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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的一点看法

(2015-11-08 17:19:26)
标签:

医疗纠纷

鉴定

条例

杂谈

分类: 医药健康合规专栏

日期,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就《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新条例)征求意见,该条例将取代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此受到医患各方、卫生行政、人民调解、保险机构以及相关法律人员等的广泛关注。我们律师协会医药委下周将专门再次研讨,并汇总意见。这里,我先说说我个人的一点认识,请批评指正。

首先,我认为这部条例,还是有不少新意,在理论上,也有一些突破。当然,我也认为,面对当前复杂的医患纠纷,政府应当有更大的作为,人民群众的期待可能更高,因此对新条例会有一些不同的声音,但作为人民政府,应当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包容各种异议、批评,甚至指责!

新条例的新意主要体现在:

第一、区分医疗过失的民事责任与行政、刑事责任。

新条例明确,民事责任适用医疗损害鉴定;而行政、刑事责任需要鉴定的话,适用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过错的判断标准依据侵权责任法为“通常标准”;而医疗事故鉴定,依据医疗事故的概念,采用“最低标准”。这是一个重要的创新,医疗过失的民事责任采用“通常标准”,有利于缓解目前非常紧张的医患关系,特别是医患暴力。而作为行政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应当遵循抑谦原则,在过错标准上采用最低标准,证明责任上应当要求更高。

第二、统一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

当前,医患纠纷二元化的鉴定制度广受诟病,侵权责任法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但新条例明确废除了旧条例建立的鉴定制度,并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众所周知,医疗纠纷的解决,核心在鉴定,对鉴定的改革,为其深水区。新条例将原来的二元化鉴定合二为一,值得肯定。

第三、删除了原条例的特殊赔偿规定。

侵权责任法实际上已经废除旧条例相关的规定,故不赘述。

第四、建立了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当前,医患纠纷难以解决,暴力事件不断,我认为与医疗责任保险缺失有一定关系,没有保险对医患冲突转移、缓冲、分散风险,很容易积蓄矛盾,恶化冲突。而且,纵观世界各国,医疗责任通过保险机制来分担,也是通行惯例。中国以前没做好,但不代表不需要保险。新条例对此明确规定,我持赞成态度。

第五、将行政调解让渡给人民调解。

其实,行政调解并非一无是处,但当前管办不分的问题还未解决,医疗机构法人治理还没有完全建立,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调解让渡给人民调解,有利于提高调解的公信力。当然,人民调解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这是后话。

以上,是我个人对新条例创新、突破的条文所做的一点归纳。因此,我认为起草单位卫计委还是有所作为的。但不得不承认,新条例也有不少遗憾,举例如下:

第一、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没有进行具体规定。

虽然鉴定二元化在民事案件中将终结,但是,之前的两种鉴定,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新条例并没有就此进一步开出良方。当然,新条例授权给司法部、卫计委进一步规定,但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以及公开性,肯定比不上行政法规,今后的鉴定程序将如何规定,这个涉及到医疗纠纷最为核心的问题,还得继续争论下去,有点遗憾。

第二、病历的问题没有新意。

一方面,病历作为医疗纠纷最重要的证据,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另一方面,呼吁简化病历,解放医护人员的声音也不断出现;同时,很多新技术,如同步录音录像已经广泛应用于临床,在这种情况下,新条例对于病历没有任何突破,实在遗憾。我认为,完全可以采用新技术,简化医护人员的体力劳动,将录音录像作为病历用于医疗纠纷的解决。既保障了医疗过程的真实性,又减轻了医护人员的负担,新条例没有对此规定,我觉得很遗憾。

第三、责任程度/原因力问题没有涉及。

医疗过失的赔偿,责任程度是个重点和难点问题,旧条例对此有过些许表述,这也是长期以来,很多人呼吁立法明确的事项,但新条例对此没有规定,可能是放在鉴定的相关规章中去解决。能否解决好,我们拭目以待。

第四、新条例名称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但并没有建立预防与处理纠纷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没有对风险评估、风险应对、追踪检查等进行规定,特别是复杂医患纠纷(包括最受关注的杀医行为),是否需要统计、追踪、分析和特别处理,新条例没有涉及。

总之,新条例新意不少,遗憾也有,作为一名一线工作的律师,希望说几句,抛砖引玉,求教大家!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卢意光

                                                              2015年11月8日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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