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日上午,32岁的王华(化名)骑车去上班,在路上不慎摔了一跤。摔跤后,王华感觉左手疼痛难受,于是赶紧请假到某医院急诊。急诊医生安排王华摄片,结果是:左尺桡骨上段双骨折。当时医生给与复位,并用石膏托固定。处理之后,医生要求王华2天后来复诊。
2天后,王华到医院复诊,检查:左手背、腕关节青肿、腕关节压痛伴活动障碍。医院再次摄片,结果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涉及关节面,于是要求王华住院手术治疗,王华虽然有点纳闷,心想,当时为什么没有要求我住院呢?但也没有多问,就跟单位请假,住进了这家医院。
住院第三天,医院给王华施行了“臂丛麻醉下行切开复位T型钢板内固定术”。术中见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骨折远端向掌侧、近侧及桡侧移位,桡骨远端关节面亦呈粉碎性骨折。
术后,王华的左手受伤处一直肿痛,医生检查后,发现固定失败断端移位,腕关节脱位,但是不知什么原因,并没有告诉王华,直到手术之后快一个月,摄片报告提示:左桡骨骨折断端可见金属螺钉固定针。王华才询问医生到底这么回事,医生于是告诉王华手术可能不太理想,过一段时间再看看。又过了一周,王华左手的疼痛越来越厉害,有时半夜被痛醒,于是家属提出请外院专家会诊。外院医生会诊以后认为,王华的骨折已经再移位,不可能自行纠正,需要再次手术纠正位置,若不行只能做关节融合术。王华非常吃惊,因为这意味着自己的左手腕关节今后就不能活动了。
医院再次手术,术中告诉王华,只能做腕关节融合术了,王华没有别的选择,只好同意。
出院后,王华每天看着自己的左手就难过,好好一只手,摔一跤就残废了,经过事后多处咨询,王华了解到医院的治疗有问题,于是决定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摘要】
原告起诉的理由是,原告不慎摔伤至被告处就诊,经拍片显示“左侧尺桡骨远端骨折,”被告为其进行的手法复位失败,导致原告不得不之后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更关键的是,被告为其进行的内固定手术由于手术方法及方式选择不当,再次失败,失败后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补救,导致原告骨折不愈合及腕关节功能丧失,构成严重残疾,要求被告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被告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操作,手法复位及内固定都没有违反诊疗规范,原告目前的后果是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与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对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专家结合病历资料,原被告对事件的陈述和意见,得出鉴定结论:1、原告因外伤致左桡骨远端骨折至被告处急诊,依据当时的病历资料记载,伤情严重,被告为其进行了手法复位,但效果不理想;2、原告手法复位不理想,选择内固定治疗,在手术方法、方式的选择上,存在医疗差错,是导致术后骨折再移位、关节脱位,最后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得不进行关节融合的直接原因;3、原告外伤复杂,治疗难度较大,也是导致疗效不满意的原因之一。综合以上分析,认定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
在确立了医疗过失行为与原告左腕关节功能丧失的因果关系后,原告申请了“三期”鉴定(营养期限、护理期限、休息期限)。
最后,法院根据审理过程中提供的证据材料、鉴定结论及原被告发表的辩论意见,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并要求被告按照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偿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2万余元,今后治疗的相关费用待发生后另行主张。
【卢意光律师解析】
在代理本案过程中,有两个要点值得重视:
第一、是要对骨折内固定手术方法和方式的准确理解和把握,这是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被告承担何种责任程度的关键。治疗骨折的原则有三:复位、固定和功能锻炼。复位是将移位的骨折段恢复正常或近乎正常的解剖关系,重建骨骼的支架作用。但骨折愈合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还得用固定的方法将骨折维持于复位后的位置,待其坚固愈合。之后再不影响固定的情况下,进行功能锻炼。影响骨折愈合的因素之一就是骨折固定不确定,如本案中,由于被告选择内固定手术方式方法不当,导致骨折固定不确定,导致骨折部仍有旋转力存在,干扰骨痂的生长,从而出现骨折不愈合。在本案中,由于骨折不愈合,进一步导致关节脱位,最后不得不进行关节融合,一旦关节融合,关节功能就完全丧失。
第二、在确定了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后,就要确定赔偿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人身损害的误工费计算与医疗事故的误工费计算方法不同。一般人身损害的案例中,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而医疗事故的误工费赔偿则有所不同,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在确定误工期限时,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误工费=误工期限×单位误工损失。误工损失分为有固定收入的和无固定收入的两种情况,有固定收入的,由受害人的单位开具误工损失证明,并结合相关纳税证明确定;没有固定收入,且不能提供任何证明的,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处理,一般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确定受害人每月的损失;而医疗事故的处理,则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来确定受害者的损失。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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