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判决书有好几天了,我一直在找时间将案情和结果告诉大家,用意有三:一是为医务人员提供参考。由于经验水平、技术条件以及其他原因,医疗差错很难完全避免,因此,参考其他医院、其他医生的医疗经历,是有意义的;用意之二,是告慰亡灵,安慰生者。当事人非常清楚的知道,官司赢了,孩子还是不会回来,但当事人执意诉讼的原因是,给死去的孩子一个说法,给自己饱受怀孕之苦一个交代,也希望其他家庭不受同样的伤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觉得本案当事人不仅是值得同情,而且值得尊敬;用意之三,通过文字,我可以更加深刻的思考医学伦理和法律,给自己历时一年的工作一个总结和沉淀的机会。
小孩的母亲已经超过35岁了,经过几次试管婴儿的尝试,这一次终于成功了,在孕31周的时候,发现胎膜早破,于是入住被告医院,准备分娩,在这个过程中,院方决定先保胎,并予地米促胎肺成熟及硫酸美抑制宫缩,但效果不佳,入院第二天,宫口开2cm,继续以上治疗,效果仍然不佳,宫口继续开大,几小时后,宫口开至7-8cm,告知家属,分娩无法避免,建议选择自然分娩并签字,后分娩一男婴,1分钟评分6分,5分钟评分9分,转儿科抢救。
经过24小时的治疗,小孩死亡,死亡原因系“新生儿肺出血”。
以上是大概的治疗经过,原告方认为,自己在分娩过程中多次要求被告施行剖宫产,但是被告不予理会,导致小孩出生时窒息,后又抢救不力,导致死亡;而被告认为,根据小孩的病情,应当选择保胎,在公开开至7-8cm时,家属签字自然分娩,所以不存在医疗过错。
案件起诉以后,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无法达成调解意见,于是,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经过三次开庭后,做出一审判决:原告儿子出生后因患新生儿肺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在对新生儿的抢救过程中,未违反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新生儿肺出血的原因主要与早产儿、缺氧、感染、低体重、DIC等有关,在诸多病因中,早产儿、低体重儿占一半以上,本案中原告儿子患新生儿肺出血的原因是早产儿、低体重儿和出生时窒息缺氧综合作用所致。原告系高龄、试管婴儿孕妇,被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但是,在原告出现宫缩、宫口由2cm开至8cm长达6个小时的时间里,却没有根据胎膜早破的、高龄、试管婴儿的特点,告知分娩方式以供选择,直到宫口开至8cm时,才告知难免早产及早产的危害,使原告事实上失去了分娩方式选择的可能性,后在分娩过程中发生窒息,故被告在原告分娩过程中违反了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存在医疗不当,与损害后果,即婴儿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争论相当激烈,该院妇产科主任扬言,如果法院判决她有过错,她以后不作医生了。本案判决后,她当时就表示要上诉。
这让本来想结束诉讼的原告觉得无法接受,所以,也有可能一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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