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意见
(2010-09-13 11: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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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机构追溯健康 |
目前纳入全程可追溯管理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范围:骨科内固定植入器材、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乳房、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或腔道内导管支架、介入性治疗导管器材、其他金属或高分子植入器材等。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在产品设计、投产、原材料采购、加工、检验、出厂、上市后销售、跟踪等环节建立程序控制文件,实行可追溯管理。生产企业应当在质量体系文件中规定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的追溯方法和编码规则,在产品生产和上市销售过程中予以实施,并及时维护所提供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对已经接受植入性医疗器械治疗的患者,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主动跟踪,掌握患者使用产品的情况。
生产企业在向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销售其产品时,应当提供产品的基本追溯信息。其中包括:产品特征编码和产品追溯编码、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者(如果有)、生产地、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产品有效期、产品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或产品序列号、数量、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发证日期、注册证有效期、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以及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鼓励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采用条形码等物品自动识别技术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记录和识别,条形码和编码并存,提高植入性医疗器械可追溯管理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具体负责采购工作,统一采购临床所有植入性医疗器械,根据各自临床使用的大致范围和特点,对植入性医疗器械按规定程序筛选。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具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统一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和使用无法追溯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在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索证、验证制度,严格按规定建立符合资质的供应商数据库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可追溯信息的数据库。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擅自直接向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并进行临床使用,不得使用患者自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作为中间人直接向病人销售器械,不得擅自选择本院供应商数据库以外的供应商的产品。严禁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管理。临床使用过程中要认真验证产品的包装、标识、说明书与实物的一致性。手术完成以后,应当及时在手术记录和病案中登记植入医疗器械的基本追溯信息,并主动向病人或家属提供全部植入医疗器械产品的明细清单和产品条码。明细清单应分别单件罗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品特征编码和产品追溯编码信息、数量、生产厂商和价格。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收费结算,应当通过医疗机构规定的财务部门进行结算,并在结算时出具医疗费专用收据。
出现植入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时,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主动配合医疗机构采取措施,不得推诿、延误处理措施的实施,对存在潜在安全问题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要充分运用本市已有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加快推进植入性医疗器械全市集中公开招标采购工作,促进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规范化。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7号文)自2007年4月1日起废止。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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