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2年2月6日,患者张某因25天前不慎跌倒后出现右侧活动无力、行走困难住院,诊断为“脑积水、双侧基底节区梗塞”。入院后检查白细胞8.5千/U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67%,腰穿检查,脑脊液常规检查正常,细菌、真菌培养无生长。入院后,2月8日给予腰大池置管引流术,术后第二天(2月9日)起出现低热,之后持续四天低热,未特殊处理。2月13日上午,患者腰大池置管连接处脱开,医生将引流管拔除,患者当日出现高热40.2度,后查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均高于正常值,未行脑脊液检查。虽采取各种降温措施,但患者持续高热,昏迷不醒,5天后死亡。
【审理过程】
医疗案件的审理可以概括为三步骤,还原事实、医学评价、法律评价。
一、还原事实:目前也称为证据交换,这是医疗案件的核心环节,但由于与本文要论述的主题关系不大,故忽略;
二、医学评价:本案委托某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1、患者脑萎缩、交通性脑积水诊断明确,有行“腰大池置管持续引流”适应症,未违反医疗规范;2、患者在腰大池置管引流后体温有轻度升高,被告在发热两天后才给予脑脊液化验检查,时间上略有滞后,对疾病的进展认识不足,存在一定过错;3、腰大池引流管接头滑脱有时难以避免,引流管脱落与感染无关。结论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三、法律评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之规定,原告方申请医学会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出庭后,原告、被告、审判人员以及鉴定人对案件中涉及的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讨论,最后,鉴定人认为,被告在出现低热后,没有进一步查明低热原因,没有相关处理,存在过错,并且与之后发展为高热存在因果关系。在原告的继续询问下,鉴定人坦言鉴定会当时讨论的重点在于引流管滑脱与高热的关系,并没有讨论持续低热没有处理与高热的关系。
综合鉴定意见及鉴定人出庭陈述,法院最后认为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办案体会】
我之所以写这个案件,最重要的原因是对医学会鉴定人出庭做一次回顾。
首先,该医学会能够依法派人出庭(《民事诉讼法》第78条),值得肯定(至于其鉴定程序以及鉴定结论,是另外一个问题);
其次,鉴定人在法庭上,我认为该鉴定人还是名副其实于其作为医学专家的称谓,实事求是,不偏袒、有原则;
再次,本案鉴定人出庭陈述之所以与鉴定结论不同,在于鉴定会上对于低热未处理与高热有无关联没有进行讨论,鉴定会讨论的是引流管滑脱与高热有没有关系。这个问题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医学会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就是在半天(或说两个小时左右),鉴定组如何把案件所有问题分析透彻,这恐怕是医学会鉴定程序中存在的重大缺陷,特别是在患方不懂医疗知识的情况下,其所提出的问题可能并非案件的核心问题,而鉴定会时间有限,鉴定专家讨论完双方的争议要点以后,是否还有时间去关注其他问题,得打上大大的问号!
所以,鉴定程序如何设计应当进一步研究。
最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修订又提上议事日程,希望医疗损害鉴定的设计要充分吸收以前的教训,既要保证专业性、更要维护中立性,确保其公信力。我认为最合理的方式是专业鉴定人组织鉴定,在充分听取医疗行业专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提出鉴定意见。
一定要让医患矛盾有合法的渠道解决,以防衍化为暴力事件!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卢意光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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