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 11 月 3
日,《人民日报》专题讨论医患纠纷,并邀请卫生部部长高强先生撰文。高部长在《解决医患矛盾关键在医方》一文中指出:“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的原因是什么?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医疗资源不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患者有意见;有医疗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群众不满意;也有更复杂的社会因素。我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缺乏理解,不能换位思考。部分医务人员不能设身处地的替患者着想,而是较多地考虑医疗机构和自身的利益。而患者对医务人员也缺乏理解,不了解医学的复杂性。这不仅仅是一个沟通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感情问题,是我们是否坚持医疗服务的宗旨问题。”
高部长的观点让人感觉语重心长,充满家长式的关爱和教导。但是,笔者系长期从事医疗纠纷处理的专职律师,切身感受着患者及医疗机构在直面医疗纠纷时的困惑和无助,笔者认为,高部长的以上观点没有涉及问题的根本,在医患纠纷中,患者是受害者,有时候,医院也是受害者!解决医患矛盾无外乎事前的控制和事后的处理,前者没有控制好,将导致数量激增,而后者没有处理好,将导致矛盾的激化!
控制医患纠纷,维持和谐的医疗关系,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患者和医院处在先天性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因此,管理医疗信息,尤其是监管医疗广告是保证正常医疗秩序的第一道门槛。
在前一阶段,以北京新兴医院送子神话为代表的医疗广告,受到业界及社会公众的广泛质疑。根据医学常识,对于生殖科学领域的很多问题,我们的医生还无能为力。但是,以北京新兴医院为代表专治不孕不育的医疗机构,抓住患者面临疾病时脆弱的心理及对医学的外行,不惜重金聘请娱乐界知名人物大肆夸大宣传,导致一批批的患者上当受骗,同时,这些医疗机构还抓住法律监管的一个空隙,就是不孕症虽然治不好,但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患者常常只能吃哑巴亏的情况,大肆敛聚钱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笔者接待一位在上海某专治不孕症的医院就诊的患者,因为看了该医院在当地电视台投放的虚假广告,特地从安徽农村借钱来求诊,在该医院夫妻两人共花去上万元的检查费和药费,当用尽了借款之后,医生安排夫妻两人带几箱药物回家去继续治疗。回到家后,妻子却检查发现在去医院就诊以前实际上就已经怀孕了,小两口高兴之余,立即意识到受到该医院的蒙骗,同时,大量的检查和药物非常可能对胎儿成长产生不利影响,这使得全家陷入了恐慌之中。当然,该事件的发生带有一定的偶然性,现实中大量受害患者可能一直都无法完全知道真相!
事实上,不孕不育广告的欺骗性在整个医疗广告中只占一小部分,大量虚假广告可谓铺天盖地、并呈增长之势,比如性病广告、老年病广告、恶性肿瘤广告等,总而言之,在揣摩到患者脆弱的心理之后,欺骗性、打擦边球的广告无孔不入。
医疗广告何以成为如此狞狰面目,难道这都是医疗机构单方面的过错?广告审批和监督为什么缺位?最近,高强部长表示,要取消医疗广告。笔者当然认同政府在日益泛滥的虚假广告面前应该有所作为,但是也表示忧虑,“一刀切”的简单行政能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以后会不会出现大量的软性广告和非法广告?医患之间本来就是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如果连合法广告一起封杀,那患者从什么渠道去获得需要的医疗信息?
除了医疗广告缺乏监管之外,医疗行为本身的监管也不容忽视。
由于医院目前基本上是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医院的效益和医生的收入紧密联系,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医生开大处方、要求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甚至建议患者接受不必要的手术也不是个别现象。
笔者接待一位从安徽农村特意到上海某区级医院就诊的农民,该患者在医生的建议下,接受了一种在中国医学界
70 年代就已经叫停的手术,手术费共计 7
万多元,使该农民花去了所有的积蓄,还负债累累,最后毫无效果。面对该农民无助和痛苦的倾诉,笔者深深的感受到前所未有的震撼!
我们不难看出,在目前的体制下,除了民营医院在追逐经济利益之外,公立医院同样不能置身度外,我们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听到一个名词,把“白衣天使”称为“白狼”!
