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0日,人大内司委到律协调研民诉法、刑诉法修改以后的实施情况,以下是我在调研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人大内司委领导:
感谢各位对于律师意见的重视,我代表上海市律协医疗卫生业务研究委员会,向人大内司委反映一个“有法不依”的问题,希望人大内司委督促法院及医学会尽快落实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
一、
民诉法78条对鉴定人出庭已经明确规定;
鉴定、鉴定人、鉴定意见以及鉴定人出庭的理论问题,已经研究得比较成熟,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第7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二、
上海地区对民诉法78条的执行情况;
2013年,民诉法施行不久,徐汇法院走在全国的前列,在审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时,向提供鉴定意见的医学会发出通知,医学会接到通知后,依法派人出庭接受质询。当时,徐汇法院邀请了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之后就再也没有执行鉴定人出庭的规定了。
虽然当事人一再申请,但均无法实现,基层法院的解释是在等上海高院的操作细则。同时,据我们了解,各级法院的承办法官对于医学会拒不出庭也颇有微辞。
三、
其他地区的情况;
全国各地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委托两种类型的鉴定机构,一是司法鉴定机构,该机构鉴定人出庭不存在问题;另一是医学会,医学会出庭情况各地不一,我们在江苏、浙江办案,医学会均能依法出庭,但据说也有一些地区医学会不派人出庭。
四、
不执行民诉法78条的危害;
1、对国家法治建设、以及公众的法治信仰起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多年来总结出来的正确道路。可是,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医学会有法不依,法院又无从解释,所导致的后果就是公众对法治建设的怀疑,法律本身的权威、司法的公信力都将会受到严重的伤害。
2、不利于医疗纠纷的依法处理;
众所周知,医疗纠纷、医患暴力是当前社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引导患方依法维权、杜绝暴力事件迫在眉睫,可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如果不能执行法律规定,必将导致医患暴力增加。而且,不依照法定程序审理的案件,最后到检察院抗诉,检察院是支持还是回避呢?
五、
呼吁。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民诉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之一,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应当自觉维护其权威。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我们一直为上海的法治环境而自豪,可是,民诉法78条迟迟得不到落实,对于公众刚刚培育起来的法治信心无疑是重大的挫伤,负面影响不可小觑。我们期待着,民诉法第78条尽快得到落实,不要让“有法必依”仅仅成为口号。谢谢!
卢意光 2014年7月10日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