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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轮廓整形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2013-09-22 22:11:55)
标签:

整形

美容

管理规范

健康

    为了加强对本市面部轮廓整形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沪府办〔2002〕71号),结合本市面部轮廓整形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面部轮廓整形技术广义上是指通过外科手术,将既有的面部骨骼和软组织的外部轮廓曲线进行一定的改变,使之更加符合通常的审美标准。从狭义上说,主要是通过对面部骨骼的切除、充填、移位等方法来改善面部形态的专项技术,通常用于下颌角肥大、颧骨肥大、颏部后缩或偏斜、面型不对称等临床表现的整形治疗。本规范涉及的技术管理标准主要是针对后者,即特指针对不涉及牙颌关系矫正的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或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医疗美容门诊部和诊所均不能开展此项技术。

(二)设有整形外科和麻醉科,整形外科应符合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要求,每年至少完成500例以上整形美容手术。

(三)手术室及其设备配备

1、手术室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配备至少一套能够独立满足面部轮廓整形手术需要的专业设备(如电锯等),并应具备规范的正颌外科手术器械。

2、配备麻醉机、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体外除颤器等基本手术室配备,能够胜任应急抢救需要。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至少具有3名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其中至少1名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主刀医师应从事整形外科工作六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够熟练进行术中大出血、颌面骨折等急诊并发症的救治,独立、熟练完成颌间结扎等基本操作。

(三)至少具有2名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麻醉医师,其中1名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有熟练的全身麻醉经验,并具有熟练处理面部轮廓整形术中和术后出现的大出血、机械性窒息等并发症的临床经验以及抗休克、复苏等临床能力。

三、临床应用基本规范和管理要求

(一)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二)面部轮廓整形手术前应进行必要的影像学检查,如头颅正侧位定位片、下颌全景片,并具备规范的术前、术后照片。

(三)严格选择面部轮廓整形手术的适应证。

(四)每例面部轮廓整形手术成立治疗组。术前、术后应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并符合中华医学会《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的要求。

(五)术后应保证专人监护及安排能胜任急救的值班医师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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