笔者要特别澄清的一个事实就是,很多医院将过多的检查归咎于“举证倒置”的施行,比如一个咳嗽的患者不得不从头到尾检查一遍,以防漏诊而吃官司。实际上,这个说法是没有根据的,医院只需要对自己不存在过错或存在过错但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根据诊疗常规,患者的症状不能提示存在其他的疾病,那么,就是漏诊也不用承担责任。主张不得不超常规给患者做大量检查得说法不是无知,就是别有用心。
导致医患纠纷数量激增,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障存在严重的缺陷。
我们将在很长时间不能忘记的一个惨案就是河南省新郑市中医院将无钱付医药费的病人抛弃于荒野导致死亡。该事件以血的事实警醒世人,中国的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障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
在前一阶段讨论非常热烈的医改话题,其中认为医改不成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认为医改把医院改成“富人俱乐部”,据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农村
37 %应就诊病人没有就诊, 65
%应住院病人没有住院。而农村应住院而未住院者中,
1993 年有 58 . 8 %的人是出于经济困难, 1998
年,这个比率增加到 65 . 25 %。 1998
年调查显示,农村的因病致贫率达到 21 . 61
%,贫困地区甚至达到 50
%以上。据《成都晚报》报道,四川金堂县农民付利松,因为得了绝症无钱医治,在家用炸药将自己炸死。
“ 小病拖,大病扛,重病等着见阎王 ”
,这是很多没有医疗保障的困难者的真实写照。
在这个缺陷的制度面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同样也是受害者。出于对生存和健康的本能要求,在遇到疾患时,患者及家属会倾其所有来寻求希望,可是,当结果不如患者及家属所料时,人财两空的家属很容易将愤怒发泄给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可是事实上医院有可能根本没有任何过错,因为面对生命健康领域的许多问题,我们的医生是无能为力的。
我们不难看出,医患纠纷的事前防范,责任更多的是在我们的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卫生行政部门。当医患纠纷发生后,如何正确处理,防止矛盾激化,这个问题与事前防范同等的重要,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让我们痛心的是,因为医患纠纷,病人在医院爆炸、向医生行凶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甚至是社会的稳定。这就涉及一个问题,我们是怎么处理我们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有没有一套合理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笔者专业从事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在该方面有深刻的感受,我国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途经主要是医院和患者协商和司法途径(当然理论上还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处理),在司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中,最为关键的两个问题就是,医疗鉴定和赔偿依据。
先说医疗鉴定,经过十几次修改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然没有根本的解决鉴定存在的问题,导致鉴定的公信力受到广泛的质疑,也是导致患者不信任医疗纠纷能够得到合理解决从而诉诸暴力的根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专家是医学专家,对鉴定中涉及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等纯粹的鉴定问题,是很难把握的,再加上同行互相鉴定无法保证中立性的问题,使得医疗鉴定结论很难让人信服。可是,就是这样出炉的鉴定,还无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使得鉴定结论的真伪无法查清,也就相应的无法追究错鉴的责任。在我国的大部分法院,判决医疗案件的主要依据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很少有法院有勇气改变鉴定结论。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这样在全国为数不多的法院,由于审理医疗纠纷有很高的水准,所以才敢于对医疗鉴定作出实体和程序的审查,对于错误的鉴定结论,能够要求纠正或不予采纳,而在其他法院,基本上都是以鉴定为依据,而不是以事实为依据!那么,医疗鉴定制度为什么得不到完善?司法审查在医疗鉴定面前为什么如此的软弱?笔者认为,鉴定的主管部门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所作为!遇到发生医患纠纷,如果只是埋怨沟通不够,不会相互理解,如此这般,医患纠纷怎么会得到理性的解决?
至于赔偿问题,也就是赔偿计算的法律适用问题,其实这对于法制统一的国家来说,不应该是个问题,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医疗纠纷引起的赔偿计算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法规对于死亡案件,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使得造成死亡后果的赔偿远远低于造成伤残的赔偿,与我国其他民事赔偿的法律也存在明显的不一致。
有关人士认为,如果将医患纠纷完全暴露在公正的司法审查之下,由于目前医疗保险不完备,高额的赔偿费用将导致医院无法承受,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襁褓中的医疗行业不是人们所期待的,不可能健康发展,也不可能造福于民。
医患纠纷的确不是一个古老的话题,面对医患纠纷时,很多医生都想往华佗时代的美好,那个时代,对医生只有尊敬和服从,从没有在史书中看到医患纠纷的记载。但是,笔者认为医患纠纷的出现,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象征,因为,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时代,人们都是怀有宿命论的观点,认为生死由命、富贵在天。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对于自然的不断挑战和征服,使人们意识到是人类可以主宰自己的命运,可以战胜自然的力量,从而对包括治疗疾病在内的科学行为进行审查和提出怀疑。世界上所有的发达国家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中国当然也不会例外。但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如何面对并解决发生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医患矛盾,不仅要有医患双方的努力,关键还在政府!象高部长这样位高权重的公众人物,任何言行都将对我们的思维和行动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也正因为此,笔者认为,任何粉饰太平、掩盖矛盾的做法都是错误和危险的!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用自己站在医疗纠纷处理最前线的感受,来唤醒广大民众包括我们的行政和司法机关对医疗纠纷如何理性解决的深入思考,因为,我们太需要一个健康的、和谐的行医就诊环境!
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 卢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