的情形,就停止调查,不予处罚,这显然违背了立法意图,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
1、从设立行政许可的角度来看,行政许可,是对于涉外医师在中国大陆行医的认可,一旦行政许可到期,表示该涉外医师不能继续以医师身份在中国大陆行医。这是对于医师行医行为的一种管理行为,立法意图并非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约束。
2、从设立行政处罚的角度来看,行政处罚是对于某行为的评价,如果确认某医师在中国大陆执业时,违反法律规定,那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假设因行政许可到期就不接受处罚,那就会造成执法不公,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不符。
另外,涉外医师违法,行政处罚的是自然人,虽然行政许可到期,但自然人的行政能力没有改变,这与被处罚主体失踪、死亡存在根本区别,不存在处罚主体缺失的问题,因此,不存在行政许可到期无法处罚,即不存在执法障碍。
因此,我们认为,在行政许可期间,涉外医师违反行政监管法律法规,没有法定终止调查理由或依据,行政机关就应当继续调查,如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则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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