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近年来我国居民离婚率有上升的趋势,据估计,每年有上百万儿童的父母离异或有离婚企图,
尚有为数不少的儿童因父母分居而与父亲或母亲生活,儿童青少年中有过父母离婚经历者占有相当比例。如果家庭中有了孩子,离婚就不单纯是夫妻双方的事情,一定要考虑孩子的感受。孩子眼中父母离异的严重程度,往往比成年人想象的大得多。关注孩子对父母离异的感受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可以减少父母离异对孩子的伤害。
孩子对父母离婚的印象
孩子对家庭破裂的最初印象是父母关于离婚的声明和父(母)离家这一情形,对孩子而言离婚的显著标志是父母迅速分开,父亲或母亲从家中般走。当父母宣布其离婚的决定而又继续生活在一起时,孩子会对此感到困惑和尴尬。因此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最终决定离婚,不要轻易对孩子说出离婚的打算;一旦真正决定离婚,最好分开居住。由于条件所限不得不暂时居住在一起时,应向孩子说明情况。
离婚时的家庭状态
在离婚的最初阶段,从原家庭中搬走的一方居住条件往往较差,不利于孩子的探望和走访。夫妻离异后双方可能会再交新朋友,新朋友也许会有孩子,这会使孩子去探望父(母)时感到委屈,因为他们和父(母)相处的时间可能受到限制。离婚后抚养孩子的家长将面临较大的生活压力,这些家长很可能因为工作需要而把婴幼儿长时间留给保姆或长期放在幼儿园,或让孩子放学后独自在家;也可能无法照顾孩子而让年幼的儿童自己做饭、自己上学、自己睡觉;离婚后的交友和各种社会活动往往占据周末或晚上的时间,家长可能会经常把孩子放在亲戚朋友家。生活的变化可能使家长和孩子相处的时间减少,对孩子的关爱减少,这种家庭环境容易使孩子产生焦虑情绪和易于发怒。
离婚后的家庭关系普遍不同于离婚前,母亲和孩子的脾气往往都变坏,母亲和儿子之间更易于发生冲突,孩子可能由于感受到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和失去父(母)的帮助而焦虑,常常有意挑起事端并出现破坏性的行为,家长则出于对孩子的怜爱、对家庭婚变带给孩子不良影响的内疚以及害怕孩子的责备等原因而对孩子溺爱和纵容,一昧满足孩子的要求,放弃对孩子应有的管束,其结果是家庭关系失调,家庭对孩子无约束力,家长和孩子间的冲突使家长在外和朋友约会及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增多,给孩子的关爱减少,最终使孩子感觉父母离婚后不仅失去了从家中搬走的一方家长,也失去了监护自己的家长。
孩子对离婚的感受
离婚家庭的孩子最突出的感受是孤独,他们觉得父母在这段困苦的日子里对他们的忧虑反应迟钝,对他们的愁苦无动于衷。年龄稍大的孩子对父母的表现感到难堪并觉得自己被忽视和受到委屈,年幼的孩子则害怕父母离婚后自己被遗弃。在父母闹离婚的日子里孩子普遍感到孤立无援,很少有孩子能得到学校老师、医生或其他亲戚朋友的帮助以减轻其心理压力,孩子也感到没有合适的场所倾诉自己的困挠。
家长在这段时间应关注孩子,给予孩子特殊照顾,在言语上给予支持,或让孩子多做其感兴趣的事。熟悉孩子的亲友可以对孩子表示同情和关爱,让孩子走访亲友家,多和孩子交谈,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孩子的心理压力和孤独感,缓解因家庭变故带给孩子的恐惧。
孩子监护权的归属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孩子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和监护,不直接抚养和监护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除外特殊情况和年长儿童,一般母亲为孩子监护人的情况较多,近来父亲作为监护人这一现象也开始得到社会的关注。此外联合监护这一形式也值得借鉴,即孩子轮流和父亲及母亲一起生活一段时间,这种监护法可以给家庭提供一种新的模式,对于继续维持家长与孩子间的亲子关系有一定益处。法律趋向于从家庭、父母和孩子需要的角度决定监护权的人选,监护权的归属应充分考虑孩子的心理需求,不应被动服从父母情绪和动机的变化。
父母离婚后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是父母的心理状态、离婚后的敌对程度、冲突发生的程度和频率等因素,而不是监护权的归属。严重敌视的夫妻离婚后对孩子频繁的探视和双方见面时的争吵往往使孩子无法忍受,也将对孩子的心理发育、社会适应性、在校表现和伙伴关系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法律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
在适当的环境下,联合监护可能比单独监护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尤其是从离婚到再婚的过程中,孩子能从父母双方共同尽职尽责的抚养中感受父爱和母爱,并能与父母保持密切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出现心理问题的可能性较小。联合监护最好在下述条件下进行:①夫妻双方有高度责任感并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言行一致。②夫妻相互尊重,能对孩子的问题进行有效的交流。③夫/妻能帮助孩子去对方居住处生活。④孩子和父母任何一方居住时其身心发育和学校活动不受影响。⑤夫妻双方观察细致并尊重孩子的意见,根据孩子的需求安排居所,并优先考虑孩子生长发育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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